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标准条文 4.1.5绿化物种选择适应北京地区气候和土壤条件的乡土植物,选用少维护、耐候性强、病虫害少、对人体无害的植物,场地内的植物,且从植物产地到场地运输距离为500km以内的植物数量占同类物种总数量的70%以上。 4.1.6住区绿地满足北京地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对绿化用地面积的相关要求。 审查内容 应在建筑设计说明中提出对景观设计的要求如下:绿化物种选择适应北京地区气候和土壤条件的乡土植物,选用少维护、耐候性强、病虫害少、对人体无害的植物,场地内的植物,且从植物产地到场地运输距离为500km以内的植物数量占同类物种总数量的70%以上。 绿地率由规划审查部门审核,不在施工图中审查,所有项目均视为满足要求。 如果住区内部有污染源排放,应在设计说明中明确采取的合理布局、隔离或处理措施,如公共配套锅炉房烟囱、餐厅厨房油烟及空调室外机避免向行人通过区域排烟、排热与排风,采取高位排放、烟气处理等措施避免对行人产生不利影响。 设计阶段不参评。 4.1.7住区内部无排放超标的污染源,并通过合理布局和隔离等措施降低污染源的影响。 4.1.8施工过程满足北京市地方标准《绿色施工管理规程》DB11/513中对环境保护的要求,控制由于施工引起各种污染以及对场地周边区域的影响。 4.1.9优先选择具有城市改造潜力、适合再开发的场地,以减少对空地或未开发场地的占用。 4.1.10充分利用尚可使用的旧建筑。 4.1.11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符合北京地区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的相关要求,并合理采用综合建筑并与周边地区共享,以提高场地空间的利用效率。 4.1.12住区环境噪声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的规定。采用适当的隔声降噪措施,降低住区内外噪声源的影响。 4.1.13实测或模拟计算证明住区室外日平均热岛强度不大于1.5℃,或同时满足以下任意三项即为满足要求: 1、住区绿地率不小于35%,采用复层绿化,合理进行植物配置; 2、住区中不少于50%的硬质地面有遮荫或铺设太阳辐射吸收率为0.3~0.7的浅色材料; 3、无遮荫人行道不超过住区内人行道路长度的25%,地面停车位均设有遮荫措施; 4、不少于30%的可绿化屋面实施绿化或不少于75%的非绿化屋面为浅色饰面,坡屋顶饰面的太阳辐射吸收率小于0.7,平屋顶饰面的太阳辐射吸收率小于0.5。 4.1.14住区风环境有利于冬季防风和室外行走舒适及过渡季、夏季的自然通风。建筑物周围人行区域距地面1.5m 高处的风速低于 5m/s,风速放大系数不大于2,并避免出现局部漩涡和死角。冬季保证建筑物前后压差不大于5Pa, 夏季保证75%以上的板式建筑前后保持1.5Pa左右的压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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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项目基础条件不一样,此项不一定均能满足,一星级可不选用,不纳入审查要点。 各项目基础条件不一样,此项不一定均能满足,一星级可不选用,不纳入审查要点。 公共服务设施由规划审查部门审核,不在施工图中审查,所有项目均算满足要求。 各项目基础条件不一样,此项不一定均能满足,一星级可不选用,不纳入审查要点。 较难达到,且需提供模拟报告,一星级可不选用,不纳入审查要点。 一 般 项 较难达到,且需提供室外风环境模拟报告(模拟报告要求参见公共建筑的一般项5.1.9),一星级可不选用,不纳入审查要点。 类别 标准条文 4.1.15住区光环境控制满足以下要求: 控制室外照明中射向夜空与住户外窗以及溢出场地边界的光束,夜景照明设计符合《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JGJ/T 163 的要求; 建筑外立面设计不对周围环境产生光污染。不采用镜面玻璃或抛光金属板等材料;玻璃幕墙设计符合《玻璃幕墙光学性能》GB/T 18091的相关规定。 审查内容 1.核查立面图,外立面不应大面积采用镜面玻璃及抛光金属板等材料。 2.在建筑设计说明中明确玻璃幕墙用玻璃或其他材料反射率不大于0.3。在主干道、立交桥、高架路两侧建筑物高20m以下部分,其余路段10m以下部分应采用反射比不大于0.16的低反射玻璃,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玻璃幕墙光学性能》GB18091的相关要求。 3. 