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计划管理人有权根据本标准条款及《认购协议》的约定将专项计
划的认购资金用于购买基础资产,并管理专项计划资产、分配专项计划利益。
(2) 计划管理人有权根据本标准条款的规定收取计划管理费。 (3) 计划管理人有权根据本标准条款第十八条的规定终止专项计划的
运作。
(4) 计划管理人有权委托托管银行托管专项计划资金,并根据《托管
协议》的规定,监督托管银行的托管行为,并针对托管银行的违约行为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受益凭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5) 计划管理人有权委托监管银行对专项计划收款账户实施监管,以
监督资产服务机构严格按照《服务协议》的约定划转基础资产产生的回收款。
(6) 计划管理人有权根据《募集说明书》、本标准条款、《认购协议》
和《服务协议》的规定,委托资产服务机构代为履行其对资产池的管理服务。
(7) 当专项计划资产或受益凭证持有人的利益受到流动性支持机构、
差额支付承诺人或其他任何第三方损害时,计划管理人有权代表全体受益凭证持有人依法向相关责任方追究法律责任。
10.2 计划管理人的义务
(1) 计划管理人应在专项计划管理中恪尽职守,根据《认购协议》及
本标准条款的规定为受益凭证持有人提供服务。
(2) 计划管理人应根据《试行办法》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将专项
计划的资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开管理,并将不同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分别记账。
(3) 计划管理人应根据《试行办法》以及本标准条款的规定,将专项
计划的认购资金用于向原始权益人购买基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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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计划管理人在管理、运用专项计划资产时,应根据《试行办法》
和《托管协议》的约定,接受托管银行对专项计划资金拨付的监督。
(5) 计划管理人应根据《试行办法》及本标准条款的约定,按期出具
计划管理人报告,保证受益凭证持有人能够及时了解有关专项计划资产与收益等信息。
(6) 计划管理人应按照本标准条款第十二条的约定向受益凭证持有人
分配专项计划利益。
(7) 计划管理人应按照《试行办法》及本标准条款的约定,妥善保存
与专项计划有关的合同、协议、推广文件、交易记录、会计账册等文件、资料,保存期不少于十五年。
(8) 在专项计划终止时,计划管理人应按照《试行办法》、本标准条
款及《托管协议》的约定,妥善处理有关清算事宜。
(9) 计划管理人因自身或其代理人的过错造成专项计划资产损失的,
应向受益凭证持有人承担赔偿责任。
(10)因托管银行过错造成专项计划资产损失时,计划管理人应代受益
凭证持有人向托管银行追偿。
(11)计划管理人应监督托管银行、资产服务机构、监管银行、流动性
支持机构、差额支付承诺人及其他机构履行各自在专项计划文件项下的职责或义务,如前述机构发生违约情形,则计划管理人应代受益凭证持有人根据有关专项计划文件的规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 专项计划账户
11.1 专项计划账户的开立 11.1.1
在专项计划设立日当日或之前,计划管理人应根据《托管协议》的约定以专项计划的名义在托管银行开立独立的人民币资金账户,作为专项计划账户,专项计划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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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专项计划募集资金、接收回收款及其他应属专项计划的款项、支付基础资产购买价款、支付专项计划利益及专项计划费用,均必须通过该账户进行。专项计划账户核算科目下设立收入科目、本金科目和保证金科目,用以记录专项计划账户的收支情况。
11.1.2
根据《托管协议》的约定解任托管银行后,计划管理人应任命继任托管银行。计划管理人应于实际可行时尽快但至迟于任命继任托管银行后的【5】个工作日内在继任托管银行为专项计划开立新的专项计划账户并下达划款指令将原专项计划账户内的资金转入新的专项计划账户。
11.2 专项计划账户的结息
专项计划账户内的资金所产生的利息由托管银行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结息,并根据计划管理人的指令记入收入科目。 11.3 收入科目和本金科目的资金来源和运用 11.3.1
