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手册(3)

2019-08-17 12:13

险公司任何形式的回扣和保险合同以外的其他利益,坚决杜绝商业贿赂的发生,确保我省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积极、健康、有序发展。“浙江省校(园)方责任保险推动工作指导小组”将于适当时候对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的开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五)具体工作安排

1、7月下旬召开全省开展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会议,部署启动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同时进行相关业务培训。

2、8月中旬各市、县(市、区)做好宣传发动,全面部署当地校(园)方责任保险的开展工作;高校的相关工作同时启动。

3、8月底前各市、县(市、区)做好校(园)方责任保险规模预测,以市为单位将预测情况汇总后报联合经纪浙江分公司;各市、县(市、区)和高等院校领取投保所需单证并分发至学校。

4、9月1日至9月15日,办理具体投保手续:

①中小学、幼儿园和中等职业学校:投保学校填写?校(园)方责任保险学生名册?交县(市、区)教育局勤工俭学管理部门,县(市、区)勤工俭学管理部门编制?中小学、幼儿园在校人数明细表?和?投保学校分类统计表?报各市,各市汇总后报送联合经纪浙江分公司;同时,以县(市、区)为单位填写投保单,解缴保险费。

②各高等院校直接填写投保单、缮制相关表格,解缴保险费。

5、9月16日至9月30日,保险公司出具保单和发票交联合经纪浙江分公司,联合经纪浙江分公司分发至各地各校。

6、10月进行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专项检查。

7、11月进行风险管理服务体系建设研讨及下一步风险管理服务工作的布臵。 8、年底进行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评比、总结和经验交流。 (六)加强信息沟通

在实施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过程中,各单位要加强信息交流,保证上下信息通畅。要学习借鉴各兄弟省市经验,不断完善我省工作。同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积极为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的开展进言献策,使此项工作能够健康有序地推进。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以?保险法?、?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浙江省中小学校学生人身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办法?、?关于保险业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关于积极推进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的通知?等法律法规政策为指导,积极稳妥的推进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与省教育装备和勤工俭学管理中心或联合经纪浙江分公司联系。

联系人:

省教育装备和勤工俭学管理中心 赵杭生 电话:0571-87880788

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李仲伟 电话:0571-87880828 13958148912

二、校(园)方责任保险的相关内容

1、校(园)方责任保险的基本概念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产品。校(园)方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学校)对第三者(注册学员)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构成要素: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损害后果;因果关系。在校(园)方责任保险中,学校只有在有过错的前提下才承担责任,而并非只要发生在校园内的伤害事故都应由学校承担责任。

校(园)方责任保险系列产品有:中小学、幼儿园校(园)方责任保险、高等教育校(园)方责任保险和教职员工校(园)方责任保险等。本手册重点介绍前两种产品。

2、保险期限

校(园)方责任保险的保险期限为一年,通常为一个学年度,期满续保。一般为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为适应学校教学工作的安排,保险期限起始时间可根据具体入学时间确定。

3、保险责任

校(园)方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为: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或由学校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学校活动包括体育课、实验课、课间操、课外活动、春游、夏令营、冬令营和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学生实习等)过程中,因学校疏忽和过失导致注册学生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学校承担的直接经济赔偿责任。具体内容如下:

(1)教职员工擅离工作岗位,不履行职责的,或者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的;

(2)学校安排学生集体活动,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的;

(3)学校组织安排的实习、劳动、体育运动等体力活动,超出学生一般生理承受能力的;

(4)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安全标准的; (5)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等维护、管理不当的;

(6)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的; (7)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8)学校知道或应当知道本校学生患有传染性疾病,而未采取必要的隔离防范措施导致其他学生感染的;

(9)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以及玩具、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卫生、安全标准的;

(10)火灾、爆炸、煤气中毒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11)高空物体坠落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12)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不适应某种场合或者某种活动的特异体质,未予以必要照顾的;

(13)事故发生后,学校未采取措施及时救护致使损害扩大的; (14)教职员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 (15)学生拥挤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16)发生依法应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意外事故。

(17)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学校为缩小和减少损失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18) 发生依法应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意外事故,学校事先经保险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在每人赔偿限额内赔偿。

应当注意的是:注册学生自伤、自杀,而学校及其教职员工的教育管理并无不当;注册学生本人具有特异体质,而学校事先并不知情;学校的教职员工的非职务行为;学校明知其教学设施不能使用而仍旧使用;类似战争行为;行政命令;不可抗力;校方的违法行为等风险不在校(园)方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之内。

4、赔偿限额和保险费

(1)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

赔偿限额:在校学生因同一事件或同一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视作一次事故,每所学校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450万元,每名受伤害学生每年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30万元。

保险费:按在册人数交费,保险费为每生每年人民币5元(半年为3元/人)。

学校应缴保险费=5元×注册学员人数。

(2)高等院校:

赔偿限额:每所学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500万元,每所学校累计赔偿限额人民币1000万元;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人民币30万元;其中每次事故每人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人民币1万元。

保险费:按在册人数交费,保险费为每生每年人民币8元(半年为5元/人)。

学校应缴保险费=8元×注册学员人数

5、赔偿范围和标准

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意外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或根据司法行政机关的裁定确定。

6、保险费来源和开支渠道

保险费按照谁办学、谁支付的原则承担,不能向学生收取。已纳入财政预算的地方由财政统一支付;尚未纳入预算的,可采取政府、学校、社会赞助、勤工俭学等方式多渠道、多方面筹措解决。

学校支付的校(园)方责任保险费用依据财政部、教育部颁布的有关规定列支。全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保障办[2006] 1号)明确校(园)方责任保险的保险费在“日常公用支出” 第15栏体现。

三、校(园)方责任保险的投保流程

1、中小学、幼儿园和中等职业学校的投保流程

(1)市、县(市、区)教育局与联合经纪浙江分公司签订?风险管理顾问合同?(附件1),领取投保相关单证;

(2)投保学校填写?校(园)方责任保险学生名册?(附件3)交县(市、区)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管理部门(勤工俭学管理部门,下同);


浙江省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手册(3).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人寿个险新人手册(总) - 图文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