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工作计划。
10.6监理日志制度
10.6.1监理日志是重要的工程档案资料,每位监理工程师应坚持天天记日志,当日发生的事故,应在当日的监理日志中记录,不得后补,监理日志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10.10监理日志按省、市有关的统一表格格式和规定填写,第二天上午上班时将监理日志放在桌子上,供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和信息管理员收查。
10.7工程变更设计、技术核定管理制度
10.7.1设计单位对原设计存在的缺陷提出的设计变更,应编制设计变更文件。 10.7.2如因设计图错漏,或发现实际情况与设计不符时,由提议单位提出变更设计交总监理工程师,经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设计、监理三方审查同意后,由建设单位转交设计单位编制设计变更文件。
10.7.3监理工程师要了解实际情况和收集与变更有关的资料。
10.7.4由监理工程师负责变更的工程数量的计量与核实,提供有关现场的数据资料和证明,并审查提出工程变更与设计变更的理由是否充分,对变更的部分应作工程和造价的增减分析。总监理工程师应就变更费用及工期的分析评估情况与承包单位和建设单位进行协调。
10.7.5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工程变更单。 10.7.6监理依据工程变更单监督施工单位实施。 10.8隐蔽工程验收制度
10.8.1隐蔽工程严格执行隐蔽工程检查制度。
10.8.2在隐蔽前,施工单位根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进行自检,合格后,填报隐蔽工程质量验收通知单。报送现场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施工单位应将需检查的隐蔽工程在隐蔽前二日提出计划报监理工程师。
10.8.3监理工程师在事前熟悉有关图纸,排出计划,通知施工单位进行隐蔽工程检查,检查需携带图纸及有关测量工具,实地检验合格后,方可签认工程验收记录。允许进行隐蔽。
10.8.4重点部位或重要项目应会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共同检查签认。 10.8.5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认的隐蔽工程,施工单位不得进行隐蔽,不得进入下道工序。
10.9工程质量巡视检查制度
监理人员应经常地、有目的地对承包单位的施工过程进行巡视检查、检测。巡视内容包括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方面,主要检查内容如下:
10.9.1是否按照设计文件、施工规范和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 10.9.2是否使用合格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10.9.3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尤其是质检人员是否到岗到位;
10.9.4施工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操作条件是否满足工艺操作要求,特别操作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10.9.5施工环境是否对工程质量产生不利影响; 10.9.6已施工部位是否存在质量缺陷;
10.9.7检查和记录实际进度完成情况,检查进度安排是否合理,是否符合施工工艺要求;
10.9.10总包和分报各单位施工进度之间是否协调;
10.9.9劳动力、材料、构配件、设备及施工机具、水电等生产要素是否能保证施工进度计划的要求;
10.9.10由建设单位提供的施工条件是否满足施工进度的需要; 10.9.11设计对施工有无影响; 10.9.12发现什么安全问题和隐患; 10.9.13文明施工存在什么问题;
10.9.14检查在检验批质量验收时需要在施工过程中取得的资料。 10.10平行检验制度
10.10.1项目监理机构利用一定的检查或检测手段,在承包单位自箭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比例独立进行检测的活动,叫平行检验。
10.10.2实施措施:
10.10.2.1将平行检验项目拟出计划,报业主,项目检验合格后费用由业主支付,检验不合格由施工单位支付。
10.10.2.2在监理委托合同、业主致施工单位说明监理有关权力的文件中都要说明这一条。
10.10.3平行检验开展项目:
10.10.3.1常规检验的原材料、构配件等通过见证取样送检的方法达到平行检验的目的。
10.10.3.2检验批中有些项目通过巡视、旁站达到平行检验的目的。 10.10.3.3检验批中允许偏差项目,在监理组织验收时,监理、施工方共同量测确认达到平行检验的目的。
10.11建立进度计划审批制度
10.11.1协助业主编制工程控制性网络计划,审批施工单位提交的总施工进度计划、月进度计划、例会进度计划,督促、检查其执行情况,及时纠偏和调整,做好与各方的协调工作。
10.11.2监理工程师发现工程现场的组织安排、施工人力、设备与进度计划方案不一致时,要求施工单位对原工程进度计划予以调整,调整后的进度计划必须符合工程实际,监理工程师必须对调整后的进度计划进行审批。
10.12工程量确认及付款审批制度
10.12.1凡涉及经济费用支出的工程变更、设计变更、停窝工、用工、使用机械、材料使用(代用)和材料调价等的签证,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最后核签后方可有效,其中:涉及经济费用支出的工程变更、设计变更、停窝工、合同外用工和使用机械、材料使用(代用)和材料调价等的签证,还需要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
10.12.2施工单位在要求经费签证时,必须按照规定和具体填写要求以书面方式提出。
10.12.3监理工程师应以合同条件管理为基础,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经费签证。 10.12.4监理工程师在经费签证时应慎重,事先应做好经费签证准备工作,进行技术合理性分析,采用相应的防范性对策,并及时与建设单位沟通。
10.12.5制定内部工作制度,建立经费签证台帐和工作记录,将已签证的情况登记在册,并做好经费签证情况的总体分析,以便更好地实现目标控制和按期向建设单位汇报情况。
