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综保区说明书1010 - 图文(10)

2019-08-30 13:36

贵阳综合保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说明书

巡关道车行道宽度为不小于 4 米。

(2)路网骨架规划

在规划范围内形成“五横四纵”的道路主骨架系统。其中:

“五横”:规划一路、规划二路、规划十三路、规划四路、规划五路; “四纵”:规划六路、规划七路、规划八路、规划九路。

规划一路与为联系高新区、综合保税区以及东部地区的重要通道;规划二路是联系都拉乡、围网区、综合保税区东部配套组团的主要通道,其结合分期建设设计为地面和高架结合的道路形式,满足对外联系的同时符合综合保税区内部联系的要求;规划六路、规划十三路协同盐沙线,共同为联系高新区和综合保税区北部地区的重要通道。此外,规划结合围网区一、二期的建设,结合主干道建设,在围网区外部形成环路,与道路主骨架系统衔接。围网区一期周边通过规划一路、规划九路、规划二路和规划六路形成环路;远期围网区二期周边通过规划一路、规划九路、规划十三路、规划四路、规划七路、规划二路和规划六路形成环路;环路形成围网区对外交通的构架,也保证围

网区外部交通在规划区域内的畅通。

围网区一、二期建成后,围网区内形成三个层次的道路系统,分为主干路:规划二路、规划八路;次干路:规划十路、规划十二路、规划十五路;以及支路体系。

(3)主要道路规划

规划 3 条快速路、8 条主干路和 7 条次干路,总长度约为 58.01km。

表13-1主要干路规划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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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道路名称 道路等级 红线宽度(m) 长度(m) 断面形式 1 环城高速 快速路 40 3107.8 A1-A1 2 乌当环线 快速路 40 741.1 A2-A2 3 规划五路 快速路 40 883.5 A1-A1 4 盐沙线 快速路 40 1736.3 B-B 5 规划一路 主干路 40 4755.4 C2-C2 6 规划二路 主干路 40 3768.7 C1-C1 7 规划四路 主干路 40 1597.8 C2-C2 8 规划六路 主干路 40 2040.3 C2-C2 9 规划七路 主干路 40 3016.8 C1-C1 10 规划八路 主干路 40 2494.4 C1-C1 11 规划九路 主干路 30 1730.4 C1-C1 12 规划十三路 主干路 30 2203.7 D-D 13 规划三路 次干路 40 1127.0 D-D 14 规划十路 次干路 30 3376.7 D-D 15 规划十一路 次干路 30 2431.3 D-D 16 规划十二路 次干路 30 1534.1 D-D 17 规划十四路 次干路 30 1895.5 D-D 18 规划十五路 次干路 30 2308.6 D-D 19 规划十六路 次干路 25 2229.1 E-E

第十二章 综合保税区开发控制

地块边界和用地面积

综合考虑土地使用权属边界、 周边环境对地块开发建设的适宜规模影响、以及产业需求和公共设施设置等方面内容,地块划分以主干道、次干道、支路和河流为界,地块用地性质除了社区服务设施分到小类,其它以中类为主。

规划控制指标

各地块开发建设或改造时的用地范围、 土地开发强度及配套设施的安排等各类控制指标和要求由分幅图则确定, 应严格依据分幅图则确定的指标执行,同时应符合有关的规范规定。本次控制图则内容的选择主要依据“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的

12.1 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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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制要求,选取了地块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限高、绿地率、停车位、主要出入口方向和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等。

12.3 土地性质的变更

规划原则上不允许更改规划确定的各用地土地使用性质, 但考虑到规划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规划允许在一定条件允许部分用地变更性质。

(1)土地使用性质的变更必须经规划主要主管部门允许,并可以附加一定的条件。为不破坏用地总体布局,用地性质的变更只能在同类用地内进行,即只能在《城市用地分类及城市规划建设用地标准》规定的小类和中类范畴内进行。

(2) 凡在公共服务设施配建项目栏中列出的各类用地必须严格控制,不能更改用地使用性质。

(3)因为建设需求要更改土地使用性质的,最终性质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新城的动态发展进行调配。此外,开发部门要完全服从本规划审定的结果进行建设安排, 既保持控规的法规效用, 又符合新城发展的动态特征。

12.4 开发强度

开发强度分五级控制,第一级开发强度低于 1.5,包括高档住宅区、住宅配套用地、工业和仓储开发用地等。第二级开发强度为 1.5-2.0,主要为北部的住宅以及南部靠近高端住宅区的商业设施用地; 第三级开发强度为 2.0-2.5,以南部住宅和西部的商办为主;第四级开发强度为2.5-4.0,主要为西部动迁安置房;第五级开发强度为 4.0 以上,主要为在保税区两个卡口附近的商业商务办公用地。具体详见开发强度分布图。

12.5 建筑高度

总体上,根据地块性质和区位,设计不同的高度控制。最高建筑安排在两个卡口附近,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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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大于 60 米。

