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1 专项计划成立时,认购人根据其签署的《认购协议》所支付的认购资金
取得受益凭证。认购人必须同时向计划管理人出具一份认购人声明和保证书。
6.2.2 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其他投资人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流通方式受
让或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该受益凭证。投资人受让该受益凭证时,一并承继其受让的受益凭证所对应的《认购协议》及本标准条款项下的权利和义务。
6.3 受益凭证的登记
计划管理人委托中证登上海公司办理受益凭证的登记托管业务。受益凭证将登记在受益凭证持有人在中证登上海公司开立的B类或D类机构证券账户中。在认购前,认购人需在中证登上海公司开立有B类或D类机构证券账户。
计划管理人应与中证登上海公司另行签署《证券登记及服务协议》,以明确计划管理人和中证登上海公司在受益凭证持有人账户管理、受益凭证注册登记、清算及受益凭证交易确认、代理发放受益凭证预期收益和本金、建立并保管受益凭证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受益凭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6.4 受益凭证的转让
优先级受益凭证可以申请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系统进行转让,但每个权益登记日至相应的兑付日或有控制权的受益凭证持有人大会会议日期内,优先级受益凭证不得转让。受委托的登记托管机构将负责优先级受益凭证的转让过户和资金交收清算。
除非根据生效判决或裁定或计划管理人事先的书面同意,原始权益人认购次级受益凭证后,不得转让其所持任何部分或全部次级受益凭证。
第七条 认购人的陈述和保证
认购人向计划管理人做出以下的陈述和保证,下述各项陈述和保证的所有重要方面在《认购协议》签订之日均属真实和正确,在专项计划设立日亦属真实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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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
7.1 认购人的陈述和保证
(1) 公司存续。认购人是一家按照中国法律正式注册并有效存续的实体,
具有拥有其财产及继续进行其正在进行之业务的公司权力和授权。 (2) 身份真实。认购人系以真实身份向计划管理人认购受益凭证,不存在
任何未向计划管理人披露的委托代理、代持或类似安排。
(3) 具备合格机构投资者的资质要求。在《认购协议》签订之日,认购人
已认真阅读了专项计划文件,并对专项计划的资产信息、交易结构和风险因素进行了分析,认购人符合《认购协议》附件二《认购人声明和保证书》中所规定的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各项资质要求。
(4) 公司权力、授权和不违法。认购人对《认购协议》、《认购人声明和保
证书》的签署、交付和履行,以及认购人作为当事人一方对与《认购协议》及本标准条款有关的其他协议、承诺及文件的签署、交付和履行,是在其公司经营权力范围内的,得到公司内部必要的授权,并且(i)不违反、冲突或有悖于适用于认购人的任何协议、契据、判决、裁定、命令、法律、规则或政府规定;(ii)不违反或导致认购人违反其组织性文件或营业执照,或与之冲突;(iii)不违反或导致违反认购人签署的或必须遵守的任何协议或文件的条款、条件或规定,或与之冲突;(iv)不会导致在认购人财产或资产之上产生或设臵任何担保债权或其他索赔,以致严重影响认购人履行《认购协议》及本标准条款的能力。
(5) 政府审批或许可。认购人对《认购协议》的签署、交付和履行,以及
认购人作为当事人一方对与《认购协议》及本标准条款有关的其他协议、承诺及文件的签署、交付或履行,已经取得中国现行法律所要求的政府审批、许可或者进行了政府备案;或者并不存在这样的审批、许可或备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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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可向认购人主张权利。《认购协议》一经由认购人正式签署、交付,
即为对认购人有约束力的合同,并可按《认购协议》及本标准条款的条款对认购人主张权利。
(7) 资金来源及用途合法。认购人按照《认购协议》及本标准条款委托给
计划管理人管理、运用的资金来源合法,并非从他人处非法汇集或募集,且可用于《认购协议》及本标准条款约定之用途,不会违反或导致违反认购人签署的或必须遵守的任何协议或文件的条款、条件或规定,或与之冲突。
(8)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认购人向计划管理人提供的所有财务报表、文件、
记录、报告、协议以及其他书面资料在《认购协议》签订日均属真实和正确,且不存在任何重大错误或遗漏。
第八条 计划管理人的陈述和保证
计划管理人向受益凭证持有人做出以下的陈述和保证,下述各项陈述和保证的所有重要方面在《认购协议》签订之日均属真实和正确,在专项计划设立日亦属真实和正确:
(1) 公司存续。计划管理人是一家按照中国法律正式注册并有效存续的股
份有限公司,具有拥有其财产及继续进行其正在进行之业务的公司权力和授权。
(2) 业务经营资格。计划管理人依法取得了办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
务的资格,且就计划管理人所知,并不存在任何事件导致或可能导致计划管理人丧失该项资格。
(3) 公司权力,授权和没有违法。计划管理人对《认购协议》的签署、交
付和履行,以及计划管理人作为当事人一方对与《认购协议》及本标准条款有关的其他协议、承诺及文件的签署、交付和履行,是在其公司经营权力范围内的,得到公司内部必要的授权,并且(i)不违反、冲突或有悖于适用于计划管理人的任何协议、契据、判决、裁定、命令、法律、规则或政府规定;(ii)不违反或导致计划管理人违反其组织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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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或营业执照,或与之冲突;(iii)不违反或导致违反计划管理人签署的或必须遵守的任何协议或文件的条款、条件或规定,或与之冲突;(iv)不会导致在计划管理人财产或资产之上产生或设臵任何担保债权或其他索赔,以致严重影响计划管理人履行《认购协议》及本标准条款的能力。
(4) 政府审批或许可。计划管理人对《认购协议》的签署、交付和履行,
以及计划管理人作为当事人一方对与《认购协议》及本标准条款有关的其他协议、承诺及文件的签署、交付或履行,已经取得中国现行法律所要求的政府审批、许可或者进行了政府备案;或者并不存在这样的审批、许可或备案要求。
(5) 可向计划管理人主张权利。《认购协议》一经由计划管理人正式签署、
交付,即为对计划管理人有约束力的合同,并可按本标准条款及该《认购协议》的条款对计划管理人主张权利,除非上述权利主张受到破产、重整或其他相关法律的限制。
(6) 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专项计划文件中计划管理人出具的资料或信息在
《认购协议》签订之日均属真实和正确,且不存在任何重大错误或遗漏。
第九条 受益凭证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除《认购协议》及本标准条款其他条款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之外,专项计划的受益凭证持有人还应享有以下权利,并承担以下义务:
9.1 受益凭证持有人的权利
9.1.1 专项计划的受益凭证持有人有权按照本标准条款的规定,取得专项计划
利益。
9.1.2 受益凭证持有人有权依据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知悉有关专项计划投资运作
的信息,包括专项计划资产配臵、投资比例、损益状况等,有权了解专项计划资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计划管理人作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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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
9.1.3 专项计划的受益凭证持有人有权按照本标准条款第十三条的规定,知悉
有关专项计划利益的分配信息。
9.1.4 专项计划受益凭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因资产服务机构、计划管理人、监管
银行和托管银行过错而受到损害的,有权按照本标准条款及其他专项计划文件的规定取得赔偿。
9.1.5 优先级受益凭证持有人有权将其所持有的优先级受益凭证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大宗交易平台进行转让。
9.1.6 受益凭证持有人享有按照本标准条款第十四条的规定召集或出席有控制
权的受益凭证持有人大会,并行使表决等权利。
9.2 受益凭证持有人的义务
9.2.1 专项计划的受益凭证持有人应根据《认购协议》及本标准条款的规定,
按期缴纳专项计划的认购资金,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9.2.2 专项计划的受益凭证持有人应自行承担专项计划的投资损失。 9.2.3 受益凭证持有人按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纳税义务。
9.2.4 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受益凭证持有人不得要求计划管理人赎回其取得或受
让的受益凭证。
第十条 计划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除《认购协议》及本标准条款其他条款规定的权利和义务之外,计划管理人还应享有以下权利,承担以下义务:
10.1 计划管理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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