在电气设计说明中应说明景观照明设计应满足《 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 JGJ/T 163第七节要求。 4.1.16根据北京地区气候条件和植物自然分布特点,应在说明中提出对景观设计的要求如下:绿化物种应栽植多种类型的植物,构成乔、灌、草及层间植物构成乔、灌、草及层间植物相结合的多层次植物群落,相结合的多层次植物群落。 并满足以下要求: 1.每100 m2绿地上乔木量不少于3 株,灌木量不少于10 株; 2.每100m2硬质铺地上乔木量不少于1 株; 3.合理确定常绿植物和落叶植物的种植比例。其中,常绿乔木与落叶乔木种植数量的比例宜控制在1:3~1:4之间; 4.选用木本植物种类满足:住区用地面积≤5万m2时不少于30种,住区用地面积5~10万m2时不少于35种,住区用地面积≥10万m2时不少于40种。 4.1.17住区交通组织及停车设计满足以下三项目要求中的两项: 1选址和住区出入口的设置方便居民充分利用公共交通网络,住区出入口到达公共交通站点的步行距离不超过500m,且有2条及以上公交站点; 2住区内机动车停车优先采用地下停车库及停车楼方式,减少地面停车。住区内地面停车率不超过10%; 3住区配套设置自行车停车设施。 4.1.18住区非机动车道路、地面停车场和其他硬质铺地采用透水地面,并利用园林绿化提供遮阳。室外透水地面面积比不小于45%。 1.明确标明自行车停车区域,并在指标中写明自行车车位数,应符合规划条件要求。 2.建筑总平面图指标中应写明地面停车位数量,核查住区内地面停车率不超过10%。地面停车率是指地面停车位数量与住区户数的比率。 3.如不能满足,可选择住区出入口到达公共交通站点的步行距离不超过500m,且有2条及以上公交线路,并提供相关交通规划图或现场照片等证明文件。 1.应在说明中写明室外透水地面的面积、铺装材料的种类及构造做法、镂空铺地的镂空率及构造做法。室外透水地面面积比应不小于45%。 2.在总平面中标明室外透水地面的位置及面积,透水地面面积与室外地面总面积的比应不小于45%,且与设计说明中的内容一致。 透水地面包括自然裸露地面、公共绿地、绿化地面、镂空面积比大于等于40%的镂空铺地(如植草砖),以及符合GBT 25993《透水路面砖和透水路面板》要求的透水砖。 透水地面面积比指透水地面面积占室外地面总面积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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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 2节能与能源利用 类别 标准条文 4.2.1住宅建筑热工设计和暖通空调设计符合现行北京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的规定。 4.2.2集中空调所选用的冷水机组或单元式空调机组的性能系数、能效比符合北京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 687中的规定值。 审查内容 同常规施工图审查要点中建筑节能的相关内容。 1.非集中空调项目此条不参评。 2.对于采用集中空调系统的居民小区,其冷源的能效值必须达到北京《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687的规定值。 3.设计有户式中央空调系统的住宅,其性能系数应符合北京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891中的规定值。 4. 暖通设备表中需要标明冷源设备的能效比或性能系数。 控 制 项 4.2.3住宅内应设置室温调节装置;采用集中采暖1.暖通设计说明要写明有关室(户)温调节措施及热量和(或)集中空调系统的住宅,设置热量计量设施。 分户计量的技术措施内容。 2.对于集中空调系统,设计说明应写明设置住户可对空调的送风或空调给水进行分档控制的调节装置及冷量计量装置。 3.对于集中空调系统,应设计可对空调的送风或空调给水进行分档控制的调节装置及冷量计量装置。 4.设置分户热量分摊装置(或方法),如用户热量表法;散热器热分配法;流量温度法和通断时间面积法。 5.对于住户自行安装或精装修项目安装的多联式空调或分体空调,应在设计说明中进行说明,可以判定空调系统满足了设置室温调节装置的要求。 4.2.4公共场所和部位的照明采用高效光源、高效灯具和低损耗镇流器等附件,并采用节能控制措施,在有自然采光的区域设声控或光电控制。 1.审查内容同《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中8.7.5条。 2.具有天然采光的公共区域,应明确其照明采取声控、光控、定时控制、感应控制等一种或多种集成的控制装置。并核实照明平面图。 4.2.5利用场地自然条件,合理设计建筑体形、朝一星级可不选用,不纳入审查要点。 向、楼距和窗墙面积比,使住宅获得良好的日照、通风和采光效果,并根据需要设遮阳设施。 