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127绿色建筑一星级施工图审图要点-试行(3)

2019-08-29 19:06

到《风管送风式空调(热泵)机组》GB/T 18836中规定值的要求。 [控制项4.2.2, 一般项4.2.7] 2.4.7 采用分散式房间空调器进行空调和采暖时,设备表中应标明空调器能效值、能源效率等级,且满足《房

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12021.3和《转速可控型房间空气调节器能效限定 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 21455中规定的节能型产品要求。[一般项4.2.7]

2.4.8 设备表中应标明锅炉的额定热效率,采暖系统锅炉额定热效率必须符合北京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

准》DB11/891的规定。锅炉房不在本次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项目,锅炉热效率视为满足要求,设计说明中应对其概况进行说明;需二次设计的应在设计说明中对锅炉热效率提出要求。[一般项4.2.6] 2.4.9 集中采暖和(或)空调系统的住宅,暖通设备表中应标明风机单位风量耗功率、采暖系统耗电输热比

和空调冷热水系统输送能效比,集中采暖系统热水循环水泵的耗电输热比应符合北京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891的规定;集中空调系统风机单位风量耗功率和冷热水输送能效比符合北京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687的规定。未采用集中采暖和(或)空调系统,本条不审查。[一般项4.2.6]

2.4.10 暖通设备表中应标明主要设备噪声值。[控制项4.5.3]

Ⅲ 施工图

2.4.11 核实住区内部是否有污染源排放,是否采取的合理布局、隔离或处理措施,如公共配套餐厅厨房油

烟及空调室外机避免向行人通过区域排热与排风,或采取高位排放等措施避免对行人产生不利影响。[控制项4.1.7]

2.4.12 对于集中空调系统,应设计可对空调的送风或空调给水进行分档控制的调节装置及冷量计量装置。

[控制项4.2.3]

2.4.13 平面图中应体现出分户计量装置,并与设计说明、系统图一致。[控制项4.2.3]

2.4.14 设采暖或空调系统(设备)的住宅,用户可根据需要对室温进行调控并实现分户计量,系统图和末

端接管详图中需表达出具体内容,并与设计说明一致。[一般项4.5.12]

2.4.15 核实平面图中公共设备管道不得设在住户室内。公共使用功能的设备、管井设置在公共部位,包括

采暖(空调)供回水总立管,以及公共的管道阀门和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等。并预留有检修门、检修通道等。 [一般项4.6.11]

Ⅳ 节能计算文件

2.4.16 节能计算书,符合现行北京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891的要求。(同常规施工图审查要

点中建筑节能的相关内容)[控制项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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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电气专业

Ⅰ 设计说明及照明图例

2.5.1 设计说明中应说明景观照明设计需满足《 城市夜景照明设计规范》 JGJ/T 163第七节要求(施工图

审查只需审查设计说明中有此条内容即可,不负责审查具体内容)。 [一般项4.1.15]

2.5.2 具有天然采光的公共区域,设计说明、照明图例中应明确其照明采取声控、光控、定时控制、感应

控制等一种或多种集成的控制装置。并核实照明平面图。[控制项4.2.4]

2.5.3 电气设计说明及低压配电系统图住宅小区变电所应选用D,Yn11结线的低损耗节能型电力变压器,

并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20052)的相关规定。如项目范围内无变配电所、或由专业供电设计单位设计、或变配电所不在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视本项满足要求,但需在设计说明中说明。[一般项4.2.9]

2.5.4 电气设计说明应明确[控制项4.6.2]

1)居住建筑应以户为单位设置电能计量装置;可再生能源发电应设置独立分项计量装置。 2)公用设施应设置用于能源管理的电能表。

3)实施分时电价政策的地区,每户安装分时计费电表。

Ⅱ 系统图

2.5.5 低压配电系统图中应明确住宅小区变电所应选用D,Yn11结线的低损耗节能型电力变压器。如项目范

围内无变配电所、或由专业供电设计单位设计、或变配电所不在项目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视本项满足要求,但需在设计说明中说明。[一般项4.2.9]

