救助提供技术支持;参与海上搜救、船舶防抗台和船舶大面积污染海域应急反应组织、协调和指挥;应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要求组织船舶参加海上搜救活动。
(27)温州航标处:负责提供所辖区域的航标资料信息;负责依法应急设标工作;应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要求组织船舶参加海上搜救行动。
(28)温州港务集团:应市海上搜救中心要求组织有关船舶参加海上搜救活动并提供应急抢救的泊位码头。
(29)浙江移动温州分公司、中国联通温州分公司:根据海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负责提供海上搜救陆域段的应急移动通信保障;提供海上船舶、人员失踪移动通信的定位技术支持。
(30)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瑞安市、乐清市、永嘉县、洞头县、平阳县、苍南县政府: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地方搜寻救助力量参与海上搜救工作。应急力量不足时,动员当地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参与或支援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
2.2 管理机构
市海上搜救中心在温州海事局设立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日常搜救值班和海上应急的组织、指挥和协调管理,其日常运行管理由温州海事局承担。
2.3 专家组
专家组由航海、航空、消防、医疗卫生、石化、环保、海洋、气象、安全管理等行业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组成,负责提供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技术咨询。联络方式见本预案附录C。
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1)提供海上应急行动的技术咨询和建议。(2)参与相关海上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研究工作。(3)提供海上应急救援体系建设和发展规划的咨询。
2.4指挥系统
市海上搜救中心有关领导和成员组成海上应急行动现场总指挥部和现场指挥船(员),服从省海上搜救中心指挥。
2.4.1现场总指挥部
现场总指挥部设现场总指挥、现场常务副总指挥、其他副总指挥,并依次替代。现场总指挥部视应急处置需要设信息处理组、评估判断组、后勤保障组和现
场应急行动组、监测监视组、警戒警备组、善后处理组等。
现场总指挥部的主要职责:(1)在省海上搜救中心的直接领导下,贯彻执行省海上搜救中心的指令;(2)负责本地救助力量的协调工作,指定指挥船(员);(3)负责与现场事故船舶的联系,并指导船舶、设施组织自救、互救;(4)负责现场交通管制,维护通航秩序;(5)负责救助现场的监测、监视;(6)报告现场情况或请示紧急事项;(7)据现场险情发展、应急反应方案实施效果初步评估,提出调整应急反应措施的意见或终止应急行动的建议;(8)负责清场和撤离现场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并做好善后工作;(9)根据险情发展,积极配合市政府做好群众的疏散和保护工作;(10)配合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突发事件的善后处置工作。
2.4.2 现场总指挥部工作组
(1)信息处理组。由市海上搜救中心值班室人员和温州海事局总值班室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负责海上突发事件信息的受理、核实和现场搜救进展信息的汇总,按险情报告制度及时做好情况的报告、上报、通报工作并发布航行警告,承办上级领导、省海上搜救中心、现场总指挥部应急指令的下达、记录和督办。
(2)评估判断组。根据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需要,由相关专家和专业人员组成,负责对海上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应对措施及效果等进行分析、评估,对险情发展趋势进行预测和判断,并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
(3)信息发布组。由市委宣传部和温州海事局有关人员组成,主要负责海上突发公共事件的宣传报道、信息发布和媒体采访接待等工作。
(4)后勤保障组。由温州海事局相关人员组成。负责与通信管理、交通等部门联系,保障各级指挥之间的应急通信畅通和网络正常运行,保障应急人员、物质的交通运输畅通,解决指挥部工作人员的餐饮和休息场所等。
2.4.3 现场总指挥部行动组
现场总指挥部根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参照各应急反应方案,成立各应急行动工作组,以保障应急行动的顺畅和高效运行。
2.4.4 现场指挥船(员)
现场指挥船(员)由现场总指挥部指定,被指定为现场指挥船(员)的船舶(人员),应按照现场总指挥部的指令,负责现场各种力量的组织、指挥和协调。
现场指挥船(员)主要职责是:(1)执行现场指挥部或直接来自省海上搜救中心的应急指令;(2)确定现场通信方式,负责现场信息的采集和传递;(3)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和行动效果、结果;(4)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向现场指挥部提出下一步应急行动措施或终止应急行动的建议等。
2.5 海上应急救助力量
海上救助力量包括东海救助局温州基地专业搜救力量,市、县各级政府部门投资建设的专业救助力量,军队、公安、边防、武警力量,政府部门所属的公务救助力量,以及其他可投入海上救助行动的民用船舶、航空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社会救助力量。
