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正义概念探析(8)

2019-08-03 14:53

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这一政治理念。社会的统一建立对该政治观念的共识之基础上。”罗尔斯假设,如果公民们能够通过各自信奉的全面性的宗教、政治和道德学说得出一个大家都能接受的政治理念,这种通过理性认知被人们广泛认可的共识,必定是民主社会最接近正义的的社会价值观的基础。

在罗尔斯看来,存在于现代社会的不同乃至教义完全相悖的宗教、道德和哲学学说,只要是符合理性的,就有存在的价值和理由。要想建立一个团结的社会,一个正义的社会,我们必然要从不同的价值观上,保留我们认为可以利用的东西,而不是采取回避的态度。例如,在各种宗教和和道德学说中,对善的概念的解释,可以说不尽相同,但我们可以本着求同存异的精神,搁置有争议的解释,把大家都能接受的解释放在一起,形成一个关于“善”的概念的重叠共识。同样的道理,我们也可以在讨论政治正义的问题上,在涉及到社会基本结构的基本原则问题上,取得重叠共识。罗尔斯通过使用重叠共识,对正义理论进行了重新阐释,颠覆了以往的自由主义传统。在过去的自由主义理论中,无论是密尔还是康德,都是建立了自已的一整套完备的道德哲学或是人性论,作为其理论基础。罗尔斯却另辟蹊径的把自己的政治正义理念建立在不同价值体系的重叠共识之上。这是足以载入自由主义思想史史册的一个重大创举。

罗尔斯认为,现代民主社会是一个价值观多元化、全面性学说多样化的社会,而且最重要的是基本的政治文化也不尽一致。在他看来这一事实“不是一种可以很快消失的纯历史状态,它是民主社会公共文化的一个永久特征”②。按照罗尔斯的理解,要解决这一难题的方法就是:在一个奉行公平正义原则的秩序良好社会里,它的所有公民都认同的政治概念是建立在不同的全面性学说的重叠共识之上的。另外,罗尔斯认为只有靠国家机关的强力压迫才能使公民们对单个全面性的宗教、哲学和道德学说的共同理解达成一致。这种“压迫性事实”的解释可以应用于任何一种全面性学说。但是到了现代民主社会,人们对于自由的要求使得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和政府敢于靠压制其他全面性学说而为维持单个全面性的宗教、哲学和道德学说。要

① [美]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M].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141页 ② [美]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M].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3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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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罗尔斯正义概念的理论构架

维持自由,就必然要接受多种全面性学说共存的现实。

由此,我们可以说,社会的统一以及公民的团结不是建立在全体公民都接受的单种全面性学说之上,而是建立在它们的重叠共识之上。那么,重叠共识的基础在哪里?罗尔斯认为:“在这样一种共识中,合理性的学说各自从它自己的观点出发赞同这个政治理念。社会团结是建基于这种对政治观共识之上的”①。 如此一来,重叠共识局限于政治领域及其价值方面,即与民主政体相适应的政治的正义观念。罗尔斯认为,从政治自由主义角度看,政治的正义观念是核心概念。它不仅能够起到调节社会基本结构的作用,而且是符合理性的诸多全面性理论的重叠共识的基础。最重要的是,个人能依据它在出现根本问题的争论时达成最大的一致。

二、公共理性的价值

罗尔斯认为,重叠共识与公共理性是相关联的。公共理性是取得重叠共识的前提条件。重叠共识的理念是政治正义这一核心理念的构成性条件,公共理性的理念则是政治正义的社会普遍基础。

罗尔斯说:“公共理性是一个民主国家的基本特征,它是它的公民的理性,是那些共享平等公民身份的人的理性,他们的理性主题是公共善:这是政治的正义观念对社会基本制度结构所要求的,也是这些制度应当服务的目的所在。” 他认为,“公共理性”在三方面是公共的:第一,它是民主国家公民的理性、平等公民的公共理性。第二,它的核心是公共的善。第三,它的本性和内容是公共的。

在罗尔斯看来,作为公平的正义理念中的公共性,首先是为原初状态所塑造的。在原初状态之下依据正义原则所得出的正义概念必然是公共的政治的正义观念;其次,这种公共性涉及到普遍信念。它包括由人性以及习惯法所得来符合一般行为规范的理念。就是说,无知之幕之下的各方都只从他们所共享的作为公共知识的普遍信念出发来进行推理;最后,是对公共正义观念的充分证明问题,它指的是,如果有人想对政治生活作出哲学反思的话,则这种充分证明问题就会反映在法律和政治