2.5.6 配电系统图中应明确[控制项4.6.2]

1)居住建筑应以户为单位设置电能计量装置;可再生能源发电应设置独立分项计量装置。 2)公用设施应设置用于能源管理的电能表。

3)实施分时电价政策的地区,每户安装分时计费电表。

Ⅲ 施工图

2.5.7 核实照明平面图,具有天然采光的公共区域,其照明采取声控、光控、定时控制、感应控制等一种或

多种集成的控制装置。 [控制项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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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公共建筑

3.1建筑专业

Ⅰ 设计说明

3.1.1 写明项目原场地的主要用途,以及当前场地的规划用地性质,并写明项目未非法占用及破坏需特殊保

护的区域(如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农田等)。[控制项5.1.1]

3.1.2 写明是否保留和利用原有场地的地形地貌、水系和植被等自然资源。如有,需在总平面图中标明。确

需改造的,应说明在工程结束后采取的生态补偿措施。[控制项5.1.1]

3.1.3写明对玻璃幕墙用玻璃的反射率不大于0.3。在主干道、立交桥、高架路两侧建筑物高20m以下部分,

其余路段10m以下部分应采用反射比不大于0.16的低反射玻璃,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玻璃幕墙光学性能》GB18091的相关要求。[控制项5.1.4]

3.1.4 应在说明中提出对景观设计的如下要求:绿化物种选择适宜北京气候和土壤条件的乡土植物,构成乔、

灌、草及层间植物相结合的多层次植物群落。[一般项5.1.11]

3.1.5 应在说明中写明屋顶绿化面积与屋顶可绿化总面积,并写明屋顶绿化做法。屋顶绿化面积占建筑屋顶

可绿化总面积的比例应不小于30%。如屋顶绿化面积不满足要求则需满足一般项5.1.9,提供室外风环境模拟报告,满足建筑物周围人行区域距地面1.5m高处的风速低于5m/s。[一般项5.1.12或5.1.9] 注:屋顶可绿化面积不包括放置设备、管道、太阳能板等设施的屋面面积,不包括轻质屋面和大于15度的坡屋面等,也不包括电气用房和顶层房间有特殊防水工艺要求的屋面面积。屋顶放置花盆的方式不可视为屋顶绿化,地下车库的覆土上绿化也不可算作屋顶绿化。屋顶没有可绿化面积,或屋顶可绿化面积不大于30m2的项目,可以不做屋顶绿化,此条不参评。

3.1.6写明对外窗及透明幕墙的气密性要求: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不低于《建筑外门窗气密、水密、抗风压性

能分级及检测方法》GB/T7106规定的6级。透明幕墙的气密性能不应低于《建筑幕墙》GB/T21086中规定的2级。[控制项5.2.6]

3.1.7说明中的建筑材料及制品应符合北京市发布的现行有效的限制、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及制品的相关规

定。[控制项5.4.1]

3.1.8 应写明砂浆采用预拌砂浆。[一般项5.4.8]

3.1.9 应写明外窗框与墙体之间的缝隙,采用高效保温材料填堵;变型缝内应填满保温材料或采取其他保温

措施。[控制项5.5.2]

3.1.10应写明宾馆、办公类、商业类建筑室内背景噪声级,并应满足国家标准《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

GBJ 50118-2010中室内允许噪声标准中的低限要求或二级要求。[控制项5.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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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1有无障碍设计说明章节,并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要求。(同常规施工图审查要点中

无障碍设计的相关内容。)[控制项5.5.7]

3.1.12如为宾馆类建筑,应写明其围护结构构件隔声性能,并满足《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B50118中

的一级要求。[一般项5.5.10]

3.1.13设置有电梯或扶梯的建筑,应在设计说明中提出采用配备高效电机及先进控制技术的电梯的要求。自

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应具有节能拖动及节能控制装置,并宜设置自动控制自动扶梯与自动人行道运行的感应传感器;当2台及以上的电梯集中布置时,其控制系统应具备按程序集中调控和群控的功能。[一般项5.2.15]

