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正义概念探析(3)

2019-08-03 14:53

第一章 罗尔斯正义概念产生的背景

及相互关系的对立,深刻地影响了后世。人按照本性即“physis”的影响,必然为了生存而组成联合体,但是形成的不同的利益集团又因为分配不均而相互争斗,于是“nomos”便产生了,它带给人们都遵守的法律条文,以使正义能够得以实现,争斗得以避免。Physis-nomos之争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泛,对人性和自然的分析也促进了人的意识的觉醒。可以说,这场争论引发了平等、自由和正义等等概念的讨论,是人类追寻平等、自由和正义的发端。

正义概念最早产生于古希腊神话,根据杨适先生的分析,正义女神(dike)来自原始社会氏族制的习俗传统①。最早涉及正义概念的哲学家是阿那克西曼德,他的一条残篇中说:“但万物由它产生,毁灭后又复归于它。这都是按照必然性;因为它们按照固定的时间为其不正义受到惩罚,并相互补偿”②。这里的正义指必然性。我们可以看出,自然法思想的萌芽是和正义概念牢不可分的。

站在社会思想史角度看,西方政治哲学名家名作辈出的第一个高峰是在古希腊时期。古希腊城邦鼎盛时期出现了以柏拉图、亚里士多德为杰出代表的一批哲学大家。在柏拉图的《理想国》中,“正义”是主题。他以对话的方式,通过不同阶级人的立场,将正义的概念逐步梳理出来。他将正义分为国家的正义和个人灵魂中的正义。他把人的灵魂分为智慧、激情和欲望三部分,其中智慧处于领导地位,激情是它的助手。而欲望因为贪得无厌,所以必须被智慧和激情所控制。这三个部分各司其职,相互组织协调达至和谐状态,这就是个人灵魂的正义。而国家中统治者、士兵和工人农民就如同灵魂的三个部分一样,他们三者必须协调一致,才能确保国家的正义得以实现。在此,柏拉图以个人灵魂的正义论证国家的正义,并制定出了他心目中以哲学王为国家统治者的理想国。而在《法律篇》中,他提出了一整套系统的法律制度,相对于《理想国》,他更加着重的讨论了实际问题的具体解决方法。这些著作和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尼各马可伦理学》都是当时政治哲学的经典传世之作,也造就了西方政治哲学的语言风格和思维方式、角度的独特性,其对后世政治哲学的走向,对其它文化的影响,是深入骨髓的。

① 杨适. 古希腊哲学探本[M]. 商务印书馆. 2003年. 145页

② 第尔斯. 前苏格拉底残篇. 转引自海德格尔选集(上卷)[M]. 上海三联书店. 1996年. 5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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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这一点,可以从他们被当代学者当做经典来引用而得以证明。

古代希腊人认为世界是一个宇宙秩序,是有人格意志、等级森严的,并且是有机联系在一起的。这个宇宙秩序,就是自然,它是一个掌管宇宙秩序的绝对的存在。在英语中,它既是客观现实的nature,也是有着人格意志的heaven。这个自然,也就是宇宙的本源,他们称之为逻各斯,意即统筹世间万物的法则。人类社会也遵从逻各斯,逻各斯即自然法,正是这个自然法规定了社会的正义秩序。在城邦衰落以后,斯多亚学派继承并发展了自然法思想,在他们看来,自然法是万物的准则,大到国家,小至个人,都该遵守自然法,他是一切社会和国家的正义准则。由此,自然法升格为神法。自然法的本质就是理性和正义,其内涵就是平等,他们认为没有人生来就是奴隶。当时甚至真的出现了曾身为奴隶的哲学家——爱比克泰德。这样,德性与规范、善与正义,全部统一在“自然”的意志之下。这世间的每一个存在,包括每一个人,都要遵从自然,顺从德性,按照等级分明的正义秩序行事。按斯多亚学派的说法,自然法是把宇宙万物和神连接在一起的纽带,人与神形成了一个共同体。一切人,不分贫富贵贱,一律是神的子女,都是兄弟姐妹,大家平等。这一自然法思想对罗马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罗马法植根于自然法,他们遵循“每一个人自然是平等的”这一信条,在他们心中,这是一个严格的公理。①

