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或担保“基础资产”偿付的或与“基础资产”有关的、以实物形式或电子形式存在的所有文档、表单、凭证和其他任何性质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租赁合同”、“保证合同”、“物权担保合同”、“保险合同”以及租金收取的有关记录、凭证、“资产服务机构”为提供服务而支出的费用的记录、凭证等。 (17)
合格标准:就每一笔“基础资产”而言,系指在“基准日”和“专项计划设立日”:
(a) “基础资产”对应的全部“租赁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国法律,且在中国法
律项下均合法有效; (b) 相关租赁物件均已起租;
(c) “原始权益人”合法拥有“基础资产”,且“基础资产”上未设定抵押权、
质权或其他担保物权;
(d) “原始权益人”是租赁物件的唯一合法所有权人,且租赁物件上未被
设定抵押权、质权或其他担保物权;
(e) 租赁物件或“基础资产”不涉及诉讼、仲裁、执行或破产程序; (f) “原始权益人”已经履行并遵守了“基础资产”所对应的任一份“租赁合
同”;
(g) “基础资产”可以进行合法有效的转让,且无需取得“承租人”或其他主
体的同意;
(h) “基础资产”不涉及国防、军工或其它国家机密;
(i) “承租人”系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且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或其他组织,且当前均未发生对其财务状况或营运成果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或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情形:资产转让、申请停业整顿、申请解散、申请破产、停产、歇业、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等;
(j) 除以“保证金”冲抵“租赁合同”项下应付租金外,“承租人”在“租赁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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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项下不享有任何主张扣减或减免应付款项的权利;
(k) “基础资产”为“原始权益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5级分类
体系中的正常类;
(l) “基础资产”所对应的任一份“租赁合同”项下的到期租金均已按时(含
7天宽限期)足额支付,无违约情况;
(m) “基础资产”所对应的任一份“租赁合同”的到期日不得晚于【2015】年
【3】月【31】日。
(18)
资产保证:系指“原始权益人”在“《资产买卖协议》”第5.2款中所做的关于“资产池”在“专项计划设立日”和“基准日”的状况的全部陈述和保证。 (19) (20)
资产池:系指任一时点“基础资产”的总和。
不合格基础资产:系指在“基准日”或“专项计划设立日”不符合“资产保证”的“基础资产”。 (21)
违约基础资产:在无重复计算的情况下,系指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的“基础资产”:
(a) 该“基础资产”的任何部分,在“租赁合同”中规定的租金支付日后,超
过【90】日仍未偿还;或
(b) “资产服务机构”根据其“《服务协议》”规定的标准服务程序认定为损
失的“基础资产”;或
(c) 予以重组、重新确定还款计划或展期的“基础资产”。
“基础资产”在被认定为“违约基础资产”后,即使“承租人”或“保证人”又正常还款或结清该笔“基础资产”,该笔“基础资产”仍不能恢复为正常“基础资产”。 (22)
累计违约率:就某一“租金回收期间”而言,该“租金回收期间”的“累计违约率”系指A除以B所得的百分比,其中,A为该“租金回收期间”以及之前各“租金回收期间”内的所有“违约基础资产”在成为“违约基础资产”时的“未偿本金余额”之和,B为“基准日资产池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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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基准日资产池余额:系指“资产池”中全部“基础资产”的“基准日本金余额”之和。
(24) 基准日本金余额:系指每笔“基础资产”截至“基准日”0:00时的“未偿本金余额”。
(25) 未偿本金余额:就某一日期相对于每一笔“基础资产”而言,系指A-B-C:A指其“基准日本金余额”;B指自“基准日”之后起至该日之前,有关该笔“基础资产”的所有已经偿还的本金;C指自“基准日”之后起至该日之前,有关该笔“基础资产”的所有已经被核销的本金。就某一日期相对于各级“受益凭证”而言,系指A-B:A指“专项计划设立日”该级“受益凭证”的本金余额;B指自“专项计划设立日”之后起至该日之前,有关该级“受益凭证”的所有已经偿还的本金。
(26) 保证金:系指“承租人”或第三方为担保“租赁合同”的履行而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向“原始权益人”提供的保证金。
(27) 专项计划资产:系指《标准条款》规定的属于“专项计划”的全部资产和收益。
(28) 专项计划利益:系指“专项计划资产”扣除“专项计划费用”后属于“受益凭证持有人”享有的利益。