3.1.14 设计说明中应写明建筑中所用的建筑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相关行业的相关产品标准以及放射性

核素限量标准(GB 6566);未使用国家及北京建设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现行有效的限制、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及制品。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要符合有害物质限量标准即GB 18580~18588的要求,室内甲醛、苯、氨、氡和TVOC等空气污染物浓度符合现行GB50325《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程》的规定。 [控制项5.4.2,控制项5.5.4]

Ⅱ 总平面图

3.1.15 如有保留和利用的水系、植被,需在总平面图中标明。[控制项5.1.1]

3.1.16根据指标核实地下空间建筑面积与建筑占地面积之比应不低于25%。如地下空间面积比低于25%,

则需满足一般项5.1.9,提供室外风环境模拟报告,满足建筑物周围人行区域距地面1.5m高处的风速低于5m/s。[一般项5.1.8或5.1.9]

3.1.17 如项目有屋顶绿化,应在总平面图中标出屋顶绿化区域与屋顶可绿化区域,并在指标中写明屋顶绿

化面积与屋顶可绿化总面积。 [一般项5.1.12]

3.1.18 标出自行车停车区域,并在指标中写明自行车车位数。[一般项5.1.14]

3.1.19 核实是否有地下停车库或停车楼,如果地下空间有特殊需求时(例如地下空间为不可设车库的人防工

程或有特殊工艺需求)可不设地下停车库,视为满足此项要求。如不能满足,可选择主要出入口到达公共交通站点的步行距离不超过500m,且有2条及以上公交线路,并提供交通规划图或现场照片等证明文件。 [一般项 5.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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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材料做法表

3.1.20 建筑材料及制品应符合北京市发布的现行有效的限制、禁止使用的建筑材料及制品的相关规定。[控

制项5.4.1]

3.1.21 应明确设备机房内隔声、吸声处理的工程做法。[一般项5.5.11]

Ⅳ 平面图

3.1.22 建筑入口和主要公共活动空间设计符合现行标准《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的规定。(同常规施

工图审查要点中无障碍设计的相关内容。)[控制项5.5.7]

3.1.23 如有屋顶绿化,屋顶平面图中应明确标出屋顶绿化区域。[一般项5.1.12]

Ⅴ 立面、剖面及详图

3.1.24 立面不应大面积采用镜面玻璃及抛光金属板等材料,采用面积应不超过外立面面积的50%。[控制项

5.1.4]

3.1.25 立面图中应表明外窗开启位置及方式。[控制项5.2.7,一般项5.5.8]

3.1.26 立面、剖面图中应标明纯装饰性构件及屋顶女儿墙高度。如有大量装饰性构件或女儿墙高度超过3.0

米,需提供装饰性构件造价占工程总造价比例计算书,证明其造价小于工程总造价的0.5%。计算书示例参见附录E。[控制项5.4.3]

3.1.27 墙身详图中外墙出挑构件及附墙部件(如:阳台、雨罩、附壁柱、装饰线等)均应采取隔断热桥和保温

措施;外窗外侧四周墙面应进行保温处理。[控制项5.5.2]

3.1.28 门窗表中统计各朝向外窗或透明幕墙的实际可开启面积与同朝向外墙或幕墙总面积的比例。可开启

面积不小于同朝向外墙或幕墙总面积的5%或外窗可开启面积不小于外窗总面积的30%。超高层建筑只计算100米以下的部分。有些不宜开窗通风的特殊建筑,如影剧院和商场,此条可不参评。[控制项5.2.7,一般项5.5.8]

Ⅵ 其他文件

3.1.29 节能计算书,符合现行北京市《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687的要求。集体宿舍,养老院、幼

儿园等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需符合北京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1/891。(同常规施工图审查要点中建筑节能的相关内容)。 [控制项5.2.1]

3.1.30 室外风环境模拟报告,模拟报告内容应包含如下内容。[一般项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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