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方责任险只有当被保险人依照法律对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负有经济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才履行赔偿责任;
学平险则不论事故起因,凡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保险人均负责赔偿。
(7) 保险保障范围不同
校(园)方责任保险的保障范围是由于校方依法对学生的人身伤害赔偿责任; 学平险是对学生人身伤害进行保险金给付。 (8) 功能不同
学生投保学平险并不能转嫁学校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学生在获得学平险的赔偿后,仍可依照?民法通则?、?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学校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换句话说,学生投保了学平险,不能转移学校风险;要转移学校风险需投保校(园)方责任保险。
学生平安保险和校(园)方责任险的比较
投保人 保险对象 保险责任 赔偿限额 保险费率 保险次数 学生平安险 学生自愿 大、中、小学生和幼儿 学生的人身伤亡 最高:50000元/人 保费为50—100元/人不等 可重复投保 校(园)方责任险 学校 大、中、小学校和幼儿园 校方的疏忽或过失造成的人身伤亡 最高:30万元/人 中小学、幼儿园:5元/人;大学:8元/人 不可重复投保
七、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简介
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UNION INSURANS BROKER CO.,LTD,缩写UIB,简称联合经纪),是目前国内规模最大、经验最丰富的教育行业风险管理服务提
供商,同时也是中国最早的八家保险经纪公司之一。
联合经纪具备娴熟的风险管理技术和丰富的承保、索赔经验。在风险咨询过程中,可以为客户提供专业的风险评估,设计完善的风险管理计划,帮助客户尽可能地规避和降低各种风险;在投保中,帮助客户降低投保费用,提高风险管理的效益;在索赔中,可以代表客户与保险公司进行谈判,利用自身专业技能最大程度维护客户的合法利益。
联合经纪源于教育、服务教育、回报教育,以建立全国教育行业风险管理服务体系为己任,目前已在全国二十三个省市设立了分公司。联合经纪在具体工作中切实代表委托人利益,履行保险经纪人职责,得到各地党委、政府、教育部门、保监部门和社会好评。
联合经纪浙江分公司于2006年1月经中国保监会浙江监管局批准成立,办公地点在杭州市定安路128号(浙江省教育装备和勤工俭学管理中心大楼二楼)。联合经纪浙江分公司将秉承 “诚信、稳健、务实、求精”的经营宗旨,努力把公司建成一家技术精良、服务一流的专业保险经纪公司,为维护全省广大师生和学校的合法权益而不懈努力,为建立和完善浙江教育行业风险管理服务体系、为浙江省教育事业的稳定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八、教职员工校方责任保险简介
1、保险责任:在保险合同期间内,保险公司对以下各项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学校的教职员工在每个工作日二十四小时内(包括上下班途中)因从事学校的工作而遭受意外事故或患与工作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
(2)教职员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
(3)教职员工在由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中遭受的意外事故; 2、保险金额和保险费(学校、教育局出资):
身故30万元、残疾40万元、医疗费用4万元,保费50元/人(详见条款)。
九、校(园)方责任保险的保险条款
以下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校(园)方责任保险条款,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适用“平安普通教育校方责任保险条款”;高等院校适用“高等教育校方责任保险条款”;教职员工适用“教职员工校方责任保险条款”。
平安普通教育校方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向幼儿园、小学、中学、中专、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工读学校、特殊学校(下称普通教育机构)提供校方责任保障,维护学校教育,特举办本保险。
保险对象
第二条 凡取得合法资格的普通教育机构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向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被保险人的在校活动中或由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过程中,因校方疏忽或过失引发的下列情况之一而导致注册学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全部或部分直接经济损失赔偿责任,本公司负责赔偿:
(一)教职员工擅离工作岗位,不履行职责的,或者虽在工作岗位但未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的;
(二)学校安排学生集体活动,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的;
(三)学校组织安排的实习、劳动、体育运动等体力活动,超出学生一般生理承受能力的;
(四)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安全标准的; (五)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等维护、管理不当的;
(六)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的; (七)学校组织教育教学活动,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八)学校知道或应当知道本校学生患有传染性疾病,而未采取必要的隔离防范措施导致其他学生感染的;
(九)学校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以及玩具、文具或者其他物品不符合国家和本市的卫生、安全标准的;
(十)火灾、爆炸、煤气中毒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十一)高空物体坠落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十二)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不适应某种场合或者某种活动的特异体质,未予以必要照顾的;
(十三)事故发生后,学校未采取措施及时救护致使损害扩大的; (十四)教职员侮辱、殴打、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 (十五)学生拥挤所造成的意外事故;
(十六)发生依法应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意外事故。
(十七)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和减少损失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第四条 发生依法应由学校承担责任的其他意外事故,被保险人事先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本公司在每人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除外责任
第五条 因下列情况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注册学员发生伤亡事故的,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默许或放任其教职员工殴打、体罚学生的行为;
(三)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宣布结束,学生已脱离被保险人管理范围的; (四)被保险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其教学、建筑设施不安全,仍继续使用的; (五)学生自伤、自杀,学校及其教职员没有过错的;
(六)学生打架、斗殴、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但学生在学校范围内被殴打时的正当防卫行为除外。
(七)学生体质特异,被保险人事先不知情的;
(八)学生突发疾病,被保险人采取的救护措施并无不当的; (九)学生本人或他人过错,而被保险人的行为并无不当的; (十)自然灾害及不可抗力; (十一)战争及类似战争行为;
第六条 本保险对任何性质的间接损失和精神损失不负责赔偿。
保险期限
第七条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被保险人缴纳保险费次日十二时起,至保险期限到期之日十二时止。
被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 投保时,被保险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向本公司提供全部在册学员名单。 第九条 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的注册学员发生变动时,应及时通知本公司并办理有关批改手续。
第十条 被保险人的教职员工应当遵守教育工作者纪律,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关心、爱护、教育注册学员,使其遵纪守法。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应对各类教学、建筑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修缮,使其处于完好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