为增强城市空间的层次感,塑造良好的天际线,地块开发应避免高度的单一性,提倡多种高度建筑的搭配建设。高层住宅小区内,可设置一定的多层住宅;多层为主的住宅小区内,可设置少量的低层住宅和小高层住宅,形成丰富的空间序列。

住宅建筑高度要进行一定的控制,综合考虑消防安全、物业维护和建筑造价等因素,南部住宅以及西部动迁住宅建筑高度控制在 40-60 米之间;北部住宅以及西部展示贸易区高度为 24-60 米;围网区外部工业和仓储以及围网区工业建筑高度在 10 米以下;围网区内的仓储建筑控制在10-24 米。

建筑间距

建筑间距是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 本规划主要对日照间距进行控制。建筑间距应满足日照、消防等多方面的要求。在建筑项目设计中,应参照“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执行。

建筑物后退距离

是指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轨道交通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为同时符合消防、环保、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而必需的退让距离。本规划所规定的建筑退让距离均为最低标准,规划实施过程中可视具体情况适当增加,不得低于规划标准。本次规划主要参照“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的技术规范。

12.7.1 建筑退后道路红线

是指城市道路两侧控制沿街建筑物或构筑物(如外墙、台阶等)靠临街面的界线,又称建筑控制线。规划要求规划区内各类建筑均应退后道路红线(道路附属绿化带界线)建设按下表

12.6 12.7 贵阳综合保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说明书

执行。

表 9-1 路段上建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控制表

道路等级 30 米以上 大于等于 20 米小于等于 30 米 建筑退让 退道路红线(米) 退道路红线(米) 高度 24 米以下建筑 5 3 高度 24 米及 24 米以上 50 米以下建筑 10 8 高度 50 米及 50 米以上 100 米以下建筑 12 10 高度 100 米及 100 米以 上 150 米以下建筑 15 15 高度 150 米及 150 米以 上建筑 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并报市政府予以确定 备注:

1. 带裙房的高层建筑,裙房部分退让距离应当满足高层退让要求。

2. 建筑物退让距离,以建筑物及建筑外挑部分沿城市道路一侧实际正投影线计算。

3. 建筑物退让市政设施距离视具体情况可纳入建筑物规划用地范围,并用作市政管线、城

市轨道、道路拓宽车道等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

4. 地下建筑应按用地边界退让 3 米以上修建。地下建筑临城市道路应按地面 建筑临城市道路要求退让。

5. 沿红线宽度小于 20 米的规划道路,两侧建筑按国标《城市居住区规划设 计规范》 (GB50180-2002)的规定退让,同时应保证与相邻建筑间距的要求。

12.7.2 建筑离界距离

即建筑后退地块边界距离,沿地块基地边界的建筑物,其离界距离按建筑朝向、建筑开发强度及界外用地性质等不同因素控制,具体参照“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执行。

12.7.3 建筑后退河道蓝线

沿河道两侧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应按河岸蓝线保护范围以外 2 米退让。具体参照“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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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4 建筑后退电力线

本次规划范围内有 220KV 高压走廊一条,沿线建筑后退距离具体参照“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执行。

12.7.5 建筑后退铁路线

本次规划范围内有铁路编组站,在铁路干线两侧建设的,离边股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小于 20 米;在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建设的,离边股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小于15米;在铁路两侧修建围墙的,离边股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小于上述规定的一半, 围墙的高度不大于 2.5 米。

具体参照 “贵阳市城市规划技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执行。

12.7.6 建筑后退绿线

界外是公共绿地的,建筑物的最小退让距离是 3 米。

12.8 实施策略

与区域实施方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土地与功能上的衔接,并在此基础上依据区域社

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 通过保税区的发展带动地区的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发展。

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化编制各项专业系统规划, 加强综合协调和平衡。

结合规划实施,编制近期实施开发单元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合理安排各项功能设施和建筑布局。

开发建设中应加强与周边环境之间的综合协调和管理控制。

12.9 实施建议

改造与新建同步推进的原则

根据建设实际情况,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可采用规划动态维护方式对本规划进行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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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修改,确保重大项目的顺利实施。

环境塑造与开发建设并行的原则

对重大交通、 基础设施应与近期建设规划统一协调发展, 分阶段实施,同时应兼顾对环境造成的一定影响。强化城市建设宏观控制,进一步深化规划,在本规划指导下,加强城市防灾部署,沿山地区严禁深挖高切,对各种地质不良地段要加强治理并防止产生新的不良地质现象。

功能开发与保税区建设相配套的原则

建设要着眼长远,立足当前,量力而行,突出重点,逐步分期实施。在未来的开发建设中应充分考虑用地与功能需求上的预见性, 结合建设的开展对用地布局进行更深层次的研究,制订更为切实的深化规划。

城市建设与管理机制加强的原则

加强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和管理,加强规划法制建设,完善法律体系,依法进行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严格查处违法建设行为,保证本规划的实施。