古希腊的智者学派在继承前人自然法传统之上,又逐步发展出了体现自然法尊重平等精神的契约法思想。而最明显地体现自然法的平等尊重精神的是古罗马的契约法,它是在古罗马原有的对待外邦人的“万民法”的基础上,演化而来的。这也为我们揭示了契约的理论来源。

二、近代前期的社会契约论

近代政治哲学家从古罗马自然契约观念中推演出了一种关于国家起源的理论,就是社会契约论。社会契约论是把国家和社会的形成的理论依据定义为一种契约,这种契约体现道德和法律原则的合理性。在社会契约论者看来,国家和法律及其赋

① [英]梅因.古代法[M].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第5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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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罗尔斯正义概念产生的背景

予人们的权利和义务都是人们之间相互妥协,放弃自己行使某种权利而寻求群体庇护的结果。社会契约论的理论预设是以一种抽象的方法去阐释社会正义的基础和正义原则的合理性意义。而当近代哲学家意识到大众在社会普通层面上要求现代伦理学给予他们政府行为的合理性解释时,社会契约学说又作为一个先定的必要预设而成为社会伦理的理论基础。在这点上,霍布斯第一个用契约论揭示了国家的起源,宣布没有任何一个至高无上的创造者,而是每一个社会成员通过相互订立契约而形成国家和政府。霍布斯认为 , 契约没有出现以前 , 人们出于自利的本能互不妥协, 人类的生活是一声“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 。 契约的目的就在于避免 “ 人对人像狼一样 ” 的情况发生。由此可见 , 契约是以给一个群体的共同价值共识为前提的。再者,契约的内涵就是一种社会关系的规范系统的总和, 而规范则意味着相同的价值观念。因此 , 社会契约论者们共同认可的契约也就是指人们共同认可的价值观念的契约。而洛克则继承了霍布斯的模式,他更加彻底的认为,人们是为了保障人人生而有之的自由和权利而通过契约建立政治社会的。一旦人的自由和权利受到威胁,就有推翻这个政府的权利。他说:“作为被胁迫受制于一个政府的人们的权利,使自己从人们用武力强加于他们的篡夺或暴政中解放出来,直到他们的统治者使他们处在他们自愿同意的政治机构之下为止。” ①

卢梭是一位重要的社会契约论者,他认为,人在政治社会中,即人在脱离自然状态后的人类社会中的地位问题,应该与道德问题相联系,针对政治社会中的人的自由平等问题,他强调了对公民道德能力的考察。这对罗尔斯正义概念的形成,不无裨益。卢梭将人性归因于人自身的历史。人类生活的道德和政治标准不是以自然正当的客观标准为准绳,而是在人类社会的普遍认可的公共意志中才能得以实现。如此,人们挣脱了自然法的禁锢,成为自我立法的主人。道德的应当与自然的存在完全脱离了。

卢梭认为私有制是人类不平等的根源,在他看来私有制并不是天赋的自然权利,而是历史的产物。他甚至说:“使人文明起来,而使人没落下去的东西,在诗人看来

① [英]洛克. 政府论下篇[M]. 叶启芳译.商务印书馆, 1986年版, 第1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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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金和银,而在哲学家看来是铁和谷物。”①私有制作为文明社会的开端,社会发展的基础,它在促进整个社会向前进步的同时,也令社会不平等现象产生并不断深化。私有制产生以后,随着社会不平等现象的加剧,富人占有大量的生产资料,而穷人则因此成为事实上的奴隶,更可怕的是,这种现象一旦发生,便鲜有逆转的可能,穷者愈穷,富者愈富。最终必将导致不满现状的人奋起反抗,用暴力摧毁旧秩序,建立新秩序。富人为制止这种对自己不利的情况产生,便诱骗穷人订立契约,建立国家政权,名义上是为了保护弱者的利益,实际上是合法的确立富人对穷人的统治地位。通过契约而建立的公共权力和法律制度,实际是为镇压穷人而保障富人的社会安定。整个契约论在此只是一种假设, 社会契约的价值被赋予极端理想化。而且,其所谓的公意往往冠冕堂皇的成为统治阶级的虚假口号和意识形态帮凶。最可怕的是,一旦统治集团的权利被以契约的形式固定下来,既得利益群体就会将公共权力交给听命于他们的个人,从而形成统治阶级把自己当成主人,把被统治者当做奴隶的情况。

