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正义概念探析(7)

2019-08-03 14:53

第二章 罗尔斯正义概念的理论构架

这个社会也可能是不正义的。因为,社会基本结构对公民们生活的影响是巨大的而且是无所不在的,对于社会利益的分配,正义与否的最终裁定起着毋庸置疑的决定性作用,因此,它是社会正义的基本主题这一点也是明确的。虽然这种正义原则仅仅是一种理论假设,但是不可否认,它是一种可以给予我们现实生活提供指导的一种理论预设,在这个意义上讲,它有批判和指导现实的意义。

第三节 正义原则

一、两个正义原则

罗尔斯提出无知之幕的意图是为解释原初状态的环境和条件设计,从而推导出人们能够一致认可的最好的原则——正义原则。罗尔斯的理论目的是想让这一理论具有一般性质的理论形式,并且在应用上是普遍适用的。但是,在实践中,往往是最好的原则并没有被所有人采纳,而是被放弃掉了。最好的方法就是让人们知道如何去选择最佳原则,而这正是罗尔斯的目的。

罗尔斯对两个正义原则的表述如下:

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第二个原则:对社会和经济不平等的安排应这样安排,使这种不平等不但(1)可以合理地指望符合每一个人的利益,而且(2)与向所有人开放的地位和职务联系在一起。

第一个原则简称平等自由原则,第二个原则简称为差别原则和机会平等原则。罗尔斯正义理论的独创性就在于推导得出这两个原则的过程。他提出了“反思的平衡”,这一状态是指直觉反应的清晰表达与原则的阐述之间反复循环的过程的终点。罗尔斯是想凭借与反思相吻合的思想实验中推导出他的两个正义原则。既然是原则,就要有规定和限制,罗尔斯认为正义原则的限制有以下几点:第一,原则的陈述应当表达一般性质和联系。第二,对所有道德人都是普遍有效的。第三,各方所选择的原则应是公开的正义观。第四,对于各种矛盾冲突的解决要有一定次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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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另外,罗尔斯对推理的过程也限定了条件。首先,相互冷淡的假设,是基于这样一种道德理性,即各方互不侵犯各自利益,对各方的成就毫无羡慕嫉妒的感觉,并且全力支持社会认同的原则。正是这种道德能力把平等分配的原则确定为第一原则。其次,是正义感的能力。这是与自由平等的权利的平等分享相适应的。并且,这种能力能够确保一种原则被接受后,各方都能理解并遵循这一原则,并能够一致的执行它。“因而,在达到一个协定时,他们就知道他们的承诺不是徒劳:他们的正义感能确保被选择的原则将得到尊重。”

罗尔斯认为这两个原则是按着一种词典式序列来排序的,即第一原则较第二原则优先,而第二原则中的公平机会又较差别原则优先。这就是他所说的两个优先规则:第一个优先规则,自由的优先性,可以解释为限制自由的只有自由本身;第二个优先规则,是正义对效率和福利的优先性,对于效率而言,罗尔斯认为只有当社会上不平等的机会能够让机会较少者获得才符合正义。对于福利而言,他认为某些富人过多的财富要能实质上为穷人减负才符合正义。

在论证推导正义原则的过程中,罗尔斯使用了“最大最小值规则”这一概念,它指的是在最差的环境条件下最大限度的实现自己的利益。而原初状态的定义实际上就应用了这一规则。在“无知之幕”的遮蔽下,人们的对于自身和社会的认知都极为有限,他们预期冒着失败的风险,还不如选择大家一致认为风险最小的而且是公共认可的正义原则。罗尔斯以最大最小值规则来确保人们选择正义原则会让最少受惠者受益,这也体现了这一规则在其理论中的重要地位。就算我们从功利主义的角度去考虑这一问题,我们也会发现对于社会中的最不利者而言,也体现了道义原则。

二、与功利主义原则的比较

在近代西方政治哲学中,功利主义正义观一直占据主导地位。这种正义观点的突出特征是:社会的主要制度应该被安排得能够达到社会全体成员总满足的最大净差额,那么,这个社会的组织结构就是合理的,这个社会也就是正义的。这种正义

① [美] 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人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3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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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罗尔斯正义概念的理论构架

观实质上讲就是把社会总量意义上的善的增长与否作为裁定社会公正与否的准则。其主要依据是个人对自我幸福的考虑。但这种合理性仅仅局限于个人对其个人规划的处理上,如果把社会这一群体简单的等同于个人,这种方式就会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罗尔斯在其正义理论当中,突出强调了反对功利主义的立场。

《正义论》中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的理论设想,是罗尔斯对西方政治哲学尤其是自由主义进行的伦理学改造。首先,把近代社会契约论中的自然状态上升到了更高阶段,即一个更为抽象也更加公平的“原初状态”来作为正义理论的前提。第二,重新规定并诠释了自由主义的基本伦理原则。第三,明确提出社会基本结构作为正义的主要问题,以保证正义原则的实现和被大众接受。第四,为了证明正义理论的合理性及其实践意义,将原有的社会契约论思想进一步抽象和提升,从而变革了政治哲学在大众心目中的地位,使社会契约论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第五,在严格、严谨的治学态度之下,不仅仅停留在理论创新的层面,更突出了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义务、社会合作生产利益划分方式等等的社会现实问题的解决办法。罗尔斯的正义概念是将平等的自由这一正义原则作为前提,也就是说,人们要满足自己的欲望,就要从平等自由的道义原则出发,一开始就限制自己的欲望,以便明确自己与他人利益的界限。