计划管理人应当将收入回收款以及按照本标准条款规定转入收入科目的资金记入收入科目,并按照本标准条款第12.2条的规定运用收入科目项下的资金。
11.3.2
计划管理人应当将本金回收款以及按照本标准条款规定转入本金科目的资金记入本金科目,并按照本标准条款第12.2条的规定运用本金科目项下的资金。
11.4 保证金科目的资金来源与运用 11.4.1
保证金科目用于存放承租人及第三方向原始权益人交付的保证金及记录保证金的收支情况。
11.4.2
当评级机构给予远东的长期信用等级高于或等于A+级时,根据《资产买卖协议》的约定,远东无需将承租人或第三方交付的全部保证金转付至保证金科目,但应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对保证金进行管理和运用;且当远东或承租人以保证金抵扣租赁合同项下承租人的应付款项时,远东作为资产服务机构应于回收款转付日将该抵扣的款项作为回收款转付至专项计划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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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3 当评级机构给予远东的长期信用等级低于A+级时,远东应按《资产买卖协议》的约定将其届时持有的承租人或第三方交付的全部保证金转付至专项计划账户,并由托管银行记入保证金科目。保证金科目项下的保证金仅能按照租赁合同及本标准条款约定的方式支付和使用,包括但不限于:
(a) 若资产服务机构或承租人依据租赁合同的约定以保证金抵扣承
租人的应付款项的,保证金科目项下相当于被抵扣的保证金数额的资金应作为基础资产回收款划入专项计划账户。
(b) 若承租人在租赁合同项下的全部应付款项付清或与保证金抵扣
之后,保证金仍有剩余的,剩余的保证金应退还给保证金的提供方。
(c) 发生需动用保证金的事由时,计划管理人应根据资产服务机构根
据《服务协议》发出的通知指令托管银行相应地划付保证金科目项下的资金。
第十二条 专项计划的分配
12.1 专项计划的分配实施流程 12.1.1
未启动差额支付情况下的分配流程
(1) 在每一个回收款转付日【16:00】前,资产服务机构应根据《服
务协议》的相关约定将扣除执行费用后的前一个回收款转付期间的所有回收款转入专项计划账户。
(2) 在收到资产服务机构划款的下一个工作日【10:00】之前,托管
银行将收款确认凭证传真给计划管理人,并在托管银行报告日(T+5日)向计划管理人出具《托管报告》,其中T日为租金回收计算日,下同;
(3) 资产服务机构于资产服务机构报告日(T+5日)向计划管理人出
具《资产服务机构报告》,计划管理人与资产服务机构核实本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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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回收期间的本金回收款和收入回收款;
(4) 计划管理人根据《托管报告》确定是否发生流动性支持启动事件。
如果每个托管银行报告日专项计划账户内可供分配的资金无法按时足额支付优先级受益凭证持有人的当期预期收益,则构成流动性支持启动事件。计划管理人将通知远东,并根据《流动性支持贷款协议》在流动性支持启动日(T+6日)与远东共同向流动性支持机构发出通知;
(5) 流动性支持机构确认指令后,于流动性支持机构划款日(T+7日)
【16:00】前将规定数额的流动性支持资金划入专项计划账户,托管银行收款后于当日将收款确认凭证传真给计划管理人; (6) 计划管理人按照《标准条款》约定的分配顺序拟定当期收入分配
方案,制作《收益分配报告》和《资产管理报告》。于计划管理人报告日(T+11日)将《收益分配报告》和《资产管理报告》向受益凭证持有人披露,同时传真给托管银行,并报中国证监会等主管部门备案;
(7) 计划管理人于计划管理人分配日(T+12日)向托管银行传真分
配指令;
(8) 托管银行在核实《收益分配报告》和《资产管理报告》及划款指
令后,于托管银行划款日(T+13日)【16:00】前按划款指令将专项计划当期应分配的受益凭证所有收益和本金划入登记结算机构指定账户;
(9) 在兑付日,登记托管机构应将相应款项划拨至各证券公司结算备
付金账户,各证券公司根据登记托管机构结算数据中的预期支付额的明细数据将相应款项划拨至受益凭证持有人资金账户。
12.1.2
启动差额支付情况下的分配流程
(1) 在回收款转付日【16:00】前,资产服务机构根据《服务协议》
的相关约定将扣除执行费用后的前一个回收款转付期间的所有回收款转入专项计划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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