自由和平等是卢梭政治哲学的终极目标,他在《社会契约论》一书当中,明确指出要寻找一种真正公平的社会契约来取代以往非公正的社会契约。他认为,契约才是“人间一切合法权威的基础”。真正公平的社会契约应该是“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整个的集体”。卢梭在形式上继承了自然法的理论,虽然也从自然状态的角度讨论人的自由,但他更强调社会正义所在是人的自我立法。因为作为有理性的人从道德本性出发,以其善良的意志通过人们签订契约,建立公共意志,用法律的手段实现正义。由此,卢梭与以往的自然法思想大相径庭,他将正义的来源归结于人民主权所建立的公共意志。

但这样做的前提条件是每个人仍然保留自己的权利意识,并没有把自己的自由和平等拱手让给别人,反而可以从与自己相同的定约者手里取得自己出让的权利,这样,每个人还是服从自己的意志,所有人都是平等而且自由的。简而言之,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中心思想可以概括为“我们每个人都以其自身及其全部的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下,并且我们在共同体中接纳每一个成员作为全体之不可分割

① [法]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M].李长山译. 商务印书馆,1962年版,第121页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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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罗尔斯正义概念产生的背景

的一部分”。这里的“公意”在政治实践中具体指的就是公共意志。法律是公意的代表。从这个角度上讲,就是作为领导者签订契约的全体人民与接受契约放弃权利的全体人民之间的共同约定。法律限制公民的以平等为借口滥用权利,在此基础上保障公民的自由,换言之,公民是在法律的限制中得到自由。

由此,人们相互之间签订契约的行为就造就了一个道德共同体,并形成一个由全体签订契约的个人结合而成的公共人格,在古希腊它被称为“城邦”,在卢梭那里则称之为“共和国”。在近代思想史上,卢梭旗帜鲜明地拥护民主共和国的政体。他强调,这样的社会契约以道德和法律的平等事实上取代了自然造成的生理上的不平等,从而实现了他孜孜以求的真正的平等。他敏锐的觉察到现代社会中自然与社会的对立,从而引发出道德与理性的深层次矛盾,并大胆的提出解决这一难题的方法。他的这一思想深深地启发并影响了康德。

三、康德的伦理思想

卢梭的社会契约思想启发了康德。康德认为人是有限的理性存在,也就是说,人既是自然存在,也是理性存在。人的这种双重身份决定了人就要同时受到自然法和理性法的支配。人最初是作为自然人出现的,他就必须遵守自然法则的规定。而理性法则只针对人的理性存在部分。也就是说,自然法则支配的是自然人,而理性法则影响的是人的理性。康德认为,理性法则是命令式,即命令人应该做什么的一种道德原则。人类理性有两种功能,其一是认识功能,其二是意志功能。认识功能被他称为理论理性,而意志功能则被他称之为实践理性。在康德看来,社会正义理论来源一定是来自于人的实践理性,也就是说其基础是建立在人的理性部分上。拥有实践理性能力的人,作为一个按理性法则做出正确判断的人,才会对自我进行立法,建立道德的绝对命令。按照这样的绝对命令行事的人才符合其义务论思想,即他的行为的动机是自律的,是利他的,在道德意义上来讲评判的标准不是从其结果或行为本身来判断,而是要看其动机。例如有人标榜自己乐善好施,功德无量。如果他是为了出名而行善,就不能算做道德行为。真正的道德是,我应该行善所以我

①[法]卢梭:社会契约论[M].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第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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