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手册(9)

2019-08-17 12:13

款第二、三、四、五条规定的赔偿金额合计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所学校累计赔偿限额。

本公司对每次事故每个学生承担的本条款第二、三、四、五条规定的赔偿金额合计不得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其中财产损失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次事故每人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第九条 本合同的保险费按本合同约定的费率标准计收。投保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保险费。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如实回答本公司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第十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注册学生人数发生变动,并且变动人数超过投保人数的5%时,或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并根据本公司的有关规定办理批改手续。必要时,应缴付增加的保险费或由本公司退回减少的保险费。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应对所拥有的建筑物、设施及时进行维护、保养和修缮,采取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保险事故的发生。对本公司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合理防损建议,应认真付诸实施。

第十三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以减少损失。 第十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本公司,并提供书面材料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

第十五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其他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行使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本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追偿的权利。本公司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追偿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在获悉可能引起诉讼时,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本公司。当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及时抄送本公司。

第十七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九条至第十五条规定的各项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者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赔偿处理

第十八条 发生保险事故后,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做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在必要时,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接办对任何诉讼的抗辩或索赔的处理。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在向本公司申请赔偿时,应提供以下单证: (一)保险单; (二)保险事故证明书; (三)仲裁书或法院判决书; (四)损失清单和费用单证; (五)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 (六)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如被保险人有重复保险的情况,本公司仅负按比例赔偿的责任。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本合同,本公司亦可提前十五天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解除本合同。对本合同有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本公司按短期费率计收,后者按日比例计收。

第二十三条 有关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选择以下二种方式之一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平安高等教育校方责任保险费率

一、基本保险费率

每人最低基本保险费不低于RMB8元 二、赔偿限额和免赔额

1.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RMB30万元;其中每次事故每人财产损失赔偿限额RMB1万元,每次事故每人财产损失免赔额RMB500元。

2.每所学校每次事故赔偿限额RMB 500万元,每所学校累计赔偿限额RMB 1000万元。 3.每次事故每人比赛赔偿限额RMB10万元,每所学校每次事故比赛赔偿限额RMB100万元。

教职员工校方责任保险条款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被保险人因其教职员工(包括教师、实习教师、后勤员工、临时工)遭受意外事故或患职业性疾病而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特制定本保险。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取得合法办学资格的幼儿园、小学、中学、中专、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工读学校等普通教育机构以及高等教育机构均可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本保险合同期间内,本公司对以下各项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教职员工在每个工作日二十四小时内(包括上下班途中)因从事被保险人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或患与工作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 (二)被保险人的教职员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

(三)被保险人的教职员工在由其统一组织的活动中遭受的意外事故;

第四条 本公司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第三条所约定的原因而承担的下列经济赔偿责任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一)死亡赔偿金; (二)伤残赔偿金; (三)特别费用; (四)医疗费用。

经本公司书面同意的必要的、合理的诉讼费用,本公司负责在保险单中规定的累计赔偿限额内赔偿。

在本保险期间内,本公司对本保险单项下的各项赔偿的最高赔偿金额之和不得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

第五条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教职员工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接受医疗、诊疗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二)由于被保险人的教职员工自伤、自杀、打架、斗殴、犯罪及无照驾驶各种机动车辆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三)被保险人的教职员工因非职业原因而受酒精或药剂的影响所导致的伤残或死亡; (四)被保险人直接或指使他人对其教职员工故意实施的骚扰、伤害、性侵犯,而直接或间接造成其教职员工的伤残、死亡;

(五)任何性质的精神损害赔偿、罚款、罚金; (六)被保险人对其承包商所雇佣雇员的责任;

(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及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所发生的被保险人教职员工的伤残或死亡;

(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的?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4版)?规定之外的医药费用;

(九)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臵轮椅等辅助器具;

(十)住宿费用、误工费、交通费、生活护理费、丧葬费用、供养亲属抚恤金、抚养费; (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由于核子辐射所致被保

险人教职员工的伤残、死亡或疾病;

(十二)直接或间接因计算机2000年问题造成的损失; (十三)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期间

第六条 除保险单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

赔偿处理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向本公司申请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有关事故证明书、本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医疗费等费用的原始单据及本公司认为必要的有效单证材料。本公司应当迅速审定核实,保险赔款金额一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本公司应当在十日内一次性支付赔款结案。

第八条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本公司根据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的教职员工名册,对本公司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的对其发生伤、残、亡的每个教职员工经济赔偿责任,在赔偿限额内给付下列赔偿金:

(一)死亡(包括法院裁定的宣告死亡)赔偿金:以保单约定的每人死亡赔偿限额为限。 (二)伤残赔偿金:按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鉴定书,并对照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以下称?伤残鉴定标准?)确定伤残等级而支付相应赔偿金。相应的赔偿限额为该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下列“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表”的比例乘以每人伤残赔偿限额所得金额。

伤残等级赔偿限额比例表 伤残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七级 比例 100% 80% 70% 60% 50% 40%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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