态。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接受本公司及其他有关部门对其各类教学、建筑设施安全情况及其他安全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对本公司提出的合理建议,被保险人应认真付诸实施。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如不履行本条款第七条至第十一条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者提前十五天通知被保险人终止保险合同。
赔偿处理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向本公司提供下列单证: (一)保险单
(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批准学校办学的许可证; (三)仲裁书或法院判决书;
(四)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及索赔清单; (五)本公司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证明。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在获悉学员监护人因保险责任事故向其索赔时,应立即通知本公司,未经本公司同意,被保险人不得做出任何关于赔偿的承诺。
第十六条 本保险赔偿范围限于被保险人依法应负责赔偿学生的直接实际经济损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监护人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用具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护理补助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等。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有重复保险的情况,本公司仅承担按比例赔偿的责任。 第十八条 本公司收到本条款第十三条所列单证,应及时做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从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
院起诉。
高等教育校方责任保险条款
保险对象
第一条 凡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普通高等教育机构均可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在被保险人的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被保险人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过失导致学生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直接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负责赔偿: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社会实践、军训等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七)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八)学校知道或应当知道本校学生患有传染性疾病,而未采取必要的隔离防范措施导
致其他学生感染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被保险人的勤工俭学学生在被保险人安排的校内勤工俭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 (十一)火灾、爆炸、煤气中毒、高空物体坠落、学生拥挤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条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在代表被保险人参加各项比赛,或者在参加被保险人统一组织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参赛学生人身伤害,尽管被保险人已经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但法院或仲裁机构仍裁定被保险人需对受伤学生给予经济补偿时,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四条 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或仲裁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
第五条 保险责任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缩小或减少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及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情况之一造成学生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默许或放任其教职员工殴打、体罚学生的行为;
(三)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宣布结束,学生已脱离被保险人管理范围的; (四)被保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教学、建筑设施不安全,仍继续使用的; (五)学生自伤、自杀,学校及其教职员没有过错的;
(六)学生打架、斗殴、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但不包括学生在学校范围内被殴打时的正当防卫行为;
(七)学生体质特异,被保险人事先不知情的;
(八)学生突发疾病,被保险人采取的救护措施并无不当的; (九)学生本人或他人过错,而被保险人的行为并无不当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非职务行为; (十一)盗窃、抢劫所致的财产损失; (十二)自然灾害及不可抗力;
(十三)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十四)政府机关的没收、征用; (十五)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
(十六)金银、首饰、珠宝、文物、软件、数据、票据、现金、信用卡、单证、有价证券、文件、账册、技术资料以及其他不易鉴定价值的财产的丢失或损坏;
(十七)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被保险人依法也应承担的责任除外;
(十八)任何间接损失或精神损失;
(十九)保险单明细表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保险期间
第七条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赔偿限额和保险费
第八条 本公司对每次事故每个学生承担的本条款第三条规定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每人比赛赔偿限额,对每所学校每次事故承担的本条款第三条规定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所学校每次事故比赛赔偿限额。
本公司对每所学校每次事故承担的本条款第二、三、四、五条规定的赔偿金额合计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所学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对每所学校每年累计承担的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