4.2.6选用效率高的用能设备和系统。集中采暖系统热水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符合《严寒和寒冷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26的规定;集中空调系统风机单位风量耗功率和冷热水输送能效比符合北京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687的规定。 1.未采用集中采暖和(或)空调系统的项目此条不参评。 2.设备表中应标明锅炉的额定热效率,采暖系统锅炉额定热效率必须符合必须符合京北京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891的规定。 锅炉房不在本次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项目,锅炉热效率视为满足要求,设计说明中应对其概况进行说明;需二次设计的应在设计说明中对锅炉热效率提出要求。 3.集中采暖和(或)空调系统的住宅,暖通设备表中应标明风机单位风量耗功率、采暖系统耗电输热比和空调冷热水系统输送能效比,集中采暖系统热水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应符合北京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891的规定;集中空调系统风机单位风量耗功率和冷热水输送能效比符合北京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687的规定 一 般 项 26
类别 标准条文 4.2.7当采用集中空调系统时,所选用的冷水机组或单元式空调机组的性能系数、能效比比北京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相关标准中的规定值高一个等级;采用分散式房间空调器进行空调和采暖时,选用符合《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12021.3和《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21455中规定的节能型产品;采用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作为户式集中空调(采暖)机组时,选用国家标准《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能效限定值机能源效率等级》GB 21454中规定的节能型产品。 审查内容 对于没有设置分散式房间空调器或者多联机的仅预留空调器电源,空调器选择安装由用户自理的项目此条不参评。 1.采用集中空调系统的住宅,设备表中应标明冷水机组或单元式空调机组的性能系数、能效比,且比北京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相关标准中的规定值高一个等级。 2.设有户式集中空调系统的住宅,设备表中需要标明其能效比或性能系数,应比北京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891中的规定高一个等级。风管送风式空调(热泵)机组的能效比和性能系数应达到《风管送风式空调(热泵)机组》GB/T 18836中规定值的要求。 3.采用分散式房间空调器进行空调和采暖时,设备表中应标明空调器能效值、能源效率等级,且满足《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12021.3和《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21455中规定的节能型产品要求。 4.2.8采用集中采暖和(或)集中空调系统的住宅,一星级可不选用,不纳入审查要点。 设置能量回收系统(装置)。 4.2.9选用节能电气产品,同时电梯选用具有节能拖动及节能控制方式的设备。 1.当一个楼栋单元设有两部及其以上电梯时,建筑设计说明中应明确选用具有节能运行控制模式的电梯系统 2.电气设计说明及低压配电系统图住宅小区变电所应选用D,Yn11结线的低损耗节能型电力变压器,并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20052的相关规定。如项目范围内无变配电所、或由专业供电设计单位设计、或变配电所不在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视本项满足要求,但需在设计说明中说明。 较难达到,一星级可不选用,不纳入审查要点。 一星级可不选用,不纳入审查要点。 4.2.10采暖和(或)空调能耗低于现行北京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规定值的90%。 4.2.11根据北京气候和自然资源条件,合理利用太阳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可再生能源的使用量占建筑总能耗的比例大于5%。
