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经营单位存在的隐患进行排查,并特别加大对重大隐患的排查力度。由公司生产管理部、机电管理部、通风管理部、安全监察局、总工办按照业务分工定期组织对各生产单位进行系统性重大隐患排查。
(三)各分管领导要定期组织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系统性重大隐患进行排查。
第十三条 一般隐患认定
一般隐患依据现行规程、规范和公司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本质安全管理各类考核标准认定。
第十四条 重大隐患认定
公司及各生产建设经营单位要及时按照业务分工,审核确认Ⅰ、Ⅱ类重大隐患。
(一)各生产建设经营单位分管领导要按照业务分工,及时组织本单位相关业务部门审核确认本单位排查出的重大隐患。对确认的Ⅱ类重大隐患,要按照“五定”原则,制定具体的整改治理措施;对认定的Ⅰ类重大隐患,提出整改建议,并在每月15日前进行梳理汇总,经矿长确认后,通过本安信息系统报公司安全监察局。
(二)各业务主管部门须在每月15日前,对本部门排查出的重大隐患进行梳理,经本部门负责人确认后,通过本安信息系统报公司安全监察局。同时,要对公司上月专题会议上审核确认的重大隐患,且属于本部门业务主管范围的重大隐患的整改情况进行梳理,报当月专题会议进行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