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
(3)500总吨及以上、30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舶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海上突发事件。
(4)中国籍海船或有中国籍船员的外轮失踪突发事件。 (5)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保安事件。 (6)造成船舶溢油5吨以上、10吨以下的海上突发事件。 (7)其他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险情。 4.1.4 一般险情信息----(IV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的海上突发事件。 (2)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突发事件。
(3)500总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触礁、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海上突发事件。
(4)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海上保安事件。 (5)造成船舶溢油5吨以下的海上突发事件。
(6)造成或可能造成一般危害后果的其他海上突发事件。 4.2 突发事件险情信息报告
搜救中心值班室接到海上突发事件信息后,对信息进行分析与核实,按照险情信息报告规定和程序在2小时内向市政府和省海上搜救中心报告,并通报相关部门。
5 应急响应
5.1 遇险信息分析与核实
海上搜救中心值班室接到突发事件报警后,应通过以下途径对遇险信息进行核实分析:(1)直接与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航空器进行联系;(2)与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航空器及其所有人、经营人、承运人、代理人联系;(3)向遇险或事故船舶、设施、航空器始发港或目的港查寻或核实相关信息或资料;(4)查核船舶卫星应急示位标数据库信息;(5)通过现场附近的过往船舶、人员或知情者核实;(6)向中国船舶报告中心查寻;(7)通过船舶交通管理系统(VTS)核实;(8)派出船舶、飞机等应急力量到现场核实;(9)向海事卫星地面站核实;(10)通过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核实;(11)其他途径核实。
5.2 先期处置
接到海上突发事件报警后,市海上搜救中心立即启动本预案,自动承担应急指挥职责,同时按规定程序向市政府和省海上搜救中心报告,请示应对决策。
实施应急反应行动时,负责指定现场指挥船(员),实施有效的现场应急指挥和协调。
5.3 救援力量指派原则
(1)优先指派专业救助力量的原则。 (2)就近指派救助力量的原则。
(3)渔船突发事件优先指派附近作业其他渔船、渔政公务船施救的原则。 (4)军地协作原则。依靠地方搜救力量不足以排除险情时,请求驻温部队支援。
(5)依靠中国海上搜救网络资源的原则。一旦出现本搜救责任区因搜救力量不足无法排除险情时,请求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浙江省海上搜救中心和相邻地区海上搜救中心支持。
5.4 应急响应与行动终止 5.4.1 应急响应
辖区发生任何海上突发事件,市海上搜救中心都必须积极响应,启动本预案。 5.4.2 行动终止
在以下情况下应急行动可予终止:(1)船舶、设施、航空器或人员等遇险对象已脱离险境;(2)污染物已得到有效控制或清除;(3)受天气海况和现有搜救力量等客观条件制约,应急反应行动无法进行或继续;(4)经全力救助无结果,并经科学评估后认定进一步的应急反应行动已无必要。
5.5 紧急处置 5.5.1 紧急处置的任务
(1)按照突发事件级别通知搜救中心有关人员进入指挥位置。
(2)在已掌握情况的基础上,确定救助区域,明确实施救助的工作任务与具体救助措施
(3)调动应急力量执行救助任务。
(4)通过船舶报告系统调动事发附近水域船舶前往实施救助。
(5)建立应急通信方式。
(6)建立指挥体系和指定现场指挥船(员)。
(7)事故救助现场需实施海上交通管制的,及时由温州海事局发布航行通(警)告并组织实施管制行动。
(8)根据救助情况,及时调整救助措施。
(9)在进行具体应急反应行动时,应根据海上突发事件情况,按照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方案实施救助。
5.5.2 应急指令内容
在协调应急力量时,发布的指令内容应包括:(1)海上突发事件种类、遇险人员情况及所需要的救助、所执行任务的目的;(2)海上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位置以及救助要求。(3)气象、海况;(4)已指定的现场指挥船(员);(5)通信联络要求;(6)实施救助过程中的工作与现场报告要求;(7)其他救助所需的信息;(8)指令具体内容根据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方案确定。
5.5.3 保障措施
根据救助行动情况及需要,搜救机构应及时对下列事项进行布置:(1)遇险人员的医疗救护;(2)当海上突发事件可能对公众造成危害时,及时协调相关部门组织人员疏散或转移;(3)协调公安部门维护治安;(4)协调有关部门提供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的交通、物资等支持和保障。