10.13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制度
10.13.1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是保证工程质量达到合格要求的必要步骤,监理人员必须高度重视,并严肃对待,要做到一丝不苟。
10.13.2一般的分项工程验收由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进行,分部工程和重要的分项工程验收必须由总监理工程师参加并主持。
10.13.3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依据:
10.13.3.1施工图纸及其说明文件(包括工程变更文件);
10.13.3.2有关的技术规范、规程、标准及法规文件; 10.13.3.3分部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10.13.3.4有关的施工及验收技术报表及资料。 10.14工程材料、构配件及设备验收管理制度
10.14.1工程中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及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符合国家及当地政府发布的有关规范、规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10.14.2建筑原材料、构配件及设备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具备出厂合格证,材质和性能试验单,有些材料还应有按规范具备复验报告单,否则不得使用于工程。
10.14.3建筑装饰材料、暖卫、通风、电气、电讯等工程的主要零配件及设备应由供货单位提供样品,经项目监理部会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共同检验,认为合格后方可订货。
10.14.4重要设备于订货前,施工单位必须会同建设、设计、监理单位共同协商并验货,达成一致意见后始可订货。设备到货后在安装前应由施工单位会同项目监理部共同开箱检验,认为合格后始可安装。
10.14.5由建设单位直接供应的材料和设备,其质量由建设单位承担责任,但于使用前或安装前扔应由施工、建设单位会同监理单位共同检验材料和设备的质量,并作好记录。如监理工程师认为材料、设备不合格时,应提出意见,必要时可向建设单位发出“监理工程师联系单”。
10.14.6重要的设备的随机文件,项目监理机构应督促安装单位妥善保存,作为竣工档案移交建设单位。
10.14.7建筑材料、构配件检验实行见证取样制。 10.15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
10.15.1遵照建设部《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实行见证取样制。
10.15.2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10.15.3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10.15.3.1用于承重结构的砼试块; 10.15.3.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10.15.3.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10.15.3.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砼小型砌块; 10.15.3.5用于拌制砼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10.15.3.6用于承重结构的砼中使用的掺和剂; 10.15.3.7水利设施、地下、屋面、使用的防水材料;
10.15.3.10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10.15.4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10.16监理资料管理与归档制度
10.16.1监理资料管理与归档工作是监理工作内业管理的重要部分,监理资料的管理应逐步走向科学化、标准化、规范化。
10.16.2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资料工作由总监理工程师负总责,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分工负责,由总监理工程师指定专人或兼任资料管理员负实际管理责任。
10.16.3各监理人员应随着工程的进展不断积累监理资料,并认真进行整理和编审,于工程竣工后形成一套完整的监理档案,移交给公司档案室保管备查。
10.16.4监理资料有规定的保管期限,根据资料的内容,有一年至三年,少量资料规定为永久保存,具体分类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规定办理。
10.16.5各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资料应按质监站的规定,分阶段整理,平时就应及时整理好。
10.17工程事故处理制度
工程发生事故后,按事故严重程度,可分为三级处理: 10.17.1一般质量问题
施工单位应立即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交报告,由施工、建设、监理单位共同进行调查,提交处理方案交设计单位研究,同意后提交设计文件,由项目监理机构进行审查,并征求建设单位同意后,由施工单位实施,项目监理机构监督执行。
10.17.2一般工程事故(造成重伤2人以下,直接损失在10万元以下,5000元以上的事故)
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应立即报告项目监理机构,项目监理机构应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及监理公司,必要时通知建设、劳动、保卫、检察各有关部位,以及设计单位,各方共同组织调查,提出处理方案,对于工程问题的处理同一般质量问题,关于伤亡人员的处理,监理机构原则上不介入。
10.17.3重大工程事故(有人员伤亡,直接损失在10万元以上)
应按照建设部第3号令的规定处理。工程问题的处理同一般质量问题,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