罗尔斯从正当优先于善这一伦理学基本前提出发,直接针对功利主义提倡的善优先于正当。他认为:“一个社会,当它的制度最大限度地增加满足的净余额时,这个社会就是安排得当的。这样一个人类社会的选择原则就被解释为是个人的选择原则的扩大。社会正义则是应用于集体福利的一个集合观念的合理慎思的原则。” ①罗尔斯指出调节社会基本制度的正义原则不可能是个人原则的简单叠加,因为一个社会包容着众多的目标差异悬殊的个体。从而直接反驳了功利主义的社会最大净余额的正义观。

罗尔斯的正义观主要针对的是功利主义的正义观,他的公平的正义理论能否取功利主义而代之,这是一个原则选择的重要问题。罗尔斯首先以最大最小值原则来解释说明正义两原则对于社会正义问题的影响,并通过对两个正义原则的比较指出

① [美]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人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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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了公平的正义原则的合理性。罗尔斯认为,满足功利主义的社会制度不会提供对个人利益和自由权利的有效保障。他说:“对社会体系的忠诚可能要求某些人为了整体的较大利益而放弃自己的利益。” ①这就意味着以功利主义为指导原则的社会体制当中,会出现因为整体利益而损害甚至践踏个人利益的现象发生。而且,所谓的整体利益究竟是谁的利益,这一点在特定的历史时期是难以界定的。可以说,在功利主义原则占主导地位的社会体制当中,可能会披着整体社会利益的外衣,去剥夺个人正常的自由平等权利。然而,公平的正义原则有利于保障公民的权利和尊严。依照公平的正义原则建立起来的社会基本结构尊重它的体系内的每一个人的利益,罗尔斯在此把康德意义上的“人是目的,而非是手段”的公理运用的淋漓尽致。在依照据公平的正义原则建立起来的社会基本结构中,人的尊严有制度的保障,所有人都是自由而且平等的。这也体现出罗尔斯的契约论思想明显是继承自康德。

罗尔斯尖锐地指出,一个社会共同体调解原则如果只是个人选择原则的放大是没有道理的。罗尔斯说:“如果我们承认调节任何事物的正确原则都依赖于那一事物的本质,承认存在者目标互异的众多个人这种多元性是人类社会的一个本质特征,我们就不会期望社会选择的原则会是功利主义的。” ②而罗尔斯提出的正义理论是要把正义放在人们一致同意的原则基础之上。

另外,功利主义正义观也明显有悖于道义论的正义观。按照道义论正义观的观点,社会最大净余额相比较对个人权利的侵犯并不能相互弥补。因为,功利主义承认社会为了实现最大净余额的最大利益,牺牲少数个人的自由和平等权利是不可避免的,也是正当的。这就如同个人为了长远的利益而牺牲短期利益是同样的道理。密尔就宣称这种为社会整体增加幸福的牺牲个人利益是一种德行。按照他的理论,为整体而牺牲个体是完全符合道德的行为。而罗尔斯则针锋相对地指出:“自由与权力的要求和对社会福利的总的增长的欲望之间是有原则区别的。我们把前者如果不是看得绝对重要的话,也是看得更为优先的。” ③罗尔斯这种基于平等自由权利的正义感无疑与功利主义的观点相悖。罗尔斯提倡的是是他人分享较大利益的同时也不

① [美]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人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70页 ② [美]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人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9页 ③ [美]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人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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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罗尔斯正义概念的理论构架

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权利的正义观。他指出,功利主义者也意识到他们的观点有时会与一般的常识性准则和自然权利观念相违背,但是他们将这种常识性准则和自然权利观念作为一般规则来执行,并非按照最高原则来遵守。

最后,罗尔斯反驳了平均功利主义原则。这一原则就是要最大限度的增加代表们所期望的份额。平均功利主义原则之所以难已被接受,原因在于:第一,原初状态的意义中每个人对他所拥有的一切社会特征都是无知的,所以份额的增加就无从谈起,因为他连最初拥有什么都不清楚。第二,平均功利主义是从每一个作为单独个体的人出发,这就有其特殊性。这为在群体意义上增加份额增添了不小麻烦,因为每个个体条件的特殊性,可以说,这种不同的个体分布,根本不会得出个体预期的那种功利主义原则平均值。

罗尔斯的社会契约是一种通过签约者自愿选择,体现签约各方意志的行动,而且签约各方的目的是要选择出一种正义的原则,并以此来建立一种社会基本制度。罗尔斯认为:“原初状态中的契约,代表着在表达某些理性限制的理想的和非历史条

①件下的一种合理慎思过程的结果。”原初状态作为社会中各方公民处境的抽象表达,

其设计就是一种程序正义。在其中无论发生什么,都是符合正义的结果。

第四节 重叠共识与公共理性

一、重叠共识的基础

重叠共识所指的是各种相互冲突而又可以各自合理解释的学说的多样性的事实状态。在现代民主社会中,合乎理性而又相互排斥的宗教、道德和政治的全面性学说呈现出一种多元化的特征。但是社会的统一必然要求思想的统一,这种宗教、道德和政治多元化的情况到底会不会有利于人民形成共识呢?罗尔斯认为:“为了了解秩序良好的社会怎样才能达到统一和稳定,我们引进了政治自由主义的另一个基本观念,该理念与政治的正义理念相辅相成,它就是各种合乎理性的全面性的学说的重叠共识的理念。在这种共识中,各合乎理性的学说都从各自的观点出发共同认可

① [美]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M].万俊人译.译林出版社,2000年版,第29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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