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讲义08春(简)
的行为。目前适用法规为2001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6.2.2 基本程序 6.2.3 拆迁补偿
在《拆迁管理条例》(2001年11月1日实施)的有关条款如下:
第二十二条 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三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四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六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6.2.4 拆迁安置
1.安置对象:安置的对象是被拆除房屋的使用权人,而不是其所有权人。只有在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与使用权的权利主体一致时,拆迁补偿和拆迁安置才为同一对象。
2. 拆迁安置的形式: 一次性安置和过渡安置 就地安置和异地安置 3. 安置原则:拆一还一
§7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划拨
7.1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的概念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是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的一种例外和补充。 7.2 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范围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才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1)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2)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详见《二十五类土地使用权可以划拨》
第五章 房地产项目全程策划
§1 房地产项目策划的概念
1.1 策划的含义
策划就是筹划或谋划:策划是一项立足现实、面向未来的活动。它根据现实的各种情况与信息,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