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海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海上突发公共事件(以下简称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机制,迅速、有序、高效地组织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救助遇险人员,控制危害范围,最大限度地减少海上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海洋环境污染。
1.2 编制依据
(一)国内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政发【2005】12号)、《浙江省海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浙政发【2005】113号)和《国家海上搜救应急预案》等。
(二)国际公约。《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造成船舶污染公约》、《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1969年国际干预公海油污事故公约》和《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温州市海上搜救中心搜救责任区内发生的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组织、指挥和协调;适用于浙江省海上搜救中心指定由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的,发生在市海上搜救中心搜救责任区以外的海上突发事件;适用于市海上搜救中心组织、指挥和协调的应急行动中所有参与海上应急救援活动的单位、船舶、设施、航空器及人员。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科学决策,快速高效。充分履行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尽最大努力抢救遇险人员,并确保营救人员自身安全。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和信息网络,充分发挥专家组的作用,科学制订应急方案,保证应急指挥的科学性。强化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应急力量建设,健全应急机制,实现应急反应的快速高效。
(2)政府领导,社会参与,依法规范。市政府对全市海上应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建立高效的应急反应机制,及时、有效地组织社会各类资源,形成工作合力。建设专业力量与社会力量相结合、多部门参加、多学科技术支持、全社会参与的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机制。明确各相关部门、单位、个人的责任、权利和义务,规范应急反应的组织、协调、指挥行为,规范采取非常措施的权限。
(3)预防为主,资源共享,加强协作。坚持预防为主,对可以预见的海上突发事件做好应对准备,适时进入应急待命状态,做到应急反应前移,尽量减少海上突发事件的危害性。充分利用常备资源,广泛调动各方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并发挥储备资源的作用。充分发挥参与救助各方力量的自身优势和整体效能,相互配合,形成合力。
1.5 海上突发事件分类
本预案将海上突发事件分为以下11类:船舶人员遇险事件、船舶火灾(爆炸)事件、海上污染事件、船舶医疗援助事件、航空器坠海事件、航空器海面迫降事件、船舶碰撞进水事件、船舶触礁搁浅事件、船舶失去动力事件、船舶失踪事件和船舶保安事件。
2 组织机构与职责
海上应急组织指挥体系由领导机构、管理机构、专家组、应急指挥系统、指定搜救力量等组成。
2.1 领导机构
市海上搜救中心是全市海上应急工作的领导机构,市海上搜救中心主任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温州海事局局长担任,其他副主任分别由其他成员单位分管领导担任。
市海上搜救中心由温州海事局、温州军分区、海军91765部队、海军91916部队、市边防支队、浙江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一支队驻温海警第二、第三大队、市安监局、市发改委、市海洋与渔业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市财政局、市环保局、温州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温州永强机场、温州海关、市气象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外办、市台办、市委宣传部、市港航管理局、东海救助局温州基地、温州航标处、市无管会、温州电信分公司、浙江移动温州分公司、中国联通温州分公司、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瑞安市、乐清市、永嘉
县、洞头县、平阳县、苍南县政府组成。
市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结合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的实际需要,承担海上突发事件的抢险救灾、支持保障和善后处理等相关应急工作。
2.1.1 市海上搜救中心主要职责
(1)制定市海上搜救工作有关规章制度,编制市海上搜救中心海上搜救工作经费预算。
(2)负责市海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运行、更新和管理。
(3)按照《海上搜救力量指定指南》的规定,指定辖区内的海上救援力量。 (4)响应相邻地区要求的应急合作、应急联动。
(5)承担市海上搜救应急值班和搜救组织、指挥、协调工作。 (6)承担船舶海上保安报警的接收及联络工作。 (7)协调相关部门做好海上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 (8)组织海上应急演练、演习工作。
(9)组织海上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知识、专业知识、新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培训和海上安全知识宣传。
(10)完成市政府、浙江省海上搜救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2.1.2 成员单位职责
(1)温州海事局:承担海上搜救、船舶防抗台和船舶、设施等大面积污染海域应急反应的日常组织、指挥和协调工作;负责调动专业和社会资源参与海上搜救;承担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海上船舶保安事件报警的接收和联络工作。
