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罗尔斯正义概念的理论构架
约论的原则如出一辙,即最初签订契约的人们就是在一种自由平等的最初状态中,和有理性的人们联合起来,共同保障自己利益的自由。罗尔斯特别强调说:“这些原则将调节进一步的契约,制定各种可行的社会合作和政府形式。这种看待正义原则的方式我称之为作为公平的正义。” ①罗尔斯在此将公平的正义的核心思想升华,它不仅仅是原初契约的目标,也是人类社会联合得以实现的基本条件,更是更高阶段的社会合作和国家形式的指导原则。
“公平即正义”理论中的平等的原始状态,基本上等同于社会契约论中的自然状态。然而这一原始状态并不是一种实际的历史情况,更绝非文化的原始状态。它只是一种纯粹的理论假设,是罗尔斯为了推导出其正义理论而设立的。在罗尔斯那里,这种状态有如下特征:“任何人都不知道他在社会中的地位,他的阶级地位和社会地位;任何人都不知道他在自然资产分配中的命运,他的能力,他的才智和力量,等等。我甚至还要假定,各方不知道他们的关于善的观念,也不知道他们的特殊心理倾向。” 也就是说,正义原则是在无知之幕之后选择的。即对于正义原则,我们每个人由于无法摆脱后天经验的束缚,摒弃人的社会属性,必须用一片大幕将现实社会与人们隔绝开来,强迫人们在自然状态当中对正义原则进行思考。这就保证了任何人都会在选择原则时不因为自然人的身份而产生不利影响。同时,要想使原始状态的思想成立,还必须假设处于其中的每个人都是理性的存在,即每个人在选择原则时都有考虑自己利益的能力。这样,在原始状态下的各方在选择原则的过程中权力等同,并且完全排除了自然因素和偶然性的干扰,于是他们之间达成的公平协议和结果就是正义的原则。
原初状态是罗尔斯的一种理论设计,他假定在原初状态中的各方的平等是合理的,即所有签订契约的人在选择原则时都拥有同等的权利。也就是说,原初状态的定义是要确定一种合理的程序,以确保公民们能够协调一致的原则都是正义的。在这里,原初状态的概念与传统社会契约论中的自然状态是一致的。但他同时认为:“这种原初状态当然不可以看作是一种实际的历史状态,也并非文明之初的原始状
① [美] 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人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1页 ② [美] 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人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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态,它应被理解为一种用来达到某种确定的正义观的纯粹假设的状态。” 于是,罗尔斯形成了以原初状态为起点,之后是社会契约,最后是政治社会状态的契约论经典结构。
而“无知之幕”则是罗尔斯对原初状态的最重要的设计。传统的契约论者会根据推断具体描述自然状态下人们的生活场景,而罗尔斯的原初状态则是把体现在自然状态中的人们的相互关系升华为一种哲学抽象,从而提出无知之幕的理论预设。我们可以说,要想了解原初状态,必须先了解什么是无知之幕。罗尔斯假定签订契约的各方不知道自己的社会地位等级、阶级出身背景、天生资质能力等等情况,也没人知道他的关于自己的善的观念,合理的生活计划和心理特征都不知情,也不知道自己所在社会的经济或政治状况。因为社会地位、条件或个人气质的不同均会影响一个人对正义原则的选择,必须用无知之幕将它们全部隔开,这样原始状态才能成立。我们必须设法消除一些特定的偶然因素的影响,因为正是它们使人们发生争执,并诱使人们去利用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为自己的利益服务。为了做到这一点,罗尔斯便假定各方都处在一张无知之幕的后面。人们仍不知道各种可供选择的原则会怎样影响他们的具体情况,人们不得不完全按照一般的考虑来选择正义原则。
在原初状态中,罗尔斯将所有人之间能够产生差异的信息全部移除,每个人对自己与他人的不同都不明了,每个人都认为自己与他人拥有相同能力。也就是说,原初状态作为一种初始状态,完全的忽略了各种偶然因素的作用,而无知之幕则是对处于原初状态下的人们完全忽略自身信息的限定。因此,罗尔斯假定各方并不知道某些具体事实。首先,每个人都不知道他自己的价级地位和社会地位,也不知道他在自然能力和天生命运中与他人的差异。其次,任何人都不知道他的关于善的观念,甚至不知道自己的心理特征,如喜好和憎恶。但是,罗尔斯还假定,在无知之幕之下的人们还是能够理解政治事务和经济理论的原则,以及社会组织的基础和人的心理法则,总而言之,人们在无知之幕之后还是对影响正义原则选择的一般事实有着很清楚的认识的。
