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他完备性理论中的正义概念,这种尝试固然具有开拓性,但终究难以成行。而公共理性所固有的限定性,更加突显了其实践意义上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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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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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历来是评价社会制度和道德行为的一个基本伦理范畴。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以社会基本结构为研究对象,希望找到一种分配基本权利义务和社会利益的合理方式。他深受康德道德哲学的影响,以有理性的人作为研究的出发点,认为人作为自由、平等的理性存在,先天拥有不可侵犯的自由和正当权利,并能够以一种天生正义感的能力去签订社会契约,从而组建社会、政府和国家。不同于以往的社会契约论者的是,罗尔斯假设了一种原初状态,在这一状态当中,有理性人处在无知之幕的掩盖之下,不知道自己的外在身份、阶级和社会地位等特殊信息,以一种先天的正义感对各种正义原则进行选择。其中,功利主义正义观是罗尔斯的终点批判对象。他认为,功利主义是将善归结为个人欲望组成统一的体系去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其结果必然导致损害一部分人的利益去极大增长另一部分人的利益,使强者剥夺弱者的基本自由和权益造成社会分配的不均,从而破坏社会基本结构的稳定性。
罗尔斯认为,理性人所选择的原则是处在一种“词典式序列”中的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是平等自由的原则,第二个原则是机会的公平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这两个原则的重点是平等地分配各种基本权利和义务,并且尽量平等的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和负担,坚持各种职务和地位平等地向所有人开放,只允许能给最不利者带来利益的不平等分配形式。罗尔斯将自己的理论命名为“作为公平的正义” 就意味着其正义两原则是在一种公平的原初状态中被理性人一致同意的。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以平等的个体自由为核心,主张在现存社会体制中发挥政府的调节作用,使社会福利向最不利者倾斜,以避免当今社会经济、政治制度分配不均所导致的社会不稳定现象的发生。在这一点上,罗尔斯毫不避讳地指出,这一原则就是康德意义上的关于个人自由的 “绝对命令”,即使理性人实现自由本性,进入“目的王国”。
本文通过对正义概念形成和发展过程的考察,探究了罗尔斯正义理论中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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些概念和观点。尤其是分析了正义理论中的重叠共识和公共理性概念的局限性。重叠共识作为一种集多种完备性学说所共同接受的原则,其根基只能是人们共同接受的一些先天理念,这种排除后天知识要素的政治的正义观念,究竟能不能取得切实的结果,理论界至今尚无定论。而公共理性本身内涵所有限定性,就导致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矛盾。
总体来讲,罗尔斯的正义概念是建立在他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的理论基础之上的。他在强调自由对于理性人的重要性的同时,更突出强调了平等的可贵。这在西方自由主义理论中,激起了广泛的影响,同时也为世人追求自由平等的神圣道路指引了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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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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