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正义概念探析(9)

2019-08-03 14:53

第三章 罗尔斯正义概念的理论影响与反思

民的视角去重构国际法的架构,突破了原有以国家概念为核心的传统。在这种前提下,他的全球性的和平构想就拥有了逻辑上的一致性,他的这种用心可谓良苦。

罗尔斯认为,在《万民法》中,首当其冲的是为国内社会制定正义原则,即将国内体制的正义自由理念扩展到“人民社会”中去,也就是说,把“作为公平的正义”扩展到国际法中去。这就要求我们转换观察问题的角度,从人民而不是从国家的角度来考虑不同人民之间的关系,而不是仅仅考虑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罗尔斯提出了五种社会或国家,即自由人民(社会)、非自由的正派等级制社会、法外国家、负担不利条件的社会和开明专制主义的社会。

罗尔斯明确的第一个观点即自由人民之间没有战争。他认为:“在人民之中,坚持接受来自其他人民的尊重和对于其他人民的平等承认。把人民和国家区分开来——这是至关重要的——的是,正义的人民充分准备着获得同样适当的尊重和把其他人民放在平等地位来承认。”①罗尔斯之所以使用“人民”概念而不使用“国家”概念,是因为在罗尔斯的理论体系当中,“人民”是指具有宪政民主政体社会理念的人,即自由人民,他是生活在符合正义原则的宪政民主制度之下的人。

对于非自由的正派等级制社会,有两个标准:第一,这类社会是爱好和平的,它们必须通过和平手段来达到其国际社会目的。第二,这个社会尊重并保护人权,这也是社会正义的基本条件。而法外国家则是拒绝遵守万民法的国家。负担不利条件的社会,指那种不会对外进行武力扩张,但是缺乏必要的人力及物质和技术资源的国家。开明专制主义的社会是指该社会尊重人权,但广大人民排除在政治社会抉择范围之外的国家。罗尔斯对国家的这一划分,可以看作是对康德“世界公民”概念的延伸,在此意义上,就有了国家法、国际法和世界公民法的划分,所以,在国家主权就不能够凌驾于公民的自主权利之上,即“世界公民权利必须加以制度化,并对所有政府都具有约束力。”②

罗尔斯的全球正义思想以人民为主体,把人民的决策权力放在政府权力至上,让自由人民依据正义原则做出正确的判断。另外,由于自由人民只拥有自卫权,而

① [美] 罗尔斯.万民法[M].舒炜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33页

② [德] 哈贝马斯.包容他者[M].曹卫东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年,第20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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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没有国家意义上的战争权;而国家在传统意义上有不干涉别国内部事务的权利,所以,人民相对应的只是最低限度的人权标准。在罗尔斯看来,只有破坏最低限度的人权的法外国家才是自由人民发起战争的唯一对象。

二、保障最低限度的人权

罗尔斯的正义原则中的第一原则所强调的自由的基本内容,都可以看作是人权的内容。罗尔斯提出的三种人权: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这与《世界人权宣言》所列的人权清单有所区分。由此可见,罗尔斯所保障的人权是最低限度的人权,是罗尔斯所认为的人权底线。它是文明社会和正义社会的最低限度的要求,如果没有做到这一要求,也就不能称其为文明社会和正义社会,从这一点来说,最低限度的人权是最起码正义社会的构成要素。

罗尔斯认为:“这样理解的人权不应看做是专属于西方传统的特殊自由而拒绝,它们没有政治的地域性。” ①这种特定的人权,是应对于人类历史最黑暗的历史时期所说的。而且,这份人权清单所列的在全球都具有普遍性。罗尔斯把侵犯这类人权的国家成为法外国家,即当一个国家连最底线的人权都去践踏,都保证不了。罗尔斯认为,依据万民法,自由民主的正派国家可以对法外国家侵犯国内人民最低人权的行为进行武装干涉。但是罗尔斯更突出了对外侵略是不尊重他国主权的行为。在这二者之间,罗尔斯寻求到一个平衡点,即如果一个国家对内采取了压迫政策侵犯了人民的最低人权,那么国际社会方面的干涉就不可以称之为侵略。

罗尔斯的战争观也是与最低人权联系在一起的,他认为正义的战争只在两种情况下允许发生:一、自卫战争;二、侵犯最低人权所引发的战争。自由社会进行的自卫战争,是为了保护人民的自由平等权利和民主宪政体制,并不是为了自身的经济和政治利益,更遑论为了争夺霸权而进行的战争。他更明确指出,如果一个自由国家为了这些目的发动战争,那它变成了一个法外国家。在罗尔斯看来,进行正义战争最关键的目的是在人民之间达成永久和正义的和平。

最后,最低限度的人权是文明社会和正义社会的最低限度的要求,它是构成正

① [美]罗尔斯.万民法[M].舒炜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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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罗尔斯正义概念的理论影响与反思

义社会的最起码要素。在此意义上,人权概念在道德意义之外,还拥有法权意义。对人权不能仅有道德的理解,只有作为法律,才有可实施的强制性。因为在最低限度人权的概念中就内在的体现了强制的必要性。而作为强制实施的法律,最低限度人权才会得到有效的执行。

第二节 正义概念的局限性

一、“重叠共识” 的不可实现

罗尔斯本人也意识到,达成共识不可能只依据某一种普遍完备而且符合理性的学说(这就与中国战国时期“废除百家,独尊儒术”是一样的了) ,因为这种学说必然得不到现代民主多元社会中全体公民的认可。罗尔斯意义上的共识只能是限于政治正义方面的重叠共识, 即以民主政体相适应的政治的正义观念。罗尔斯揭示了公民的完整的观点两个来源:一、公众认可的政治的正义观念。二、公民自己所认同的符合理性的全面性学说。可以说,公民们所能接受的公共政治观念,是与他们自己认同的符合理性的全面性学说相关的。从政治自由主义的角度来说,核心的观念是政治的正义观念。