第十三章 围网区规划

13.1 用地规划

规划围网区在综合保税区规划区内依据道路划定,控制面积在 270 公顷,其中以产业用地为主,占总用地的 74.76%。其中工业用地 59.87 公顷,物流仓储用地 50.13 公顷,工业仓储混合用地 89.84公顷,在产业用地布局时充分考虑规划和实际建设,增加工业仓储混合用地

量,根据实际建设过程中企业入驻情况可灵活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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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个围网区内部包含五大功能组团:

包括结合一期卡口和二期卡口设计的两处保税物流区,主要建设一日仓储区、企业自建仓储区以及公共仓储区,开展货物的保税仓储、物流增值及区内分拨服务等功能。

两处保税工业区分别位于围网区东部和西部,紧密结合保税物流区,主要布局企业生产厂房及相关生产设施,满足企业在区内开展加工、制造、检测、维修等业务的需要。

在围网区中部规划工业物流混合区,应对实际建设过程中企业的不同类型需求。同时,此区域采取较大的地块面积划分,在地块上进行总弄控制,满足不同企业对用地面积不同的要求。为有效体现综合保税区对地方经济的带动作用,规划在保税物流仓储区的围网区外围规划两处综合服务中心,主要承担国际贸易及海关、商检、税务、外管、金融以及企业办公总部等一站式服务功能,用于建设行政办公、金融服务、检测维修场地、展厅等设施。

表 14-1 围网区土地使用构成表

用地性质 用地代码 用地面积(公顷) 比例(%) 工业用地 M 59.87 22.40 物流仓储用地 W 50.13 18.75 工业仓储混合用地 MW 89.84 33.61 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 S 41.48 15.52 城市道路用地 S1 38.93 交通场站用地 S4 2.55 绿地 G 25.99 9.72 公园绿地 G1 7.93 防护绿地 G2 18.06 建设用地合计 267.31 100.00 水域 E1 0.88 铁路用地 H2 1.99 围网区总用地 270.18

13.2 道路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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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1 道路系统

围网区内部路网分为干路、支路、总弄三个层次,用地面积约 38.93公顷(不含总弄用地) ,占总用地的14.56%。

在满足地形和现状的基础上,尽可能采取方格路形式,利于产业用地的分隔和使用。路网形成两纵四横的干路系统,可快速连接规划七路、规划八路卡口。

规划围绕规划八路形成环状道路,作为综合保税区内部的公交通道,同时可有效疏解未来内部物流压力,即交通疏解环。规划工业物流混合地块控制街坊总弄,未来在实际建设过程中可根据企业使用情况进行灵活调整。

13.2.2 海关巡关道

海关巡关道是为满足保税区对安全巡逻而设置的专用通道,按照海关规定,专用巡关道车行道宽度为不小于 4米。

此次规划控制海关巡关道 7-12 米, 具体宽度结合不同区域按照修详确定,沿围网布置呈环状,巡关道与围网间根据实际情况控制绿带,以草皮和低矮灌木为主。巡关道局部与围网区内道路结合设置,保证巡关道完整性。

同时,巡关道也可在围网内交通紧张时,局部作为物流疏解通道。

13.2.3 专用铁路

车辆厂专用铁路在搬迁后基本纳入围网区范围内,规划对此线路进行保留改造,作为围网区内物流仓储专用铁路联系仓储用地,通过海关管理,可快速将货物、集装箱等连接贵阳铁路干线。

一期围网封关时,考虑到南侧车辆厂搬迁可能尚未完全完成,可在一期围网时利用铁路线地坪较低的特点,对穿越铁路的道路做上跨处理,围网进行分段围网。远期铁路完全作为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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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区专用铁路,道路和铁路相交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平交处理或者上跨。

13.2.4 公交及停车设施

结合综合保税区卡口设置停车场两处,主要作为出关车辆侯检区域,同时作为综保区内部公交线路首末站。

结合卡口以及综保区内部环状道路建设内部公交线路,也可采用其他低碳公共交通形式,如无轨电车等。

工业物流仓储用地内部可结合产业用地进行停车设施的设计。

由于贵阳综合保税区对外交通出口主要集中在规划七路和规划八路,为防止未来综保区发展后大车流量可能带来的拥堵情况, 规划在卡口周边,围网区外侧,设计 5 处大型停车场,作为交通调峰重要手段。

13.3 围网及卡口设计

13.3.1 围网设计

围网是设置在海关特殊区域与非特殊区域之间隔离设施,应为不间断全封闭且不得有破损和缺口,在《海关总署[2007]143 号——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基础和监管设施验收标准》中对综合保税区围网形式有严格规定。

规划建议贵阳综合保税区围网设计标准:

围网距地面的总净高3m~3.2m 。 距顶端 30mm 处向区外折弯30°,横排列三根带刺铁丝网,每根间距 0.1m

每间隔 3.5米竖Φ80 圆钢立柱,高度不低于 2.5m,表面做静塑处理

网孔为 50mm×50mm 菱形焊接网, 丝径 5mm, 网眼见方不大于 0.0025平方米 。 采用Φ40圆钢,结构样式基本呈“日”字型,颜色有多重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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