B.1. 3节水与水资源利用 类别 标准条文 4.3.1制定水系统规划方案,统筹、综合利用各种水资源。 控制项审查内容 详见水系统规划方案提纲(见附件) 1、设计说明中应包含: 1)各系统管材、管件,阀门的选用 2)各系统计量要求,计量要求可根据《民用建筑节水设计标准》GB 50555-2010中6.1.9条执行本条同常规施工图审查要点的相关内容。 2、施工图中应反应说明中水表设置的要求 4.3.2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管网漏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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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标准条文 4.3.3所有用水部位均采用节水器具和设备。所有用水器具应满足《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164、《节水型产品技术条件与管理通则》GB/T18870及《用水器具节水技术条件》DB11/343要求。 审查内容 1、设计说明中应明确卫生器具和配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CJ 164的有关要求。 2、设计说明中应明确供水系统的压力控制要求,其中入户管表前压力不大于0.2MPa 3、设集中生活热水系统时,应设置完善的循环系统,不循环支管不宜过长,用水点开启10S后出热水。 1、项目中无景观水体时,本条不参评。 2、设计说明中明确景观用水水源不得采用市政自来水和地下井水,其补水只能采用非传统水源。 3、设计说明中明确人工水景采用了过滤、循环等技术措施。 4.3.4人造水景的湖、水湾、瀑布及喷泉等景观用水水源不得采用市政自来水和自备地下井水。 4.3.5使用非传统水源时,采取用水安全保障措施,1、设计说明和施工图中应体现非传统水源的来源、用且不对人体健康与周围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途、供水系统设置、防污染措施等。如项目中有自建中水处理站时,施工图中应体现非传统水源的来源、用途、水平衡分析、处理流程、供水系统设置、防污染措施等。具体要求见《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 50336-2002、《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2006中的相关要求。 2、施工图中反应设计说明中的相关内容并保持一致。 3、项目中未采用非传统水源时,本条不参评。 以上同常规施工图审查要点的相关内容。 4.3.6采用多种渗透措施增加雨水就地渗透量,合理1、根据《关于加强建设项目节约用水设施管理的通知》规划地表与屋面雨水径流途径,有效降低地表径流。 京水务第[2005]29号文,设计说明中包含有雨水利用的内容及对室外采用下凹式绿地等的要求。 2、设计说明中应写明雨水就地入渗的措施。 4.3.7绿化、道路冲洗、洗车等非饮用用水采用再生水和(或)雨水等非传统水源。 4.3.8绿化灌溉采用喷灌、微灌等高效节水灌溉方式。 一星级可不选用,不纳入审查要点。 1.设计说明中明确室内、外绿地的浇灌方式均为节水灌溉方式。 2.当采用中水为灌溉水源时不应采用喷灌方式,而应采用微喷灌、滴灌等。 3.可与4.3.9项,二选一 1、设计说明和施工图中应体现非传统水源的来源、用途、供水系统设置、防污染措施等。如项目中有自建中水处理站时,施工图中应体现非传统水源的来源、用途、水平衡分析、处理流程、供水系统设置、防污染措施等。具体要求见《建筑中水设计规范》GB 50336-2002、《建筑与小区雨水利用工程技术规范》GB 50400-2006中的相关要求。 2、施工图中反应设计说明中的相关内容并保持一致。 3、项目中未采用非传统水源时,本条不达标。以上同常规施工图审查要点的相关内容。 4.可与4.3.8项,二选一 一星级可不选用,不纳入审查要点。 一般项 4.3.9非饮用水采用再生水时,优先利用附近集中再生水厂的再生水;附近没有集中再生水厂时,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选择其他再生水水源和处理技术。 4.3.10通过技术经济比较,合理确定雨水入渗、集蓄和利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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