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手册(5)

2019-08-17 12:13

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管理部门,由其通知联合经纪并得到保险公司的确认。

出险以后,不应该:

(1)在没有保险公司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学校就认为自己对事故负有责任,并立即或主动承担责任或向第三方承诺赔偿或做其它安排。

(2)延迟通报出险情况;

(3)在未获保险公司同意情况下,擅自放弃对第三者的索赔权利; (4)延迟提供事故损失证明文件;

(七)既投保学生平安保险又投保校(园)方责任保险的索赔

学生平安保险和校(园)方责任保险都投保的,理赔时有以下四种情况: 1、保险责任既不属于学生平安保险,也不属于校(园)方责任保险:保险理赔不成立。

2、保险责任属于学生平安保险,不属于校(园)方责任保险:按照学生平安保险相关条款理赔。

3、保险责任属于校(园)方责任保险,不属于学生平安保险:按照校(园)方责任保险相关条款理赔。

4、保险责任既属于学生平安保险责任,又属于校(园)方责任保险责任: (1)对于意外伤害造成的身故或者残疾,校(园)方责任保险和学生平安保险互不冲突,两者均按各自的理赔相关规定进行赔偿,适用于给付原则。

(2)对于意外伤害造成的意外医疗费用,适用于补偿原则,客户可以先到承保学生平安保险的保险公司或者承保校(园)方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进行赔偿,第一家保险公司出具理赔分割单,客户拿着理赔分割单到下一家保险公司索赔。对于这种情况,举例如下:

甲保险公司承保学生平安保险,出险后意外医疗费用按照80%赔付;乙保

险公司承保校(园)方责任保险。发生校园伤害事故医疗费用共计5000元:

A、如果学校承担80%的责任,则:

如果先到甲公司理赔,甲公司将赔偿5000×80%=4000.00元;同时甲公司出具分割单,客户拿着这个分割单到乙公司理赔,乙公司将赔偿(5000.00-4000.00)×80%=800.00元,客户共计获得4000+800=4800.00元。

如果先到乙公司理赔,乙公司赔偿5000.00×80%=4000.00元,同时乙公司出具分割单,客户拿着这个分割单到甲公司理赔,甲公司将赔偿(5000.00-4000.00)×80%=800.00元,客户共计获得4000.00+800.00=4800.00元。

B、如果学校承担50%的责任,则:

如果先到甲公司理赔,甲公司将赔偿5000×80%=4000.00元;同时甲公司出具分割单,客户拿着这个分割单到乙公司理赔,乙公司将赔偿(5000.00-4000.00)×50%=500.00元,客户共计获得4000.00+500.00=4500.00元。

如果先到乙公司理赔,乙公司赔偿5000.00×50%=2500.00元;同时乙公司出具分割单,客户拿着这个分割单到甲公司理赔,甲公司将赔偿(5000.00-2500.00)×80%=2000.00元,客户共计获得2500.00+2000.00=4500.00元。

事故发生 学校救治伤者,保护现场,并立即 通知当地勤工俭学管理部门 勤工俭学管理部门通知联合经纪或保险公司 理赔额高于5万 理赔额不足5万 学校及学生提供与赔案有关的各种材料和证明 “领导小组”和/或“指导小组”参与事故处理 保险公司现场查勘 定责定损后,保险公司出具理赔方案 对赔案有争议 对赔案无争议 通过领导小组、指导小组协商解决 向当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解决 向当地法院提请诉讼解决 按协商、仲裁、诉讼判决 结果执行赔偿 保险公司赔付结案

五、校(园)方责任保险的有关案例

1、案例一:食物中毒

2003年6月6日,上海市某小学在课间餐时间集体饮用该学校向某食品公司订购的营养奶制品,由于食品公司保鲜设备发生问题,致使一批奶制品变质。学生在饮用后发生大面积食物中毒,143名小学生因不同程度的食物中毒入院治疗。事故发生后,学校立即停止此奶制品的发放,立即组织派车将中毒学生送至医院抢救治疗,并及时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因抢救及时,1个月内所有学生都脱离危险。7月,中毒学生家长联名要求学校与食品公司赔偿其误工、伤残补助、精神损失等费用共计800余万元。

案例分析:

事故发生在学生在校园内课间餐时间,课间餐由教师带领学生进食,此时学校对学生的饮食过程负有完全责任。由于学校是学校课间餐的提供者,应保证提供给学生健康的饮食,本案例学校负有完全责任。事故发生后,学校及时与学生的监护人取得联系,并立即组织派车将学生送至医院抢救治疗,避免了不良后果的加重和损失的扩大,最大限度履行了管理和保护的职责。综上,本案中学校对此次食物中毒事件负有主要责任,应对中毒学生进行经济赔偿。

最终在经纪公司的协调和帮助下,学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向中毒学生及家长赔偿医疗费、误工和其他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00余万元,按照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完全承担学校赔偿责任,对中毒学生家庭进行赔偿。

2、案例二:游戏意外

吴光明及庄吉是北京某中学初二(6)班的学生。2004年12月11日中午,吴光明、庄吉及同班同学吴某、李某4人午饭后一起在学校实验楼后面的空地上游玩,由吴光明发起,同学间用空地上枯死的植物梗杆进行射箭的游戏。同学间分两帮,双方相互对射。10月13日中午午饭后,上述4人与同班同学朱某、顾某等6人又在实验楼后面玩该游戏,当游戏快结束时,庄吉射出的植物梗杆不慎

击中吴光明的右眼,致吴光明右眼受伤。与吴光明一起游戏的同学于中午12:45分将吴光明送到班主任老师处,学校通知吴光明父亲到校,吴光明父亲将其送至医院,诊断为右眼角膜穿通伤,右眼外伤性白内障。后因赔偿事宜,吴光明父母以吴光明名义与学校、庄吉发生纠纷。

案例分析:

(1)吴光明所受伤害系由庄吉直接造成,庄吉具有过失过错,对此,庄吉应负有主要的过错责任。

(2)吴光明系该游戏的发起者、参与者,依其年龄,应能意识到该游戏的危险性,对其本人所遭受的伤害,其本人也具有相应的过错。

(3)学校在事故发生后,虽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有不当之处,但未造成吴光明伤害的进一步扩大,吴光明以学校延误其治疗为由要求其承担责任的理由不成立。

(4)学校实验楼后有枯死的植物梗杆,未予及时清理,存在安全隐患;在该处,学校未树立醒目标志禁止学生入内,学校管理上有过失,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鉴于以上分析,在经纪公司的协调和帮助下,学校和庄吉家庭各负次要和主要责任,对吴光明进行了协议赔偿,学校承担部分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3、案例三:实习出险

安徽省滁州市某农业技术学校,安排部分同学到广东省东莞市某工厂实习。2005年4月,学生陈某突感身体不适,被老师和同学送往医院治疗。医生治疗后开药让其回家,服药观察。当天夜间陈某死亡。陈某父母要求学校赔偿各项费用共计20余万元。

案例分析:

陈某生病后,老师和同学及时将其送往医院治疗,此环节并无不当。但在医院叮嘱服药观察期间观察不足,也未通知学生家长,存在一定过错;医院对陈某病情判断失误,错过治疗时机,是陈某死亡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对于陈某的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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