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手册

2019-08-17 12:13

浙江省校(园)方责任保险 工作手册

一、校(园)方责任保险的政策依据

1、教育部2002年12号部长令?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2、浙江省人民政府2004年第169号政府令?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 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可以组织本地区学校参加学生安全事故的学校责任保险”。

3、浙江省教育厅浙教基?2004?94号文件?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学习贯彻?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的通知?强调:“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组织学校参加责任保险”。

4、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办发?2006?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

改进未成年人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第十九条规定:“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为学生参加校外活动和各种社会实践活动购买保险,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5、浙江省教育厅、浙江保监局近日联合下发的?关于积极推进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浙教装[2006]147号)对我省开展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全文如下:

浙江省教育厅 中国保监会浙江监管局

关于积极推进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各财产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各保险经纪公司:

近年来,校园学生伤害事故时有发生,不仅影响了学校正常教学秩序,也给学校带来各类法律纠纷,甚至影响了社会稳定。为积极防范和妥善处理各类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保险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12号令)、?浙江省

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和?关于保险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保监发[2006]26号)等相关规定,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进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校(园)方责任保险的重要性

校(园)方责任保险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因学校过错而导致在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保险。积极发展校(园)方责任保险,既是建立健全教育风险管理服务体系的需要,也是保险业参与地方教育安全管理的有效途径。各地、各单位要从构建“和谐社会”和打造“平安浙江”的高度,充分认识校(园)方责任保险的重要意义,认真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大力推动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充分运用责任保险来加强和改善安全教育工作。

二、协调配合,加强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

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是一项全新的、政策性较强的工作。各地要坚持“政府推动、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选择社会信誉好、专业技术强、管理水平高、服务质量优、熟悉教育行业的保险经纪公司作为教育系统风险管理顾问,积极、稳妥地推动开展校(园)方责任保险。省教育厅和省保监局将联合成立“浙江省校(园)方责任保险推动工作指导小组”,由省教育厅教育装备和勤工俭学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协调全省范围的校(园)方责任保险开展工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配合,运用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共同促进学校做好教育安全管理工作;要在风险评估、防灾防损、安全教育、事故赔偿等方面密切合作,建立信息交换制度,及时沟通情况,研究预防对策。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纳入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鼓励和支持学校参加校(园)方责任保险。各级各类学校要在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的基

础上,切实落实安全管理责任,预防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管理,不断规范校(园)方责任保险经营活动

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要树立全局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积极参与校

(园)方责任保险工作,完善服务内容,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保险公司要加强风险管控,加大对市场的调查与分析,积极开发出适销对路的责任保险产品,不断满足教育行业对风险管理的需求;要定期对学校进行防灾防损查勘,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建立完善风险提示、风险防范、预防检查等预防工作机制;要加强事故发生后的施救及理赔服务,减少理赔环节,提高理赔效率。

保险经纪公司要充分发挥专业化优势,切实代表投保人利益,科学拟订保险方案,合

理选择保险公司,积极参与事故调查、定损和赔偿协商等工作,不断提高服务水平,为学校提供优质的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按照谁办学、谁支付的原则,规范校(园)方责任保险收费工作,不得向学生转嫁收

费或变相摊派。学校支付的校(园)方责任保险费用可依据财政部、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列支。教育行政部门不得违规代理代办,不得收取保险公司任何形式的回扣和保险合同以外的其他利益,坚决杜绝商业贿赂的发生。

四、广泛宣传,努力营造安全教育与责任保险相结合的社会氛围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财产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要充分利用各种公众媒体,采取多种形式,主动宣传保险尤其是责任保险在防灾防损、经济补偿及社会管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以及开展校(园)方责任保险的重大意义,提升教育机构(学校)对责任保险的认知度,增强其责任意识、风险意识和保险意识,提高其投保积极性,努力营造安全教育与责任保险相结合的良好氛围,促进学校建立与健全风险管理服务体系。

二○○六年七月六日

6、浙江省教育装备和勤工俭学管理中心就全省开展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制订了?关于开展浙江省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教装勤[2006]33号),全文如下:

浙江省教育装备和勤工俭学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浙江省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教育局,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

根据省教育厅和浙江保监局联合下发的?关于积极推进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的

通知?(浙教装?2006?147号)精神,我们制订了?关于开展浙江省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与?关于积极推进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一并贯彻实施。在实施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省教育装备和勤工俭学管理中心联系。

二○○六年七月二十

五日

关于开展浙江省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教育厅和浙江保监局联合下发的?关于积极推进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浙教装?2006?147号),进一步加强学校的安全防范工作,维护学校正常教

育教学秩序,更好地

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服务,现就我省开展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国家教育部、省政府和省教育厅、省保监局的有关文件精神,全面启动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本着“政府推动、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原则,为学校和师生争取最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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