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7 应在说明中写明室外透水地面的面积、铺装材料的种类及构造做法、镂空铺地的镂空率及构造做法。
室外透水地面面积比应不小于45%。 [一般项4.1.18]
透水地面包括自然裸露地面、公共绿地、绿化地面、镂空面积比大于等于40%的镂空铺地(如植草砖),以及符合《透水路面砖和透水路面板》GBT 25993要求的透水砖。透水地面面积比指透水地面面积占室外地面总面积的比例。
2.1.8 说明中的建筑材料及制品应符合北京市发布的现行有效的限制、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及制品的相关
规定。[控制项4.4.1]
2.1.9 应写明砂浆采用预拌砂浆。[一般项4.4.8]
2.1.10 应写明卧室、起居室的允许噪声级和各部分的隔声量,审核是否满足以下要求:卧室、起居室的允
许噪声级在关窗状态下白天不大于45 dB(A),夜间不大于35 dB(A)。分户楼板和分户墙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不小于45 dB,分户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声压级不大于70 dB。户门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不小于30 dB;外窗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不小于30dB。[控制项4.5.3]
2.1.11有无障碍设计说明章节,并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要求。(同常规施工图审查要点中
无障碍设计的相关内容。)[控制项4.5.6]
2.1.12 应写明外窗(门)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采用高效保温材料填堵,不得采用普通水泥砂浆补缝。变
型缝墙应采用保温措施,且缝外侧应封闭。[控制项4.5.7]
2.1.13当一个楼栋单元设有多台电梯时,建筑设计说明中应写明要求选用具有节能运行控制模式的电梯系
统。[一般项4.2.9]
2.1.14设计说明中应写明建筑中所用的建筑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相关行业的相关产品标准以及放射性
核素限量标准(GB 6566);未使用国家及北京建设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现行有效的限制、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及制品。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要符合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即GB 18580~18588的要求,室内甲醛、苯、氨、氡和TVOC等空气污染物浓度符合现行GB50325《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程》的规定。[控制项4.4.2,控制项4.5.5]
Ⅱ 总平面图
2.1.15 如有保留和利用的水系、植被,需在总平面图中标明。[控制项4.1.1]
2.1.16 明确标明自行车停车区域,并在指标中写明自行车车位数,应符合规划条件要求。[一般项4.1.17] 2.1.17 指标中应写明地面停车位数量,核查住区内地面停车率不超过10%。地面停车率是指地面停车位数
量与住区户数的比率。如不能满足,可选择住区出入口到达公共交通站点的步行距离不超过500m,且有2条及以上公交线路,并提供相关交通规划图或现场照片等证明文件。[一般项4.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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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8 在总平面中标明室外透水地面的位置及面积,透水地面面积与室外地面总面积的比应不小于45%,
且与设计说明中的内容一致。[一般项4.1.18]
Ⅲ 材料做法表
2.1.19 建筑材料及制品应符合北京市发布的现行有效的限制、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及制品的相关规定。[控
制项4.4.1]
2.1.20 明确分户楼板、分户墙的做法和隔声量,并核实该做法是否满足空气声隔声量和楼板撞击声声压级
的要求(常用楼板做法的撞击声声压级隔声量可参考华北标12BJ1-1工程做法的隔声楼面做法检测结果);应明确设备机房内隔声、吸声处理的工程做法。[控制项4.5.3]
Ⅳ 平面图、户型图
2.1.21 户型平面图中应标明卧室、起居室(厅)、厨房采光窗洞口的窗地面积比,且应不小于1:7 。[控制
项4.5.2]
2.1.22 户型平面图中应标明各居住空间通风开口面积占该房间地板面积的比例,且应不小于5%。[控制项
4.5.4]
2.1.23 建筑入口和主要公共活动空间设计符合现行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规定(同常规施工
图审查要点中无障碍设计的相关内容)。 [控制项4.5.6]
2.1.24 户型平面图中应明确如果住宅设有2个及以上卫生间时,至少有1个卫生间设有外窗。[一般项4.5.9]
如有2个及以上卫生间时均无外窗,则可选择满足一般项4.5.10,即:围护结构的隔声、减噪效果明显,满足以下任意一项即满足要求:
1)卧室、起居室(厅)内的噪声级达到《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 50118中高性能住宅的要求(卧室昼间≤40dB,夜间≤30dB;起居室昼间和夜间均≤40dB); 2)楼板和分户墙的空气声计权隔声量大于50dB;
3)楼板的计权标准化撞击声声压级不大于65dB。(常用楼板做法的撞击声声压级隔声量可参考华北标12BJ1-1工程做法的隔声楼面做法检测结果)[一般项4.5.10]
2.1.25 平面图中公共使用功能的设备、管井设置在公共部位,并预留有检修门、检修通道等。[一般项4.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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Ⅴ 立面、剖面及详图
2.1.26 建筑外立面设计不对周围环境产生光污染,不采用镜面玻璃及抛光金属板等材料。[一般项4.1.15] 2.1.27 立面、剖面图中应标明纯装饰性构件及屋顶女儿墙高度。如有大量装饰性构件或女儿墙高度超过3.0
米,需提供装饰性构件造价占工程总造价比例计算书,证明其造价小于工程总造价的2%。计算书示例参见附录E。 [控制项4.4.3]
2.1.28 建筑墙身详图中外墙出挑构件及附墙部件(如阳台、雨罩、空调室外机搁板、附壁柱、凸窗、装饰线
