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臵方案并组织救灾演练的。
59.有明显透水征兆未撤出井下作业人员的。
60.井下无避水灾路线或避灾路线不合理或避灾路线设施不符合要求的。
(九)“供电系统不完善、不可靠”,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61.矿井未形成取自不同母线段的两回路供电线路的。 62.矿井电源线路上分接其它负荷或装设负荷定量器的。 63.井下各水平中央变(配)电所、采区变(配)电所、主排水泵房和下山开采的采区排水泵房单回路供电的。
64.主要通风机、抽放瓦斯泵等主要设备房、井下移动瓦斯抽放泵的两回路供电线路不是直接由变(配)电所馈出的。
65.井下局部通风机供电未采用“双风机双电源”和“三专两闭锁”的。
66.高瓦斯、有突水危险或水文地质条件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进入二期工程施工前,其他矿井进入三期工程前,未按设计建成双回路供电的。
(十)“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电气设备安全保护不完善或失效”,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67.被列入国家应予淘汰的机电设备或工艺目录的产品或工艺,超过规定期限仍在使用的。
68.使用非阻燃皮带、电缆、风筒或入井前未进行阻燃性能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
69.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或没有安全标志、无安全保障的特种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容器、乙炔气瓶、压力管道、提升绞车、钢丝绳、提升容器、起重机械、斜井人车和井上下机动车辆等)的;没有按规定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检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