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整理项目监理工程投标书(5)

2019-08-03 11:20

伤亡人员的处理,监理机构原则上不介入。

10.18工程竣工预验收与竣工验收制度 10.18.1竣工预验收的程序:

10.18.1.1单位工程达到竣工验收条件后,承包单位应在自审、自查、自评工作完成后,填写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将全部竣工资料报送项目监理机构,申请竣工验收。

10.18.1.2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对竣工资料及各专业工程的质量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应督促承包单位及时整改。

10.18.1.3对需要进行功能试验的工程项目,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承包单位及时进行试验,并对重要项目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必要时请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参加;监理工程师应认真审查试验报告。

10.18.1.4监理工程师应督促承包单位搞好成品保护和现场清理。

10.18.1.5经项目建立机构对竣工资料及实物全面检查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向建设单位提出质量评估报告。

10.18.2按照《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以下简称《验收规定》),工程符合下列要求方可进行验收:

10.18.2.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10.18.2.2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监理机构和施工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10.18.2.3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和监理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10.18.2.4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经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勘察、设计单位有关负责人审核签字;

10.18.2.5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10.18.2.6有工程使用的主要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的试验报告; 10.18.2.7建设单位已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10.18.2.10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10.18.2.9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已进行检查,

并出具认可文件;

10.18.2.10有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10.18.2.1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10.18.3《验收规范》第四条规定:工程竣工验收工作由建设单位责任组织实施。

10.18.4项目监理机构应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并提供相关监理资料。对验收中提出的整改问题,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单位进行整改,工程质量符合要求,由总监理工程师会同参加验收的各方签署竣工验收报告。

10.18.5在竣工验收时,对某些剩余工程和缺陷工程,在不影响交付的前提下,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协商,承包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后的限定时间内完成。

10.19监理总结制度

10.19.1为总结经验,提高监理工作水平,在项目监理工作完成至一定阶段或全部完成时,以及对某项重要问题处理完结后,项目监理机构均应编写总结材料报公司,并归入监理档案。

10.19.2阶段及竣工监理工作总结的主要内容: 10.19.2.1工程施工及监理概况

10.19.2.2监理组织机构,监理人员和投入的监理设施; 10.19.2.3监理合同履行情况;

10.19.2.4关于工程进度、质量控制、投资控制的情况;

10.19.2.5关于信息管理、合同管理、资料管理及协调建设各方之间关系的情况;

10.19.2.6对工程材料、设备质量控制的情况; 10.19.2.7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 10.19.2.10工程照片

10.19.3专项问题的总结内容,视问题具体情况而定,但应包括问题具体情况,处理经过,经验和教训,改进的建议等。

10.19.4各项总结由项目监理机构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监理有关人员编写,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发,并归入监理档案。

10.19.5各项总结必须内容真实,实事求是,抓住问题实质,有相当的技术

水平,文字简洁,有理论,有分析,有经验,有改进。

10.20执行会签制度的强化措施

10.20.1监理必须熟悉设计文件和招投标文件,严格区分工程承包范围内外的项目和工程量。

10.20.2新增项目和工程量必须通过建设单位的认可,并严格按照设计(含变更设计)和招投标文件核算新增项目和工程量,承包单位自行超范围施工的项目和工程量监理无权承认;

10.20.3监理必须严格进行现场量测,并有核查记录。 10.20.3.1已通过新增项目和工程量的质量验收;

10.20.3.2已进行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数据对比核算工作。

10.20.4监理公司总监理工程师和计量工程师对新增项目和新增工程量的签认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一章 质量控制

11.1质量控制目标 11.1.1分部工程的划分:

划分依据: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划分,待设计图纸提供后再予以分项工程目标细化。

11.1.2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

11.1.2.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做到“三有”——有标准、有体系、有制度 11.1.2.1.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 11.1.2.1.2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11.1.2.1.3应有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和综合施工质量水平评定考核制度。 11.1.2.2施工质量控制应做到“三个基本要求”,即:

11.1.2.2.1建筑工程采用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应注行现场验收。凡涉及安全、功能的有关产品,应按各专业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规乏进行复核,并应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