(2)温州军分区:负责协调驻温陆、海、空军部队参加海上搜救行动,及时掌握和通报有关灾情信息,提出抢险救灾建议;应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要求组织军分区所属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加海上搜救行动,协助做好有关保障工作。
(3)海军91765部队、海军91916部队: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海上搜救、船舶防抗台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海域应急反应等工作;应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要求组织舰船、飞机和官兵参加海上搜救行动。
(4)市边防支队:负责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海上搜救、船舶防抗台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海域应急反应等工作;应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要求组织、指挥船艇和官兵参加海上搜救行动;负责警戒区域的安全保卫工作。
(5)浙江省公安边防总队海警第一支队驻温海警二、第三大队:参与海上搜救、船舶防抗台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海域应急反应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应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要求组织船舰和官兵参加海上搜救行动。
(6)市安监局:会同有关部门协调海上搜救力量(资源)的保障工作;贯彻国家有关海上搜救、船舶防抗台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海域应急反应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参与海上搜救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海域应急反应的组织、指挥和协调。
(7)市发改委:负责海上搜救资源保障的协调工作。
(8)市财政局:负责市海上搜救中心搜救专项经费的安排、支付和监督管理。会同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等有关部门研究拟定搜救基金的建立和使用方法;对必要的搜救经费给予支持。
(9)市海洋与渔业局:会同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海上搜救、船舶防抗台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海域应急反应方案;参与应急反应组织、指挥和协调;负责提供渔船的遇险信息、海上搜救所需的海洋水文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支持;负责组织事故现场附近的渔船参加海上搜救行动。
(10)市交通局:会同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海上搜救、船舶防抗台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海域应急反应方案;参与应急反应组织、指挥和协调并提供必要的搜救资源和技术支持;协助调用、利用事故海域的其他营运船舶参与搜救。
(11)市公安局:参与海上搜救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海域应急反应的组织、指挥和协调;提供必要的资源和技术支持;应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要求组织公安边防部队和船艇参加海上搜救活动;负责重大搜救活动的道路交通管制;负责船舶海上保安事件的应急处置。
(12)市消防支队:参与失火船舶的救助并提供救助装备和技术支持。 (13)市环保局:负责入海口以内环境污染事故的监督,对事故造成的环境安全影响进行评价,对事故引发的环境污染进行监测;配合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
室和有关部门拟订船舶大面积污染海域应急反应方案,参与船舶大面积污染海域应急反应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并提供与海洋污染相关的环保技术支持。
(14)国家海洋局温州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根据海上搜救需要,负责提供事发水域风、浪、潮等水文气象实况和预报;对事故引发的海洋环境污染进行监测;配合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和有关部门拟订船舶大面积污染海域应急反应机制方案,参与船舶大面积污染海域应急反应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并提供与海洋污染相关的环保技术支持。
(15)温州永强机场:负责提供航空器的海上遇险信息和搜救技术的支持,参与航空器的海上搜救工作。
(16)温州海关:协助做好海上搜救、船舶防抗台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海域应急反应工作;应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要求组织海关船艇参加海上搜救行动。
(17)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温州沿海中短期气象预报(48小时内的大风、天气状况)、热带气旋信息、灾害性天气的预警预报和海上搜救的气象技术支持。
(18)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海上紧急医疗救援以及设备设施的支持。
(19)市民政局:负责协调获救中国籍人员的安置、遣返和死亡人员的遗体处理工作。
(20)市外办:负责协调获救外籍人员的善后工作。 (21)市台办:负责协调获救台胞的善后工作。
(22)市委宣传部:负责协调海上搜救有关信息对内对外的宣传报道和对媒体现场采访活动的管理、协调和指导。
(23)市无管会:负责协调海上搜救无线电管理和海上搜救通信新技术应急的支持工作。
(24)温州电信分公司:根据海上搜救工作的需要,负责协调海上搜救陆域段的应急通信保障。
(25)市港航局:负责提供港口的水文资料信息;应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要求组织有关船舶参加海上搜救活动并提供应急抢救的泊位码头;应急情况下,指派引航员参加救助并提供技术支持。
(26)东海救助局温州基地:安排救助值班船和救助力量;负责为海上搜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