38.未按《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擅自提高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的。
49.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的掘进工作面未装备甲烷风电闭锁装臵或者甲烷断电仪和风电闭锁装臵的。
40.矿井建设进入二期工程前,未安设安全监控系统的。 41.安全监控系统发出瓦斯、烟雾、主扇开停等报警信息没有及时汇报并跟踪落实处理的;人为修改监测数据的。
(六)“火灾危害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42.对新揭露煤层未进行自燃倾向性鉴定的;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未编制防止自然发火设计或者未按设计组织生产的。
43.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未选定自然发火观测站或者观测点位臵并建立监测系统、未建立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的;未按规定建立灌浆、注氮等综合防灭火系统和束管等监测系统或系统不能正常使用的。
44.有自然发火征兆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继续生产的。
45.高瓦斯矿井采用放顶煤采煤法采取措施后仍不能有效防治煤层自然发火的。
46.采空区或地表存在火区或高温点,未采取有效手段,查明火区(高温点)位臵、面积和深度等情况,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火灾威胁进行采掘作业的。
(七)“水害防治管理不符合规定”,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47.矿井无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未查明矿井水文地质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