① [美]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M].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134页 ② [美]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M].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2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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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上,反映在解释它们的各种主要历史传统中。由此可见,罗尔斯的“公共”指的是公共领域当中最核心的部分。对于这种观点,我们可以从哈贝马斯那里得到一些启发,他说:“所谓公共性,是指共同的视角,由此出发,公民相互用更好的论证说服对方究竟什么是正义的,什么是非正义的。这种公开使用理性的视角是所有人都共有的。只有它才赋予道德信念以客观性。”①

我们可以看出,公共理性的实质内容是限定性的,它只适用于那些基本正义问题的政治问题和宪法的根本原则。宪法根本原则一方面是规定政府结构和行为的根本内容,另一方面是规定公民的基本自由权利。前者的具体规定体现在政府的组织架构和政府决策过程,后者的具体规定则体现在公民的平等自由权利的实施过程中。

这样的公共理性的基本特点就是:一,它并不是针对公民和社会政治生活中的所有问题,而只适用于有关政治社会中的如选举权、宗教问题、财产权和基本正义的那些问题。这些问题必须是借助国家机关强制执行的,因此,它们往往是以民主社会的宪法形式加以规定的。二,由第一个特点决定了公共理性的限制并不适用于个体对政治问题的思考,以及一些以个体交流为目的之文化团体有关社会政治问题所进行的讨论。而这些个人和团体所讨论的内容恰恰是公共理性得以发挥作用的社会土壤。所以,公共理性鼓励社会公民在选举等社会政治生活中的一些重大时刻进行充分公开的讨论(甚至是争论),并且以此来证明公民言论自由的必要性。

本章小结

罗尔斯在其正义理论体系中,首先着眼于公民的自由平等权利、公平合作体系、秩序良好社会和社会基本结构等基本理念,结合康德的道德哲学思想,即两种道德能力的作用,分析了以往功利主义正义原则的缺点与不足,并提出了自己的原初状态的理论假设。在原初状态中,他以“无知之幕”限制公民的个人领域,并以相对冷淡定位公民之间的关系,在此前提之下,完成了对正义原则的推导。针对社会基本结构中的正义问题,罗尔斯提出了背景正义的概念,保证了实现社会正义的环境。他还阐明了程序正义的概念,以保证在正义理论在现实制度中有实践意义。而后,

① [德]哈贝马斯.包容他者[M].曹卫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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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罗尔斯正义概念的理论构架

他提出了两个正义原则,以使公民们能够在社会基本结构中合理的分配他们应得的权益,并以此为准绳协调各方利益,以保证条件最不利者能够得到最大份额的利益。最后,罗尔斯将政治的正义概念上升到多样性的完备性的全面性学说的层面,提出了重叠共识与公共理性的概念。也就是将符合理性的多种完备性的全面性的学说的共同点与自己的政治的正义概念相结合,形成了他认为能够让最大多数人所接受的重叠共识。再从微观层面上,从公民的个人理性相结合出发,以此作为政治正义的社会普遍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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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罗尔斯正义概念的理论影响与反思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对政治哲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首先,它突出了正当对于善的优先性,驳斥了功利主义的正义观。其次,在强调自由的基础上,也更加关注平等的实现。这一点,与传统自由主义意味追求自由形成明显反差。最后,罗尔斯将正义理论的应用范围拓展到更大范围,而不局限于美国国内,将正义理论的影响力扩展到全球。但是,罗尔斯正义概念中关于重叠共识和公共理性的部分还有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受到了一些理论家的批评和反诘。

第一节 正义概念的启示

一、从世界和平到国际正义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不仅仅只着眼于美国国内的现实问题,否则《正义论》也不会有如此大的影响力。罗尔斯在其另一本著作《万民法》中,把国家范围内的正义理论推广到了全球。虽然这本著作在内容上与《正义论》有很多不同,但是该书涉猎的内容范围之广,讨论问题的见解之深,影响力之大,可以说丝毫不逊色于《正义论》。

而在《万民法》当中,对现实世界有着重大指导意义的莫过于“世界和平”的概念。这一概念源自康德的《永久和平论》。康德首先提出了世界和平是以国与国之间的联盟为基础,然后提出了“和平联盟”的观念。按照康德的说法:“这一联盟并不是要获得什么国家权利,而仅仅是要维护与保障一个国家自己本身的,以及同时还有其他加盟国家的自由,但并不因此之故需要他们屈服于公开的法律及其强制之下。”罗尔斯以此为理论来源,并加以改良,提出自己的“世界和平”思想。他以“人民”作为基本概念,而并不是国家,因为在他看来,国家才是引发战争的主体。他把正义论中有关于国际法反面的部分,称为万民法,用意就在于此。他从人民的角度出发,而非从国家利益角度出发,规避了战争主体间的矛盾,以微观的单个人

① [德]康德.永久和平论[M].何兆武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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