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船上救生设备情况(救生设备的种类、数量及可用情况),等等。 4.1.6 相关信息的获取
在收集和核实相关信息的同时,应及时与船东、管理人、经营人联系,尽可能提供船舶防火控制图、船舶总布置图、管系图,船舶稳性计算书等船舶资料和技术支持;并与货主、托运人联系,获取船载货物的有关信息,提供技术支持。
4.2 评估和判断
根据所得到的信息,现场指挥部应对下列项目(但不限于)进行评估,并做出专业性的判断:
1 是否需要撤离有关人员;
2 火灾的可能规模及扩展趋势(火情是否得到控制,火势是否已无法控制,是否可能发生爆炸或再次爆炸,是否引发新的险情,人员的伤亡情况);
3 船舶自救的可能性;
4 可能导致其他事件的情况(是否会影响正常通航秩序,是否会造成其他的环境损害,是否会影响港区的安全,是否威胁救助人员自身的安全);
5 实施救助的可行性、附近船舶施救的可能性; 6 调用何种专业扑救队伍及所到达的时间; 7 对人身安全、公众健康的影响; 8 对环境构成的威胁;
9 气象、海况对施救行动和效果的可能影响;
10 是否需要指派总指挥部专业技术人员赶赴现场协助;
11可能引发其它事件的防范措施,包括疏散周围船舶、人员、财产和物品等的必要性;
12 是否需要将事发船移至安全或影响较小或指定的地点; 13 船舶自航和拖离、护航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14 船舶抢滩、冲滩或固定于安全水域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15 对辖区救助力量进行客观评估,是否需要中国海上搜救中心以及相邻省市搜救机构提供相应的人力、物力和技术力量等支持。
4.3 行动和措施 4.3.1 救助力量的调用
组织和调用适用的救助力量的原则详见本预案4.3.5和附录B。针对船舶火灾爆炸事件,根据评估结果,首先应调用航速快、适合人员转运的船舶,转移和抢救遇险人员;对可采取扑救的船舶和设施,应根据失事船舶船种特点和火势大小、火灾类型等,迅速调用合适的扑救力量。如可行,还可调用和选择事发船邻近的船舶担任指挥和救助工作。
4.3.2 对事发船的指导
市搜救中心办公室和现场指挥应根据实际情况,指导船舶自救,并提出相关指导性建议,包括但不限于:
1 与遇险船舶保持必要的通讯联系,稳定船员情绪; 2 收集船舶可能的通讯工具,统一保管和使用; 3 停止所有货物装卸、加压载、洗舱、加燃料等作业;
4 切断火灾区域的油路和电路,封闭门窗、通风孔及其他处所开口; 5 根据火灾不同类型,选择合适的消防设施和设备,扑灭和控制火势; 6 对火灾临近处所的冷却和隔离;
7 对火灾(爆炸)部位其他可燃物质或助燃物质的转移、清理和处置; 8 船舶停车或低速航行,在可能的情况下驶往指定的区域; 9 调整船首向,使火灾部位处于下风; 10 择地抛锚或抢滩;
11 弃船准备工作、伤亡人员的安置和人员撤离的安排;
12 对失火的吨位较小的商船、渔船等,应将人员及时撤离至安全地带,包括救生艇筏等;
14 一线消防员及时替换。 对油船的指导还包括但不限于: 1 船上干粉系统储存量的掌握和使用;
2 启用油船的专用消防设备和设施,包括喷淋装置和惰性气体装置。 液化气船的指导还包括但不限于:
1 启动液化气船的水雾喷淋装置,货舱区域应急切断;
2 密切关注火情,随时测氧、测爆和测毒,及时疏散和撤离人员; 3 船上干粉系统储存量的掌握和使用。
化学品船的指导还包括但不限于: 1 妥善处理隐含危害性的货物;
2 船舶所配备的防护用品的发放和正确使用。 客船的指导还包括但不限于: 1 稳定旅客情绪;
2 组织船员维护船上秩序,做好旅客疏散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措施; 3 清点旅客人数,检查旅客房间;
4 通过广播,发布火情及相应的应急须知(包括救生衣的穿着,艇筏的乘坐,逃生路径的安排),并对救生衣的穿着和携带的物品进行检查;
5 转移旅客至安全地带(紧急时转移到救生艇筏等)。 4.3.3 外部救援行动
根据评估的结果,采取以下的救助行动: 4.3.3.1 火势能得到控制并被扑灭
1 组织施救力量,及时协调专业救助队伍及社会救助力量(消拖两用拖轮等)到达现场;
2 迅速救助和转移遇险人员,包括伤亡人员; 3 客船应迅速转移旅客; 4 隔离和孤立火源或火灾区域;