海上应急救助力量的职责是:(1)服从海上应急指挥机构的协调、指挥,及时出动参加海上应急行动;(2)参加海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时,保持与应急指挥机构和现场指挥船(员)的联系,及时报告动态;(3)参加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浙江省搜救中心和市海上搜救中心组织的应急演习。
2.6 应急组织机构框图 3 预警和预防机制
及时收集可能引起海上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根据预警信息及等级,采取相应措施,提前做好应急反应方案和应急准备工作。
3.1 预防预报预警信息 3.1.1 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建设
建立全市海上突发事件监测预报预警信息平台,构建市海上搜救中心值班室与海事、气象、海洋与渔业、水利、环保、地震等部门的监测预报预警网络互联,及时获取海上有关台风(包括热带风暴)、寒潮大风浪、风暴潮、海雾、洪峰、海啸等可能引发海上突发事件的实时信息。
3.1.2 信息收集与分析
搜救中心值班室负责可能引发海上突发事件的信息的收集。海事、气象、海洋与渔业、水利、环保、地震等部门负责为海上搜救中心提供即时的海上预报预警信息。搜救中心值班室对接收的信息进行分析评估,根据预警等级采取相对应的应急准备措施。
3.2 预防预警行动
根据本预案和市相关部门发布的预警等级,积极采取预防和应急措施。 海事、海洋与渔业等部门负责及时向船舶发布安全信息,防止海上突发事件的发生,尽量减少海上突发事件对生命、财产和环境造成的危害。
3.2.1 海上预报预警发布
搜救中心值班室收集的预报预警信息,经值班室负责人确认,通过相关部门向海上船舶发布可能引发海上突发事件的信息。
3.2.2 搜救力量应急待命机制
搜救中心各成员单位建立应急待命机制。应急人员、船艇、飞机、车辆等根据可能引发的海上突发事件信息,适时进入应急准备阶段。
3.2.3 预警等级与应急准备 (1)I级预警(“红色”预警)
市海上搜救中心值班室接收到可能引发海上突发事件的“红色”预警时,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主任、搜救值班负责人及相关的指定搜救力量负责人进入应急指挥岗位待命;指定搜救力量单元的指挥员、救援人员进入岗位待命,船艇、车辆、飞机等备车待命,应急通信设备进入守听状态。
(2)II级预警(“橙色”预警)。市海上搜救中心值班室接收到可能引发海上突发事件的“橙色”预警时,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主任、指定搜救力量负责人在工作单位应急待命;指定搜救力量单元的指挥员、救援人员在船艇、车辆、飞机等停泊所在地待命,搜救船艇、车辆、飞机等处于随时出击的待命状态,应急通信处于随时可用状态。
(3)III级预警(“黄色”预警)
市海上搜救中心值班室接到可能引发海上突发事件的“黄色”预警时,市海上搜救中心值班负责人在单位待命,指定搜救力量负责人在单位所在地待命;指定搜救力量单元的指挥员、救援人员在单位所在地待命,船艇、车辆、飞机等进入半小时出击待命状态。
(4)IV级预警(“蓝色”预警)
当市海上搜救中心值班室接到可能引发海上突发事件的“蓝色”预警时,市海上搜救中心值班室保持双人在岗守值,搜救值班负责人在单位所在地待命,指定搜救力量单位保持24小时值班;指定搜救力量单元指挥员、救援人员在单位
所在地待命,船艇、车辆、飞机等应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4 险情分级与险情报告 4.1 险情分级
根据国家突发事件信息上报的有关规定,结合辖区海上突发事件的特点及突发事件对生命安全、海洋环境的危害程度和事态发展趋势,将海上突发事件险情分为特大险情信息、重大险情信息、较大险情信息、一般险情信息四级。
4.1.1 特大险情信息----(I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的海上突发事件。 (2)危及30人以上人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
(3)客船、化学品船发生严重危及船舶或人员生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 (4)载员30人以上的民用航空器在海上发生的突发事件。
(5)10000总吨以上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海上突发事件。
(6)危及30人以上人员安全的海上保安事件。 (7)造成船舶溢油50吨以上的海上突发事件。
(8)急需国务院协调有关地区、部门或军队共同组织救援的海上突发事件。 (9)其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社会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4.1.2 重大险情信息----(II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海上突发事件。 (2)危及10人及以上、30人以下人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或海上保安事件。
(3)载员30人以下的民用航空器在海上发生突发事件。
(4)3000吨及以上、10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海上突发事件。
(5)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保安事件。 (6)造成船舶溢油10吨以上、50吨以下的海上突发事件。
(7)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危害、社会影响和国际影响的海上突发事件。 4.1.3 较大险情信息----(III级)
(1)造成3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海上突发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