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海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4)

2019-08-31 10:39

6.1.3 死亡人员的处置

当地政府民政部门或死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死亡人员的处置。港澳台或外籍死亡人员,由市民政府局协调有关部门处置。

6.1.4 监视监测

海上突发事件引起海上污染,由海洋与渔业、环保等相关部门启动海洋环境应急监测系统,实施污染水域的监测监视,并及时将信息反馈到市海上搜救中心。

6.2 保险与理赔 6.2.1 保险

参加现场救助的政府公务人员由其所在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参加救助的专业救助人员由其所属单位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参加救助的征调力量造成损失由政府予以补偿。保险公司应在当地政府的协调下,及时介入海上突发事件善后处置工作。

6.2.2 理赔

油污损害的索赔与赔偿,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海上突发污染事件应急反应方案执行。

6.3 总结

市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负责III级和部分社会影响较大的IV级海上突发事件应急行动的总结评估工作,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省海上搜救中心办公室提交总结评估报告。

7 应急保障 7.1 通信与信息传递

市海上搜救中心值班室应配置各种日常通信和应急通信所需的通信联系设备,确保全天候值守和信息畅通。

利用公用电信网、无线通信网、海岸电台与中国海上搜救中心、省海上搜救中心值班室建立通信联系,满足信息传输。

利用邮电公用通信网、无线通讯网,保障市海上搜救中心值班室与各成员单位迅速取得联系、互动。

海上突发事件现场应急指挥船(员)与突发事件单元、应急力量、指挥部之间的通信,视实际情况临时确定。

7.2 应急力量和装备

市海上搜救中心收集全市可参与海上应急行动人员的数量、专长、通信方式和分布情况信息,建立市海上搜救中心海上应急专家队伍信息库。

市海上搜救中心依据《海上搜救力量指定指南》,建立全市指定搜救力量信息库,并定期更新。

7.3 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局应建立市海上突发事件所需的应急运输保障机制,为应急指挥人员赶赴事发现场,以及应急器材的运送提供道路交通和营运船舶交通保障。

市海上搜救中心应配备应急专用交通工具,确保应急指挥人员、器材及时到位。

7.4 医疗保障

市海上搜救中心与当地医疗卫生部门建立医疗联动机制,明确医疗咨询、医疗援助或医疗移送、收治伤员的任务。

7.5 治安保障

海上突发事件现场的治安秩序维护,和陆上交通管制由温州市公安局负责。 海上突发事件现场水上交通管制由温州海事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边防支队等部门负责。

7.6 资金保障

海上突发事件应急资金保障列入市财政局年度财政预算,并由审计、财政部门对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7.7 社会动员保障

当应急力量不足时,由当地政府动员本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民间组织和志愿人员等社会力量参与或支援海上应急救援行动。

7.8 宣传、培训与演习 7.8.1 公众信息交流

市海上搜救中心要组织编制海上险情预防、应急等安全知识宣传资料,通过主流媒体向公众宣传海上搜救等安全知识,并利用政府网站开设专栏宣传海上搜救知识和解答公众关心的相关问题。

7.8.2 培训

市海上搜救中心及成员单位应定期组织搜救值班人员、应急人员进行应急技能、安全保护等知识培训。

7.8.3 演习

市海上搜救中心应定期举行海上突发事件单项演练。 承办省搜救中心组织的海上单项演习,一般为每5年1次。

市海上搜救中心应派艇和人员参与省海上搜救中心组织的海上突发事件综合演习。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和缩写

本预案中所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含义如下:

(1)“海上突发事件”是指船舶、设施在海上发生火灾、爆炸、碰撞、搁浅、沉没,油类物质或危险化学品泄漏以及民用航空器海上遇险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事件,包括船舶保安事件。