11.1.2.2.2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后,应进行检查。

11.1.2.2.3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并形成记录。未经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可,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11.1.2.3质量验收应掌握“十项基本要求”(强制性规定)。

11.1.2.3.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的验收规范的规定。 11.1.2.3.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11.1.2.3.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11.1.2.3.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 11.1.2.3.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牛。

11.1.2.3.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11.1.2.3.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11.1.2.3.8对涉及结构安全的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 11.1.2.3.9承担见证取样的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1.1.2.3.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相关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定。 11.2质量控制具体措施 11.2.1一条原则

工程质量控制是整个监理工作的核心,与进度计划和工程计量相互制约,监理工程师监督施工单位按合同、技术规范、设计图纸要求施工,是监理工作的原则;

11.2.2二个重点,即重要分部工程、重要分项工程及关键部位 11.2.3三个阶段 11.2.3.1施工准备阶段

审查承包单位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技术管理体系和质量保证体系,确保工程项目施工质量。

11.2.3.2施工阶段

在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是否按照设计要求、施工图纸、技术交底,以及技术规程和质量标准的要求实施工程,直接涉及到工程产品质量能否达到要求或标准。因此,监理人员必须在施工过程中加强现场的监督与检查,以保证在施工过程中工程对象始终全面地处于监理人员的控制之下,确保工程质量,避免导致工程质量事故,我方监理人员在施工过程中会重点进行以下几方面的质量监督与检查。

11.2.3.2.1施工过程中的旁站监督和现场巡视检查

在施工阶段,许多工程的质量问题是由于现场施工或操作不当或不符合规

程、标准所致,虽然有些施工操作不符合要求的工程质量,在表面上似乎影响不大,或外表上看不出来 ,但却隐蔽着潜在的质量隐患与危险。例如塘坝土质防渗体回填时压实不均匀或漏压。都会影响塘坝土质防渗体的密实度和强度,而只凭抽样检验并不一定能完全反映出实际情况。此外,抽样方法和抽样操作如果不符合规程及标准的要求,其检验结果也同样不能反映实际情况。上述这类不符合规程或标准要求的违章施工或违章操作,只有通过监理人员的现场旁站监督与检查,才能发现问题与得到控制。因此,在施工过程中,我方监理人员会加强对现场的巡视、旁站监督与检查,及时发现违章操作和不按设计要求,不按施工图纸或施工规范、规程或质量标准施工的现象,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要及时进行纠正和严格控制。

11.2.3.2.2施工过程中严格实施技术复核性检验

技术复核检验是施工阶段技术管理制度的组成部分。它要求在分项工程施工中,在承包商自检基础上,对各项技术工作进行复核性检查,严格把关,及早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防患于未然。我方监理工程师将把技术复核工作看作一项经常性工作任务,贯穿于整个的施工过程中。

11.2.3.2.2.1复核工作的主要内容,可概括为以下三方面内容:

11.2.3.2.2.1.1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隐蔽工程必须在遮蔽或覆盖前,经过监理人员检查、验收,确认其质量合格后,才允许加以覆盖。坚持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是防止质量隐患和质量事故的重要措施。

11.2.3.2.2.1.2工序间交接检查验收:前道工序完工后,经监理人员检查,认可其质量合格并签字确认后,方可移交给下道工序继续施工。这样逐道工序交接检查,一环扣一环,环环不放松,整个施工过程的质量就能得到保证。

交接检查制度还适用于:施工班组之间的交接检查;有关的专业施工队之间的交接检查;有关的专业工程处之间的交接检查;以及不同承包商之间的交接检查。

若各项检查与核查均已通过,则现场监理工程师即可签字确认。若发现其施工质量与施工图纸、技术交底或施工规范、操作规程不符,则以书面形式通知施工单位,指令其进行处理、改正或返工。

11.2.3.2.2.1.3工程施工预检:预检的目标和对象主要是针对在该工程施工之前已进行的一些与之有密切关系的工作的质量及正确性进行复核。因此这些工作如果存在质量问题或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就将给整个工程质量带来难以补救的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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