等)均应采取隔断热桥和保温措施,外窗外侧四周墙面应进行保温处理。[控制项4.5.7]
Ⅵ 其他文件
2.1.29 节能计算书,符合现行北京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891的要求。(同常规施工图审查要
点中建筑节能的相关内容)[控制项4.2.1]
2.2结构专业
Ⅰ 设计说明
2.2.1 应说明现浇混凝土结构全部采用预拌混凝土。[控制项4.4.4] 2.2.2 应说明砂浆采用预拌砂浆。 [一般项4.4.8]
Ⅱ 计算书
2.2.3 对于6层以上的钢筋混凝土结构(6层及以下建筑及钢结构建筑不参评),应满足以下任一项要求,并
提供其计算书。[一般项4.4.7]
1)钢筋混凝土结构中的钢筋使用HRB400级(或以上)钢筋占钢筋总重的70%以上的计算书,如全部使用HRB400级(或以上)钢筋,可不提供计算书,但需在设计说明中写明。计算书示例参见附录F。
2)混凝土结构竖向承重结构中采用强度等级在C50(或以上)混凝土用量占竖向承重结构中混凝土总重比例超过50%的计算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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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给排水专业
Ⅰ 设计说明
2.3.1 设计说明中应包含:各系统管材、管件,阀门的选用;各系统计量要求,计量要求可根据《民用建筑
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中6.1.9 条执行。(同常规施工图审查要点中相关内容)[控制项4.3.2,一般项4.3.12]
2.3.2 设计说明中应明确卫生器具和配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 164的有关要求。
[控制项4.3.3]
2.3.3设计说明中应明确供水系统的压力控制要求,其中入户管表前压力不大于0.2MPa。[控制项4.3.3] 2.3.4 设计说明中应明确景观用水水源不得采用市政自来水和地下井水,其补水只能采用非传统水源。项目
中无景观水体时,本条不参评。 [控制项4.3.4]
2.3.5 设计说明中应明确人工水景采用过滤、循环等技术措施。项目中无景观水体时,本条不参评。[控制项4.3.4]
2.3.6 设计说明中应明确非传统水源的来源、用途、供水系统设置、防污染措施等。如项目中有自建中水处
理站时,设计说明中应明确非传统水源的来源、用途、水平衡分析、处理流程、供水系统设置、防污染措施等。具体要求见《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 50336、《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中的相关要求。同常规施工图审查要点中相关内容。 项目中未采用非传统水源时,控制项4.3.5不参评,一般项4.3.9不达标。[控制项4.3.5,一般项4.3.9]
2.3.7根据《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节约用水设施管理的通知》京水务第[2005]29号文,设计说明中应包含雨水
利用的内容及对室外采用下凹式绿地等的要求。设计说明中应写明雨水就地入渗的措施。[一般项4.3.6]
2.3.8设计说明中明确室内、外绿地的浇灌方式均为节水灌溉方式。当采用中水为灌溉水源时不应采用喷灌
方式,而应采用微喷灌、滴灌等[一般项4.3.8与4.3.9可二选一]
Ⅱ 施工图
2.3.9 系统图中应体现说明中水表设置的要求。[控制项4.3.2,一般项4.3.12]
2.3.10 设集中生活热水系统时,应设置完善的循环系统,不循环的支管不宜过长,用水点开启后10秒钟内
应出热水。[控制项4.3.3]
2.3.11 施工图中应体现非传统水源的来源、用途、供水系统设置、防污染措施等。如项目中有自建中水处
理站时,施工图中应体现非传统水源的来源、用途、水平衡分析、处理流程、供水系统设置、防污染措施等。具体要求见《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 50336、《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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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00中的相关要求,并与设计说明中的相关内容保持一致。同常规施工图审查要点中相关内容。项目中未采用非传统水源时,控制项4.3.5不参评,一般项4.3.9不达标。 [控制项4.3.5,一般项4.3.9]
2.3.12核实平面图中公共使用功能的设备、管井设置在公共部位,包括给水总立管、消防立管、雨水立管等,
以及公共的管道阀门和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等,布置在开敞式阳台的雨水立管和户内排水立管检修口除外。并预留有检修门、检修通道等。[一般项4.6.11]
Ⅲ 水系统规划方案
2.3.13应提交水系统规划方案的文本文件,统筹、综合利用各种水资源。水系统规划方案提纲见附录D。[控
制项4.3.1]
2.4暖通专业
Ⅰ 设计说明
2.4.1 如果建筑内部有污染源排放,应在设计说明中明确采取的合理布局、隔离或处理措施,如锅炉房烟囱、
餐厅厨房油烟及空调室外机避免向行人通过区域排烟、排热与排风,或采取高位排放、烟气处理等措施避免对行人产生不利影响。[控制项4.1.7]
2.4.2 设计说明要写明有关室(户)温调节措施及热量分户计量的技术措施内容。 [控制项4.2.3]
1)对于集中采暖系统,设计说明应写明楼前安装楼栋热量表,分户设置热计量装置,采暖末端设置温控装置。
2)对于集中空调系统,设计说明应写明设置住户可对空调送风或空调给水进行调节的装置及冷量计量装置。
3)对于住户自行安装或精装修项目安装的多联式空调或分体空调,应在设计说明中进行说明,可以判定空调系统满足了设置室温调节装置的要求。
2.4.3 设计说明中说明室温控制的措施、形式以及控制方式。[一般项4.5.12]
2.4.4设计说明中应写明设置分户热量分摊装置(或方法),如用户热量表法;散热器热分配法;流量温度
法和通断时间面积法等。[控制项4.2.3]
Ⅱ 设备表
2.4.5 对于采用集中空调系统的居民小区,应在设备表中标明冷源的能效比或性能系数,且应比北京《公共
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687的规定值高一个等级。 [控制项4.2.2,一般项4.2.7]
2.4.6 设有户式集中空调系统的住宅,设备表中需要标明其能效比或性能系数,应比北京市《居住建筑节能
设计标准》DB11/891中的规定高一个等级。风管送风式空调(热泵)机组的能效比和性能系数应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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