(29) 专项计划费用:系指除“原始权益人”或其他第三方承诺另行支付外,每一个“计息期间”内“计划管理人”合理支出的与专项计划相关的所有费用和其他支出,包括但不限于“计划管理人”的管理费、“资产服务机构”的服务费、“监管银行”的监管费、“托管银行”的托管费、“登记托管机构”的登记托管服务费、兑付兑息费和上市月费、资金汇划费、对专项计划进行持续信用评级的评级费、对专项计划进行审计或对“资产服务机构”进行复核的审计费、“执行费用”、信息披露费、召开“受益凭证持有人大会”的会务费,以及计划管理人须承担的且根据专项计划文件有权得到补偿的其他费用支出。
(30) 执行费用:系指与“基础资产”的诉讼或仲裁相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和执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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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受益凭证:系指“计划管理人”依据“《标准条款》”和“《募集说明书》”向投资者发行的一种证券,“受益凭证持有人”根据其所拥有的“专项计划”的“受益凭证”及其条款条件享有“专项计划利益”、承担“专项计划”的风险。根据不同的风险和不同的分配顺序,受益凭证又进一步分为“优先级受益凭证”和“次级受益凭证”。
(32) 优先级受益凭证:系指代表优先于“次级受益凭证”获得“专项计划利益”分配之权利的“受益凭证”。优先级受益凭证包括【5】个系列,分别为“优先级受益凭证01”、“优先级受益凭证02”、“优先级受益凭证03”、“优先级受益凭证04”以及“优先级受益凭证05”。
(33) 次级受益凭证:系指代表劣后于“优先级受益凭证”获得“专项计划利益”分配之权利的“受益凭证”。
(34) 有控制权的受益凭证:在“优先级受益凭证”本金和收益偿付完毕之前,系指“优先级受益凭证”;在“优先级受益凭证”本金和收益偿付完毕之后,系指“次级受益凭证”。
(35) (36) (37)
专项计划资金:系指“专项计划资产”中表现为货币形式的部分。 回收款:系指“本金回收款”和“收入回收款”的统称。
本金回收款:系指从“资产池”中的“基础资产”所产生的“回收款”中的以下各项:
(a) “承租人”正常归还的“基础资产”本金;
(b) 在“承租人”对其应付本金行使抵销权后,“原始权益人”就被“抵销”的
应付本金所支付的相应本金部分;
(c) “原始权益人”根据“《资产买卖协议》”支付的任何“赎回价格”中所含
的本金部分;
(d) “违约基础资产”回收资金中减去该笔已回收的“违约基础资产”所发
生的“执行费用”后可记入本金的所有金额,减去未能从“收入回收款”(c)项中扣除的“执行费用”之后的剩余金额;
(e) 资产服务机构处臵租赁物件所得款项扣除依据租赁合同及中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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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应返还给承租人的部分后可计入本金的所有金额; (f) “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而支付的金额中的本金部分; (g) 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中可归属于“本金回收款”的部分;
(h) “计划管理人”委托第三方对非现金“专项计划资产”进行处臵而取得
的回收资金中属于本金的部分。
(38)
收入回收款:系指从“资产池”中的“基础资产”所产生的“回收款”中除“本金回收款”以外的“回收款”,包括但不限于:
(a) 相关的利息收入(包括在“承租人”对其应付利息行使抵销权后,“原
始权益人”就被“抵销”的利息所支付的相应款项,以及“原始权益人”根据“《资产买卖协议》”支付的任何“赎回价格”中所含的利息部分); (b) “专项计划账户”中的资金取得的所有利息及进行“合格投资”所取得
的收益;
(c) “违约基础资产”回收资金中减去该笔已回收的“违约基础资产”所发
生的“执行费用”后可记入利息的款项,在扣除其他“违约基础资产”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执行费用”之后的剩余金额(如有); (d) 资产服务机构处臵租赁物件所得款项扣除依据租赁合同及中国法律
规定应返还给承租人的部分后可计入利息的所有金额; (e) “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而支付的金额中除本金以外的部分; (f) 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中可归属于“收入回收款”的部分;
(g) “计划管理人”委托第三方对非现金“专项计划资产”进行处臵而取得
的回收资金中除本金以外的部分。
(39)
赎回价格:系指“原始权益人”根据“《资产买卖协议》”第【三】条的约定赎回“不合格基础资产”的价格,即在“赎回起算日”日终以下三项数额之和:(1)该等“不合格基础资产”的“未偿本金余额”;(2)至相关“赎回起算日”时有关该笔“基础资产”的所有已经被核销的本金;以及(3)该等“不合格基础资产”的“未偿本金余额”从“基准日”至相关“赎回起算日”的全部应付未付的利息以及已经被核销的本金从“基准日”至相关“赎回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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