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原始权益人、计划管理人、托管银行、差额支付承诺人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等决定,可能影响受益凭证持有人利益;
(8)发生与原始权益人、计划管理人、托管银行、资产服务机构、流动性支持机构、差额支付承诺人有关的丧失清偿能力事件;
(9)计划管理人、托管银行、资产服务机构、评级机构发生变更; (10)差额支付承诺人信用等级发生调整; (11)发生差额支付启动事件;
(12)发生计划管理人解任事件、资产服务机构解任事件、托管银行解任事件;
(13)其他可能对受益凭证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 13.3 澄清公告与说明
在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受益凭证持有人的收益预期产生误导性影响或引起较大恐慌时,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澄清或说明,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13.4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定期公告和临时公告的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存放于计划管理人所在地、托管银行所在地、有关推广机构及其网点,并在指定网站披露,供受益凭证持有人查阅。受益凭证持有人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计划管理人和托管银行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受益凭证持有人按上述方式所获得的文件或其复印件,计划管理人和托管银行应保证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13.5 向监管机构的备案及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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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专项计划推广期间,计划管理人应将《募集说明书》、专项计划推
广公告等正式推广文件报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监局备案。
(2) 专项计划成立起5个工作日内,计划管理人应将专项计划的推广、
设立情况和验资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监局备案;专项计划不成立,计划管理人应当在推广期间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监局报告。
(3) 本第十三条所述定期公告、临时公告、澄清公告与说明在指定网站
对受益凭证持有人披露时,计划管理人(或托管银行)应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监局备案。
(4) 专项计划存续期间,评级机构发生变更,计划管理人应向中国证监
会及深圳证监局报告。
(5) 计划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在完成移交手续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监局报告。
(6) 专项计划清算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计划管理人应将清算结果
向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监局报告。
(7) 监管机构如有其他信息披露规定及监管要求的,从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有控制权的受益凭证持有人大会
14.1
有控制权的受益凭证
在优先级受益凭证本息偿付完毕之前,有控制权的受益凭证系指优先级受益凭证;在优先级受益凭证本息偿付完毕之后,有控制权的受益凭证系指次级受益凭证。
14.2 召集的事由
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计划管理人应召开有控制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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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凭证持有人大会:
(1) 发生计划管理人解任事件、资产服务机构解任事件或前述机构根据相
关协议的约定提出辞任,需要更换前述机构的;
(2) 专项计划终止,需要有控制权的受益凭证持有人大会对本专项计划的
清算报告进行审核。
14.3
召集的方式
计划管理人召集。出现本标准条款第14.2款规定的事由,计划管理人应召集有控制权的受益凭证持有人大会,并确定有控制权的受益凭证持有人大会的开会时间、地点及权益登记日。
14.3.2
受益凭证持有人召集。
(1) 单独或合计持有有控制权的受益凭证份额1/3以上(含1/3)的
受益凭证持有人就本标准条款第14.2款规定的事项认为有必要召开有控制权的受益凭证持有人大会的,可向计划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
(2) 计划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
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有控制权的受益凭证持有人代表和托管银行。
(3) 计划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
日内发出会议通知;计划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有控制权的受益凭证份额2/3以上的受益凭证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可以自行召集有控制权的受益凭证持有人大会。计划管理人应于提议召开的有控制权的受益凭证持有人决定召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其提供受益凭证持有人的名单。
14.4
通知
14.3.1
召开有控制权的受益凭证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提前15个工作日以邮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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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的方式通知全体受益凭证持有人。会议通知至少应载明以下内容:
(1) 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 (2) 会议拟审议的事项;
(3) 有权出席有控制权的受益凭证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 (4)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
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 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14.5
会议的召开
有控制权的受益凭证持有人大会应当有持有有控制权的受益凭证份额1/2以上的受益凭证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14.5.2
受益凭证持有人可本人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有控制权的受益凭证持有人大会,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出具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计划管理人和托管银行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有控制权的受益凭证持有人大会。
14.6
议事程序
14.5.1
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14.8款的规定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计划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计划管理人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出席大会的有控制权的受益凭证持有人以所代表的受益凭证份额1/2以上多数(不含1/2)选举产生一名有控制权的受益凭证持有人作为该次有控制权的受益凭证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14.7
会议的表决
有控制权的受益凭证持有人所持的每份有控制权的受益凭证享有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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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7.1
票表决权。
14.7.2
有控制权的受益凭证持有人大会决议须经参加会议的有控制权的受益凭证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14.7.3 14.7.4
有控制权的受益凭证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有控制权的受益凭证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14.8
计票
有控制权的受益凭证持有人大会的计票方式为:
(1) 如大会由计划管理人召集,有控制权的受益凭证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受益凭证持有人中选举两名有控制权的受益凭证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有控制权的受益凭证持有人自行召集,有控制权的受益凭证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受益凭证持有人中选举三名有控制权的受益凭证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 监票人应当在有控制权的受益凭证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
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 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
新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有控制权的受益凭证持有人或其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第十五条 计划管理人的解任和辞任
15.1 计划管理人的解任
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