(2)“客船”是指载客12人以上的普通客船、客滚船、客渡船和高速客船等。

(3)“人员遇险突发事件”是指在船舶、设施等工作人员和旅客失踪或船舶、设施等发生事故、故障或自然灾害等危及人命安全而需要立即采取救助的突发事件。

(4)“火灾或爆炸突发事件”是指船舶、设施发生火灾或爆炸需要外部力量救助的突发事件。

(5)“污染突发事件”是指船舶、设施因事故、自然灾害、操作不当、故意排放或抛弃油类、有毒货物等造成海域环境危害,需要外部力量干预的突发事件。

(6)“医疗援助突发事件”是指在船舶、设施工作人员、旅客因受伤、急病、中毒等,需要外部临时接应伤病员、提供医生或医疗设备、或提供医疗指导的突发事件。

(7)“航空器坠海或迫降突发事件”是指航空器飞行途中发生故障、事故等原因迫降在海上或坠入海中,需要立即搜寻救助的突发事件。

(8)“船舶碰撞进水突发事件”是指船舶因碰撞破损导致船舱大量进水,可能致有造成船舶沉没、人员遇险急需外部力量救援的突发事件。

(9)“船舶触礁搁浅突发事件”是指船舶因触礁或搁浅进而可能导致断裂沉没或翻沉危及人员安全,需外部救援的突发事件。

(10)“船舶失去动力突发事件”是指船舶在大风浪中失去动力或在港内、航道、岛礁区等复杂水域失去动力可能导致船舶翻沉或触礁搁浅等险情,需要外部救援的突发事件。

(11)“船舶失踪突发事件”是指船舶因被劫持、自沉、大风浪中突然翻沉、事故沉没或因通信故障而失去联系,需外部救援或核实的突发事件。

(12)“其他突发事件”是指除上述以外,经常发生且严重危及人命或海域环境安全,需要立即救助的突发事件。

(13)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 附件

(1)船舶人员遇险突发事件反应方案;(2)船舶火灾(爆炸)突发事件反应方案;(3)污染突发事件反应方案;(4)医疗援助突发事件反应方案;(5)航空器坠海突发事件反应方案;(6)航空器海面迫降突发事件反应方案;(7)船舶碰撞进水突发事件反应方案;(8)船舶触礁搁浅突发事件反应方案;(9)船舶失去动力突发事件反应方案;(10)船舶失踪突发事件反应方案;(11)船舶保安突发事件应急反应方案。

8.3 附录

(1)附录A:市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领导及联系人联系电话。 (2)附录B:市海上搜救中心成员单位现有岸基搜救力量布局。 (3)附录C:专家组名单及联系方式。

(4)附录D:市搜救中心成员及相关单位值班联系表; (5)附录E:海上遇险报警、应急反应通信方式;

(5)附录F:沿海县(市、区)、乡(镇)主要负责人联系电话; (6)附录G:《海上险情报告表》; (7)附录H:《污染事故报告表》; (8)附录I:《油污索赔取证与记录》;

(9)附录J:《温州市沿海污染敏感区分布图》。 8.4 预案管理

8.4.1 预案修订与完善

组织机构发生重大变化时,经演习、实战检验发现重大缺陷或辖区搜救力量发生较大变化时,对预案应及时进行修订。预案附录中成员、通信地址及搜救力量布局每年进行一次更新。

8.4.2 预案报备

市海上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经温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海上搜救中心备案。 市海上搜救中心在制订或修订预案时,在结构上应与《省海上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框架一致,并与其预案相衔接。

8.5 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海上应急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由市海上搜救中心报温州市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或《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市海上搜救中心每年举行一次各成员单位领导和有关代表参加的例会,对海上搜救工作进行总结,对搜救表现突出的单位、个人和船舶进行表彰,根据实际搜救情况,对成员单位补助适当的燃料费用。

对推诿、故意拖延、不服从、干扰海上搜救机构协调指挥,未按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或违反本预案有关新闻发布规定的单位、责任人,由市海上搜救中心予以通报,并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对违反法律、法规构成犯罪的,交由司法部门法办。

8.6 解释部门

本应急预案由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8.7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

船舶人员遇险突发事件反应方案 1 目标

在海难事故中,为拯救人员生命, 避免遇险人员伤亡,尽最大努力救助遇险人员和搜救失踪人员。

2 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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