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海难事故中船舶、人员遇险突发事件所采取的应急行动。 3 现场指挥部工作组成员的组成和职责
现场指挥部组成人员及工作组参照本预案第2部分“组织机构与职责”有关规定,针对船舶、人员遇险海上突发事件特点,特明确现场指挥部以下工作组的成员和职责。
3.1评估判断组:
组成:由温州海事局、市气象台、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卫生局等人员组成,组长由现场总指挥指定。
职责:通过现场的观察和掌握的相关信息,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 3.2 船舶人员遇险应急行动组分为:
遇险人员转运小组、搜寻救助小组、医疗救护小组、后备小组,各小组长由现场指挥指定。
3.2.1 遇险人员转运小组
组成:由温州海事局、市海洋与渔业局、驻温海军部队、温州边防检查站、市交通局、东海救助局温州基地、市港航局、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市消防支队等部门组成。
职责:负责调动并落实转运遇险人员所需的船艇、车辆等交通工具,并在遇险人员转运过程中具体指挥,维护转运秩序、稳定人员情绪等等。
3.2.2 搜寻救助小组
组成:由温州海事局、市海洋与渔业局、驻温海军部队、温州边防检查站、市交通局、东海救助局温州基地、市港航局、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市消防支队等部门组成。
职责:负责确定海上搜寻的范围和方式,对落水或失踪人员进行搜寻、救助和转移等。
3.2.3 医疗救治小组
组成:温州市卫生局及相关医疗部门组成;
职责:落实每一海上突发事件具体医疗救护单位,并负责受伤和获救遇险人员的救治、护理等工作。在需要医护人员随船进行救护工作时,负责指定随船救护人员和医疗用品的调集。
3.2.4 后备小组
组成:由温州海事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队、驻温海军部队、市边防检查站、市交通局、东海救助局温州基地、市港航局、市民政局等部门组成。
职责:负责应急反应全过程所需人员及资源的运输,死亡人员的善后等工作。 4 应急反应 4.1信息处理
4.1.1 除《海上险情报告表》中应了解信息外,应进一步了解和核实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 船舶的损坏程度(具体损坏的部位,船舶是否进水,有无自航能力,有无沉没的危险);
2 船体结构和总布置情况;
3 事故地点当时的气象、海况、潮汐、周围环境(事故现场风力风向情况、能见度情况、是否受恶劣天气的影响,现场水流和潮汐情况,周围有无浅水区,是否为通航密集区,附近有无码头、陆地、岛屿);
4 附近其他船舶情况(附近锚泊或在航船舶的船名、种类、大小及其联系方法,有无实施救助的可能等);
5船上已采取的自救措施及取得的效果(自救的具体措施,获救的人员数量,失踪人员的数量);
6 需要外界何种援助(医疗援助,转运人员的援助,搜寻失踪人员的援助,药品、食品的提供);
7 船上可使用的救生艇筏及可载客定额(救生艇筏的准备情况,人员的转移安排);
8 事态的可能发展趋势(伤亡、失踪人数的继续增加,船舶沉没的可能性,); 9 遇险船舶的装载情况,客滚船应特别注意有关车辆和危险货物的情况(有无弃货的需要,船舶剩余浮力的掌握,调整配载或加固货物的措施);
10 遇险人员情绪(有无船员或旅客出现过激行为,船上秩序的维护情况); 11 岸基可调用能力的落实(医疗队伍的召集,转运船舶的调用情况,救援物资的准备)
4.1.2 对人员遇险事件评估应考虑到:
1 遇险人员数量,事故地点气象海况、风力、潮流对救助的影响; 2 可能调用的转运船舶、医疗救护人员数量,可能调用的救援物资的数量; 3 到达事故现场所需要的最短时间,最快到达现场实施救助力量的数量; 4 采用船舶现有救生艇筏转运的可行性及可能存在的问题; 5 救助落水人员施救措施、方法的可行性及可能达到的效果;
6 失踪人员的搜寻方式、范围及投入的力量、规模和可能持续的时间; 7 事发船抢滩、冲滩或固定于安全水域的可行性; 8 引发其他事件的可能性。 4.2 行动和措施 4.2.1 救助力量的调用