罗尔斯说:“如果原初状态要产生公正的契约,各方必须是地位公平的,被作为
① [美] 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人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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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的人同等地对待。世界的偶然性必须通过调整最初契约状态环境来纠正。”从这一点来看,罗尔斯是从一种更抽象的程度上再现了古典契约论。而且,原初状态就是康德目的王国的罗尔斯版本,也可以说原初状态再现了康德目的王国形成的程序过程。康德的目的王国是一个人人平等,并充分享有尊重和尊严的王国。在康德看来,人作为理性存在者,自律性的行动才能充分体现人的自由。而掩盖在无知之幕之下的人们,由于对他人的特殊性并不知悉,从而让所有人都认为彼此是一种完全平等而独立的状态,这就使得人们的行动如同在目的王国当中的人们一样,能够按照普遍立法原则来行事。
无知之幕的设立,是为了让人们都能处在平等状态,从而共同寻求人们能够公平合作的正义原则。这也正是罗尔斯与古典契约论者的不同之处。他排除了天赋观念式的形而上学假设,突出强调人是要通过社会合作才能更好的生存下去。契约的意义由此在罗尔斯那里有了新的内涵,人类通过合作产生了一致的利益,同时也不可避免的在分配上产生了矛盾。罗尔斯所提出的正义原则正是解决这一矛盾的工具,这也突出表明了正义的作用。罗尔斯把这种既要相互合作又需要正义原则调节利益矛盾的情况称为正义的环境条件。在罗尔斯看来,处于正义环境当中持不同立场的人有着各自不同的自我利益,他们在相互合作时是平等的,但在有着利益瓜葛时,是相互冷淡的。所以,对于社会利益的分配,难免会有冲突。他认为:“只要互相冷淡的人们对于中等匮乏条件下社会利益的划分提出了互相冲突的要求,正义的环境就算达到了,除非这些环境存在,否则,就不会由正义德性存在的可能。” 罗尔斯设想的道德人可以这样理解,他们固守自己的道德底线,即不做损人利己的行为。只要自己的利益得到保障,就绝对不会再侵占他人的利益。为什么罗尔斯要用“相互冷淡”来描述正义环境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呢?这正是他出于正义环境的考虑,才把这种状态作为原初状态中人们相互关系的常态。为此,罗尔斯提出了两种道德能力的概念,即正义感的能力与自我的善观念的能力。签约的各方在拥有了这两种能力以后,不会象利己主义者那样相互掣肘,扰乱正常生活秩序;也不会像利他主
① [美] 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人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35页 ② [美] 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人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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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者那样,太过于顾忌别人的要求,而是自己的利益受损,从而导致整体利益的不确定。在此意义上说,这两种道德能力与相互冷淡的道德感的内涵是基本一致的。
最后,他强调指出,个人是把自身价值体现在其生活的社会制度里的。他继承了康德的道德人思想,认为人因为具有道德能力从而具有对制度的要求以及对平等自由的要求,在某种意义上讲,道德能力显得更为根本。与他的道德人的概念相联系的,是与之相关的社会概念。这一概念体现为他将社会看作是一种公平合作的体系。
二、公平合作体系