重叠共识在政治实践中分为发生的“宪法共识”和运用中的“重叠共识”两个阶段,可以说“宪法共识”是重叠共识的第一阶段。在罗尔斯看来,“宪法共识”的核心是公平的正义,而这一政治的正义观念集中代表了自由主义传统价值观中的自由平等的精神。对于运用中的重叠共识,罗尔斯举出了三种方式:一、宗教教义与政治观念中均认可的政治的正义观念;二、如康德式的全面性的自由主义道德学说所认可的政治的正义观念;三、通过对各种判断的结果综合后取得平衡的非政治价值体系。罗尔斯说:“我们假设,人们所达成的协定足够深入,足以达到作为公平的合作系统的社会理念,以及作为理性而合理的、自由平等的公民的理念。至于其广度,它涵括一种政治观念的各种原则和价值;它适用于作为整体的基本结构。”①这样一来,罗尔斯在自己建构的正义理论体系之内,把政治的正义观念以重叠共识的

① [美]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M].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1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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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名义与其它思想中的正义观念相结合,希望建立一个超越理论界限的正义概念。

罗尔斯的这种敢于提出解决问题的理论勇气令人钦佩,其开创性的思维方式和解决问题的切入点也恰到好处。但是,其重叠共识作为一种已解决实际问题而创立的理论工具,本身的利用价值和可操作程度都是有待商榷的。罗尔斯假设了“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作为理论前提,通过正义原则的证明确定了社会基本制度,而后又延续社会契约论调传统,明确了政治的正义观念作为其理论的根基。最后,希望借助重叠共识为自己的理论画上完满的句点。但是,罗尔斯的重叠共识只是被不同信仰、道德和哲学学说所共同认可的只言片语,并不能成为一种观点完备、内容翔实、能够解决实质性问题的理论。并且人们所共同认可的政治的正义观念是脱离我们经验而存在的,是先验的,缺乏作为普世价值的基础;最关键的是原初状态与无知之幕的假设 , 把人们的现实状况虚拟掉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是相互冷淡的抽象状态 ,这只是一种假想的无知状态。在这种条件下取得的重叠共识必然不会有真正的共识产生。

二、公共理性的限定性

罗尔斯认为,并不是所有的政治问题都是公共理性所能提出解决方法的,只有涉及根本性政治问题才体现出其政治价值。而在公共理性的范围内,也存在着各种合乎理性但又互不相容的学说。当我们所要讨论的问题出现争议难以解决时,为什么要服从具有限制性的公共理性,而不是根据自己的判断去作出决定。针对这个问题,罗尔斯认为公共理性的普遍限制性特点区别于个人理性,公共理性的强制力只是限制个人理性而不是排除或否认它。罗尔斯说:“公共理性的关键是,公民应当在每一个人都视之为政治的正义观念的框架内展开他们的基本讨论,这一政治的正义观念是建立在那些可以合乎理性的期待他人赞同的价值,和每个人都准备真诚捍卫的可做如此理解的观念上。”

可见,罗尔斯所说的公共理性的限制是对一种制度尊崇而丝毫不敢逾越的限制,而不是法律法规那种强力的限制。这就产生了这样的问题,在公共理性允许的范围

① [美]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M].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2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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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罗尔斯正义概念的理论影响与反思

内会有一些具体事宜出现分歧,比如同性恋问题。罗尔斯对此解释为每个人在尊崇公共理性的同时,也从自己认可的符合理性的全面性学说作为背景,为自己的行为提供合乎理性的解释。而这些分歧的产生也为公共理性的限制性存在的必要性提供了理论支持。罗尔斯将公共理性严格限定在基本的社会政治方面。他认为:“当政治观念获得各种合乎理性的全面性学说的冲叠共识的支持时,公共理性的悖论也就烟消云散了。” ①此时,重叠共识的概念等同于公共理性的概念,因为重叠共识的中心就是政治的正义观念,即关系到社会基本结构的观念,也是宪法精神的一种体现。虽然罗尔斯使用了不同的说法来表述这种理想概念,但就其实质,它即指自由平等的价值理想。

公共理性的概念和重叠共识的概念一样,都是出自完备的全面性学说。但是,在基本政治问题上,按照全面性学说给出的明确理由,却没有办法得到公共理性能够普遍接受的结果。以前面所讲的同性恋问题为例。这一问题突显了对人身的尊重、政治社会的人口再生产和作为的公民的自由平等权利这三个问题。从公共理性角度看,只要不影响公民的自由平等权利,就可以不顾忌各种宗教和道德学说的教义和原则。这个例子很明显地指出了公共理性的限定性与解决实际问题之间的矛盾之处。

本章小结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形成之初,就针对功利主义正义观进行了理论上的梳理和批

判,罗尔斯认为一个社会共同体调解原则如果只是个人选择原则的放大是没有道理的。他关切自由的同时更加专注于平等的做法,使他在传统自由主义阵营中树敌无数,比如诺齐克更加突出强调个体所拥有的权利,而并不是像罗尔斯一样去关注组成社会的个体之间的平等。罗尔斯正义概念的形成与发展过程中,其理论着眼点不仅仅是在于美国国内的政治议题,尤其是在罗尔斯的后期著作中,他更是放眼全球,将正义概念发扬光大,希望能对诸如世界和平和人权等关乎整个人类命运的议题上有所建树。可是,一种理论无论他是多么完备、多么精致,都难免会有不足和缺点。罗尔斯正义理论中的重叠共识概念,希望以自己理论中的政治的正义观念去整合其

① [美]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M].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1999年版,第21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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