1 组织、调用本预案附录B就近救助力量,迅速投入应急反应;当事发海域远离大陆时,可借助中国船位报告中心的信息,协调航经事发海域附近的商船在最短时间内投入搜救行动;
2 根据风浪、周围海况、遇险人员数量选派合适的船艇、飞机转运遇险人员; 3 根据搜寻范围、方式调用船艇、飞机搜寻失踪人员; 4 调用合适的飞机空投救生设备、食品和饮水等; 5 优先调用航速较快的转运船舶;
6 前往救助的船舶,应尽可能携带额外的救生设备。 4.2.2 指导遇险船舶自救 4.2.2.1 对所有遇险船舶
1 充分发挥船舶领导的作用,稳定船舶遇险人员情绪。对客船特别要做好旅客情绪的安抚工作,对个别情绪过激的人员可采取果断手段给予控制;
2 按船上应急反应部署,组织抢险,尽可能控制险情发展,为外部救援争取时间;
3 组织船员作好救生艇筏施放的准备工作,作好随时弃船的准备; 4 搜集船方、船员及旅客可用的通信联系工具,专人保管和合理使用; 5 清点核对人数(客船分成船员和旅客),做好转运人员前的准备工作; 6 发现人员落水,安排专人对落水人员进行盯视和有效搜救,抛下救生圈(白
天尽可能抛下带烟雾信号的救生衣、晚上抛下带应急灯的救生衣),若情况特殊也可以向落水者附近水面抛漂浮物(如木板、泡沫、纸箱等),以便落水者发现,也能指示或扩大搜救目标,便于寻找;
7 若有风浪尽可能调整航向(如撒镇浪油、放下一定量的锚链或缆绳,对于渔船还可用海锚、网具)减轻横摇以避免引起人员(尤其是客船的旅客)恐慌造成险情急剧恶化;
8 选择浅水区抛锚或合适地点抢滩; 4.2.2.2 客船
除以上情形外,对客船的指导还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利用广播反复播放安定人心的通知; 2 向旅客提供适当的船舶遇险信息;
3 派人维持旅客秩序和保持逃生通道畅通,引导旅客到安全的区域; 4 检查客舱,清点人数,组织抢救受困的旅客(如被火场、进水围困,或门窗变形被困,等等);
5 发挥旅客中的军人、干部、干警、医生和团体领队在抢险、秩序维护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6 阻止遇险人员跳海,禁止旅客携带包裹,做好对老、弱、病、残等旅客的特别照顾工作;
7向旅客宣传使用救生设备的相关知识,指导旅客穿好救生衣等,引导旅客做好弃船前的准备工作;
8 弃船时派专人指导旅客安全登乘艇筏,弃船后将救生艇筏集结在一起等待救援。
4.2.3 搜救中心救助措施 4.2.3.1 遇险船上人员的转运
1 救助船直接并靠遇险船,将旅客和船员转移到救助船上,转运到安全地点; 2 用救生(助)艇或其他合适的小艇将遇险船上的遇险人员接下来,转运到救助船上再转移到安全地点;
3 当救助船无法并靠或无法利用救生(助)艇、合适的小艇转载的遇险人员时,可用救生裤救助的方法,转移遇险人员;
4 直升飞机吊运难船上遇险人员到安全地点或吊运到救助船上。 4.2.3.2 落水遇险人员的救助
1 救助船放下救生(助)艇并将艇驶停在遇险人员上风适当位置,向遇险人员投放可浮救生环,遇险人员抓住救生环后拉到艇边后救上水面;
2 救助人员穿上救生衣,系上安全系绳,携带救生圈下水将昏迷、失去自救能力等遇险人员救起;
3 当海面有大群落水遇险人员时,在救助船下风放出大量浮索至水面,并以极慢的速度在浮漂者上风处回转,使漂浮者抓住浮索救上水面;
4 救助船在两舷张挂好救生软梯和救生网或在船舷两侧自船艏至接近水面处各系一条可浮缆绳,在其上系缚若干可以绑系救生艇或筏的小绳救助落水人员或水面上的艇筏;
5 救助船用吊杆、吊货盘或吊货网兜等救助落水人员; 6 直升飞机用吊篮直接从水中将落水人员救起。 4.2.3.3 遇险失踪人员的海上搜寻与救助 参照《国际航空和海上搜寻救助手册》 1 确定海上搜寻基点;
2 确定海面搜寻区域和可能的范围; 3 确定海上搜寻与救助方式; 4 采用潜水员进行水下搜索;
5 用飞机向落水人员空投自救的救生艇筏、食品饮水等待救助船舶或飞机救助;
平行航线搜寻方式:适用于两艘及以上船舶参与救助,海面平行搜寻时最初航向通常应与遇险船的飘流方向一致,搜寻速度一般以慢速船的最大船速为限,并按1.5倍雷达观测距离的船舶间距(一般是4海里)要求各船成一列横队进行搜寻。当搜寻的目标是较小的艇、筏、落水人时,搜寻船的间隔应缩小。能见度不良时,应减速、缩小间距进行搜寻,无雷达或其性能欠佳的船舶应配置在他船后面搜寻;
扩展方形搜寻方式:一船先抵达现场时,其抵达搜寻基点后所进行的搜寻应以扩展方形的方式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