罗尔斯把社会看成是世代相承的合作体系。在他看来,在民主社会这种合作体系中,人们的基本自由是不可更改的,他们作为自由平等的理性存在的自由者的联合体的基本原则是众所周知的,也是成员们在公共领域的讨论中所认可的。他指出:“一个政治的正义观念将社会视为一种公平合作体系,与其相对应,一个公民就是能够终身自由和平等的参与社会生活的人。” ①社会作为公平合作体系的理念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一个基础性理念。在他看来,人类社会的合作需要是正义概念产生的一个前提。因为社会作为由签约的人们所组成的自足的联合体,在其中人们必然受到行为规范的约束,正是这些行为规范维系了合作体系的存在。正是这种合作关系,人们拥有了一致的利益,这种一致的利益要比他们单独生活所获取的利益为多,但同时这也给人们带来了利益如何分配才合理的问题,这就不可避免地会出现利益冲突。这种冲突的解决就必然要由社会正义原则去评判,要由它确定社会合作的利益分担和利益的适当分配。
罗尔斯认为,社会合作的理念有三个特征。首先,社会合作必须是由公众所承认的规则和程序作为指引,参加合作的人以此来作为他们行动的准则。其次,社会合作的理念包括了公平的合作条款,并且每个成员都要以理性的态度去接受这些条款。即合作是在公民共同确定的规则和制度之下进行的合作。合作的条款既是互惠的也是相互的。最后,合作作为全体成员共同利益所在,其合作理念包含了个人的
① [美] 罗尔斯.作为公平的正义[M].姚大志译.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第4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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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的理念。罗尔斯突出地强调了第二个特征,即作为有理性的人的存在提出的原则是能够被所有人所接受的公平的合作条款,即便是有其他人提出来这些合作条款,他们也同样的欣然接受。也就是说,合作体系中的公平合作的条款就是正义原则。正是在此意义上,罗尔斯从平等公民地位上指出合作条款的正义特性。就是说,正义原则是平等的公民们能够普遍接受的条款。但既然人们能够普遍接受这些条款,我们为什么还要通过正义原则来让人们遵守呢?因为在社会合作中,平等的公民会产生利益的冲突。举个例子,在一条大河上游建立大坝,建设发电厂,可以造福一方,并能抗洪蓄洪。但是,对于下游的人民,虽然他们也能够享受到发电厂电力的优惠,但对于下游人民的日常灌溉,开闸放水对他们的影响,也是他们必然要考虑的。正是如此,我们一方面需要正义原则处理社会利益的冲突,又要为社会合作的需要而求助于正义原则。
那么在既要合作又有冲突的情况下,怎样才能让合作体系做到公平呢?罗尔斯提出相互性理念来解决这一问题,他认为:“按照公平的正义的理解,相互性是为调节一个社会世界的正义原则表达的一种关系,在这个社会世界中,每一个人的利益依据平等的恰当基准水平来判断,这个平等基准水平是以那个社会世界来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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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指出相互性关系是为正义原则所调节的关系。罗尔斯所谓的相互性从实质上讲就
是不仅仅考虑自己的利益还要同时衡量其他人的利益,因为我们的利益是彼此约束的。在此,正义与相互性息息相关,相互性既不专门利己,也不是毫不保留的利他,而是一种互利性的关系。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那些区别于我们的亲属、朋友的陌生人,我们不会因为我们和他们之间缺乏了解与友谊而不去善意的对待他们。我们本着投桃报李的心态,也会善意的对待甚至是帮助陌生人。同样的道理,陌生人也会如此的对待我们。这种相互性就意味着互利性,因为人们虽然不会明显地要求受到我们帮助的人反过来帮助自己,但是一旦我们的善意没有得到我们认为应当的回报时,我们就不会再继续以善意去帮助此人了。就是说,我们的善意帮助尽管不是以交易为目的,但是从形式上来讲,和交易是一样的。
因此,罗尔斯的公平合作体系也就是根据相互性原则来调节的关系体系。在这
① [美] 罗尔斯著.政治自由主义[M].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1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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