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手册(10)

2019-08-17 12:13

八级 九级 十级 20% 10% 5% 伤残项目对应?伤残鉴定标准?两项者,如果两项不同级,以级别高者为伤残等级,如果两项同级,以该级别的上一等级为伤残等级;伤残项目对应?伤残鉴定标准?三项以上者(含三项),以该等级中的最高级别的上一等级为伤残等级。但无论如何,伤残等级不得高于上表中所规定的一级。

(三)特别费用

本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在教职员工因疾病或受伤导致其暂时丧失工作能力缺岗时(持续五天以上<不包括五天>无法工作的),用于聘用其他人员时所花费的费用损失,并按以下公式计算赔偿:疾病或受伤的教职员工的申报月工资标准或临时聘用的人员的实际月工资标准取低者为标准/ 30 *(疾病或受伤的教职员工的实际暂时丧失工作能力天数-5 天),最长赔付天数为365天,且以保单约定的每人赔偿限额为限。

如在赔付本条第(三)款项下特别费用后,被保险人教职员工死亡或经伤残鉴定机构诊断确定为一至十级伤残,被保险人就其教职员工的同一保险事故申请本条第(一)款项下死亡赔偿金或第(二)款项下伤残赔偿金额的,其赔偿金总额不得超过各自对应的最高赔偿限额。如果被保险人就其教职员工的同一保险事故已经领取本条第(一)款项下死亡赔偿金或第(二)款项下伤残赔偿金,则不能再申请第(三)款项下的赔偿金。

(四)医疗费用

本公司赔偿必需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具体包括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床位费、检查费(最高人民币500元/每人)、医药费。本公司不承担陪护费、伙食费、营养费、交通费、取暖费及空调费用。除紧急抢救外,受伤员工均应在县级以上医院或本公司指定的医院就诊。本公司支付的本款项下的赔偿金额以保单约定的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限。

(五)赔偿金的给付

1、每次保险事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单个教职员工所给付的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和特别费用之和不超过保险单约定的死亡或伤残等级对应的赔偿限额。被保险人不得就其单个教职员工因同一保险事故同时申请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每次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就其单个教职员工申请赔付死亡赔偿金的,如果本公司已赔付了伤残赔偿金,赔偿金总额以其相应的死亡赔偿金或伤残赔偿金的高者为准。

2、无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每个教职员工所给付的医疗费用不超过保险单约定的每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

第九条 在发生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时,若存在重复保险,本公司按本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被保险人教职员工在本保险合同期间内,因第三方全部或部分责任导致的意外事故所致死亡、伤残,本公司按以下约定负责赔偿本保险条款第八条项下所规定的赔偿款项:

(一)第三方未赔偿其依法应付的赔偿金,本公司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偿金额。 (二)第三方已赔偿其依法应付的赔偿金的:

1、第三方承担的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赔偿金低于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的赔偿金,本公司负责赔偿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的赔偿金与第三方已付的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赔偿金的差额部分;

2、第三方承担的本保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赔偿金高于按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的赔偿金,本公司不再给付赔偿金。

第十一条 投保人应在投保时提供被保险人教职员工名单,未列入名单的教职员工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普通教育机构教职员工变动幅度在全校教职员工总人数的5%(含5%)、高等教育机构教职员工变动幅度在全校教职员工总人数的2%(含2%)以内的,可以不增减保险费,但要在新增人员报到之日后五日内通知本公司办理批改手续。如果名单变动幅度超过上述比例的,本公司将出具批单增减保费。更改或新增的教职员工发生的索赔案件,事先未及时通知本公司办理批改手续,导致该名教职员工不在员工名单中的,本公司亦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条款所指报到之日是指到被保险人的人事部门办理工作报到手续之日。

第十二条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灭。

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在投保时,投保人及其代表应对投保申请书中的事项以及本公司提出的其他事项做出真实、详尽的说明或描述。

第十四条 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及时缴纳保险费。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应加强对其经营业务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有关劳动保护条例,防止伤害事故发生;一旦发生事故,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少损失。

第十六条 如果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本保险重要事项变更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在五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根据本公司的要求调整保费,否则本公司对由此导致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一旦发生本保险单所承保的任何事故,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七天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间内以书面报告提供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和损失程度,并协助本公司进行调查核实;

(二)未经本公司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不得自行对索赔事项做出承诺、提议或付款的表示,否则,对此本公司概不负责;

(三)在预知可能引起诉讼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并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件后,立即将其送交本公司;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名义进行诉讼、追偿,被保险人应全力协助。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如不履行上述第十二条至第十六条约定的任一项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者从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

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严格遵守和履行本保险单的各项约定,是本公司承担本保险合同项下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第二十条 本保险合同在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后自动终止,本公司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本保险合同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终止本保险单,对未满期的保险费,本公司依照短期费率的约定返还被保险人;本公司也可提前十五天书面通知被保险人终止本保险合同,对未满期间的保险费,本公司依照全年保险费按日比例返还被保险人。

第二十二条 如果任何索赔含有虚假成分,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索赔时采取欺诈手段企图在保险合同项下获取利益,或任何损失是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纵容所致,被保险人将丧失其在本保险合同项下此次索赔的所有权益。对由此产生的包括本公司已支付的赔款在内的一切损失,应由被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二十三条 若本保险合同项下负责的损失涉及其他责任方时,不论本公司是否已赔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立即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行使或保留向该责任方索赔的权利。在本公司支付赔款后,被保险人应将向该责任方追偿的权利转让给本公司,移交一切必要的单证,并协助本公司向责任方追偿。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与本公司之间的一切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选择以下二种方式之一解决:

(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五条 因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定义

本条款中的职业性疾病是指企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组织的雇员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并且在保险合同期间内确诊的疾病。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相关类别和目录为准。

本条款中的临时工是指由被保险人聘任的从事与被保险人工作有关的且未与被保险人签署?雇佣合同?或?劳动合同?的临时性工作人员。

附件一: 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教职员工校方责任险费率表

赔偿限额(万元/人/年) 死 亡 伤 残 特别费用 医疗费用 诉讼费用 30 40 2 4 2 保险费(元/人/年) 50

附件1 合同号:

风险管理顾问合同(教育局)

甲方:

乙方: 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甲方决定聘任乙方作为甲方的独家风险管理顾问,乙方同意担任甲方的独家风险管理顾问。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守信、互惠互利、长期合作”的原则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一、合同目的

通过订立本合同,乙方向甲方提供风险管理及保险经纪服务,协助甲方采取科学、有效的手段管理各类风险,规避因风险发生所带来的各项损失,从而保障甲方教育教学活动的稳定、健康发展。在自愿的前提下,乙方可以为甲方管辖范围内的学校、学生和教职员工提供保险经纪服务和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二、风险管理顾问的服务方式和内容

2-1、为投保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 2-2、为投保人拟定投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 2-3、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代办检验、索赔; 2-4、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索赔;

2-5、中国保监会许可,经乙方总公司授权的其他业务。 三、其它

3-1、本合同有效期3年。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前60日内,任何一方决定不再延续本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另外一方。未书面通知的,本合同自期满之日起自动延续2年。 3-2、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3-3、本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3-4、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各份文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北京联合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 授权代表(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浙江省校(园)方责任保险工作手册(10).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人寿个险新人手册(总) - 图文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