5 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控制火势蔓延,直至火被完全扑灭; 6 清理火灾和爆炸区域,防止复燃和爆炸及再次爆炸; 7 对失事船舶附近水域实施警戒和交通管制。 4.3.3.2 火势可能无法控制
1 组织施救力量,及时派遣专业救助队伍及社会救助力量(消拖两用拖轮等)到达现场;
2 迅速救助和转移所有人员;
3 继续扑救火情,延长造成严重后果的时间;
4 封闭全船门窗、通道、通风透气、测量口,切断所有油路、电路,停止动力装置的运行;
5 如危及周围人员、财产安全,条件允许时,选择合适的安全水域,将事发
船舶驶往或拖带护航至安全水域,或协助其抢滩、冲滩;
6 如失火船舶不能被拖离或驶往安全水域,应将事发地周围可能涉及的船舶、人员、居民安全撤离并转移相关物品和财产;
7 对火势进行有效的监控,划定警戒区域,进行警戒或交通管制,保证航道安全和畅通。
4.3.3.3 火灾可能引发爆炸
1 尽量控制火情,定时、定点检测易燃和易爆气体浓度和含量;
2 组织施救力量,及时协调专业救助队伍(消拖两用拖轮等)到达现场,迅速转移所有人员;
3 如有可能,在弃船前,封闭所有门窗、通道、通风透气口、测量口,切断所有油路、电路,停止动力装置的运行;
4 划定警戒区域,进行警戒或交通管制,对火势进行有效的监控,保证航道安全和畅通;
5 应将事发地周围可能涉及的船舶、人员、居民迅速安全撤离,转移相关物品和财产;
6 如有可能应将事发船拖带护航至适合的安全水域。 4.3.3.4 爆炸可能引起火灾或再次爆炸
1 组织专业人员对可能爆炸部位或区域进行测氧、测爆;
2 组织施救力量,及时协调专业救助队伍及社会救助力量(消拖两用拖轮等)到达现场,迅速救助和转移遇险人员;
3 如时间允许,在弃船前封闭所有门窗、通道、通风透气口、测量口,切断所有油路、电路,停止动力装置的运行;
4 尽可能迅速转移可燃或助燃、易爆物品,尤其对爆炸区域内的该类货物; 5当危及周围人员、财产安全,条件允许时,选择合适的安全水域,将事发船舶驶往或拖至安全水域;或撤离疏散附近区域的船舶、人员,转移财产、物品;
6 划定警戒区域,密切监视火灾和爆炸的事态,实行交通管制,保证航道安全和畅通。
4.3.3.5 火灾(爆炸)引发的其他事件的处理
因船舶火灾、爆炸引发人员伤亡、人员遇险、污染事故等事件按照相应的海
上突发事件反应方案执行。
5 难船处理
5.1 漂浮且碍航的难船应尽快自航、拖离和护航至指定的安全水域; 5.2 沉没且碍航的难船应及时设置警戒标志,发布航行警告,并依法组织打捞。
5.3 漂浮但暂不碍航难船自航、拖离和护航至适合的安全水域; 5.4 沉没但不碍航难船由船东自行处置。
对难船还应选择合适的地点或泊位及时卸驳货物,尤其对沉没的油船、液化气船、散化船还应及时抽驳货物,以切断污染源,消除隐患。
6 救助行动中注意事项
1 外部施救人员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实施救助行动;
2 应急行动组接近、靠拢事发船时,应从事发船的上风位置接近,并选择合适的部位靠拢事发船;
3 在船方或其管理人的协助下,应急行动组人员在登船前应了解事发船的结构和布置,要有熟悉船舶的船方或管理人陪同,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登船;
4 进入相关场所前,应测氧、测爆、测毒,在施救过程中,也应对有关场所进行定时定点测氧、测爆、测毒工作;
5 注意事发船的稳性和剩余浮力的变化,及时组织后备小组采取排水等措施,避免因扑救不当造成沉没等其他损失;
6 根据失火部位,选择最近、最有利的灭火路线;
7 在特殊灭火剂(如二氧化碳)使用时,应注意人员的及时撤离; 8 及时抢救和转移受伤人员,防止受伤人员因救助迟缓而死亡; 9 气象、海况对火情和整个施救行动的影响;
10 在弃船前,应关闭所有舱室的孔道和通风口,切断所有油路、电路,停止动力装置的运行,避免或减轻污染事故和其他事故的发生;
11 在采取具体的扑救行动中,应急行动组、现场指挥和救助人员有权根据事态的发展采取有效的行动,甚至对现场指挥部下达的指令进行适当的调整,使之更符合实际,但该调整或将要采取的措施应及时报告现场指挥部;
12 在选择水域监控油船火情时,应考虑到对事发船的进一步处理的可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