5.5.4 救助力量与现场指挥船(员)任务
市海上搜救指定力量、东海救助局温州基地的专业救助力量,应及时将值班待命船艇的名称、位置、联系方式、联系人以及临时调用的动态信息及时报市海上搜救中心值班室备案。
参与救援的力量及现场指挥船(员)应严格执行搜救指挥机构的指令,按要求及时向指挥机构报告出动情况、已实施的行动情况、现场及救助进展,并及时提出有利的应急行动建议。
5.5.5 搜救力量协调与指挥
参与海上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力量,由市海上搜救中心指挥和协调。 东海救助局专业救助飞机、船舶的调用,由省搜救中心统一协调,现场救助由现场指挥船(员)指挥。
军力参与海上救助,根据《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规定,视协调力量多少,分别由市、省、中国海上搜救中心负责协调。
参加救助的军队舰船、飞机及人员,由军队指挥机关实施指挥,并听从现场指挥船(员)协调。
5.6 应急通信
通信方式具体根据参与应急救援的力量临时由现场指挥船(员)确定。 5.7 医疗援助
市海上搜救中心与市急救指挥中心建立医疗联动机制。市卫生局提供以下医疗援助:(1)远程海上医疗咨询、医疗指导;(2)派出医疗人员携带医疗设备,随船、航空器赶赴现场执行海上医疗援助、移送任务。
5.8 应急行动人员的安全防护
参与海上应急行动的单位负责本单位人员的安全防护。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协调专家对参与救援行动单位的安全防护工作进行指导。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发生海上突发事件时,参与人员进入和离开突发事件现场应进行登记和医学检查,实施医疗救助待命,及时抢救伤员。
应急行动防护装备不足时,由市海上搜救中心协调解决,或由市海上搜救中心请求浙江省海上搜救中心协调解决。
5.9 遇险人员及周围群众安全防护
在应急反应行动中,应根据事件现场气象、海况等,组织做好遇险人员和周围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必要时告知遇险人员和周围群众可能存在的危害,发放防护器材、装备、药品,并做好秩序维持。
载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发生海上突发事件,应充分考虑可能次生、衍生的其他海上突发事件,由专家组对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海上突发事件危害进行评估,与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做好周围船舶、设施、群众的防护和疏散工作。
5.10 社会力量动员
市海上搜救中心可根据海上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和范围等,协调当地政府部门进行社会动员,以保障周围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当应急力量不足时,市海上搜救中心负责协调当地政府动员当地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参与或支援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行动。
5.11 评估与决策
针对不同的海上突发事件,在不同时段和反应阶段,按照相关的应急反应方案要求,组织专家或利用搜救辅助决策系统、溢油漂移软件等,对海上突发事件的危害程度、应急反应行动方案实施效果、投入力量等进行评估。
当应急行动结束后,对整个海上突发事件的应急反应行动进行评估总结,为应急机制、救助力量建设提供决策,为完善预案提供依据。
5.12 信息发布 5.12.1 信息发布原则
(1)坚持公开、透明。按照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发布信息,凡不涉及保密的内容,均可以公开。
(2)坚持正确的导向。充分重视并发挥主流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布信息。
5.12.2 信息发布规定
拟订信息发布方案,采用适当方式统一对外发布事故信息,组织报道。 新闻宣传部门要配合应急指挥机构,组织有关主流媒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做好信息的发布工作。
5.12.3 信息发布方式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必要时,由市委宣传部组织协调。
5.13 海上应急反应流程图示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处置
根据海上突发事件情况,由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参照海上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方案具体实施。
6.1.1 伤员的处置
当地医疗卫生部门负责获救伤病人员的救治工作。 6.1.2 获救人员的处置
当地政府民政部门或获救人员所在单位负责获救人员的安置;港澳台或外籍人员,由当地政府港澳、台湾事务主管部门或外事部门负责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