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 “法定到期日”届至。
(69)
专项计划存续期间:系指自“专项计划设立日”(含该日)起至“专项计划终止日”(含该日)止的期间。 (70)
回收款转付期间:“回收款转付期间”按照如下规则确定:
(a) 当“评级机构”给予“资产服务机构”的长期主体信用等级高于或等于
【A+】级时,“回收款转付期间”系指自一个“租金回收计算日”起(含该日)至下一个“租金回收计算日”(不含该日)之间的期间,其中第一个“回收款转付期间”应自“基准日”(含该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不含该日)结束;
(b) 当“评级机构”给予“资产服务机构”的长期主体信用等级高于或等于
【A-】级但低于【A+】级,且短期信用等级高于或等于【A-1】级时,“回收款转付期间”系指一个自然月的最后一日(不含该日)至下一个自然月的最后一日(含该日)之间的期间;
(c) 当“评级机构”给予“资产服务机构”的长期主体信用等级高于或等于
【BBB】级但低于【A-】级,且短期信用等级高于或等于【A-2】级但低于【A-1】级时,就每一笔“回收款”而言,“回收款转付期间”为“资产服务机构”收到该笔“回收款”之日(不含该日)至该笔“回收款”所对应的“回收款转付日”(含该日)之间的期间。
如果“评级机构”给予“资产服务机构”的评级在某一“回收款转付期间”内发生变化且因此需要改变相关“回收款转付期间”时,自该“回收款转付期间”届满之日起,相关“回收款转付期间”按照前述规则进行相应的改变。
(71)
租金回收期间:系指自一个“租金回收计算日”起(含该日)至下一个“租金回收计算日”(不含该日)之间的期间,其中第一个“租金回收期间”应自“基准日”(含该日)起至第一个“租金回收计算日”(不含该日)结束。 (72)
计息期间:系指自一个“兑付日”起(含该日)至下一个“兑付日”(不含该日)之间的期间,其中第一个计息期间应自“专项计划设立日”(含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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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至第一个“兑付日”(不含该日)结束。 1.1.7 项目涉及的事件及通知的定义 (73)
差额支付启动事件:系指以下任一事件:
(a) 截至任何一个“兑付日”的前一个“托管银行报告日”“专项计划账
户”内可供分配的资金不足以支付该“兑付日”应付的“优先级受益凭证“的预期收益,且“流动性支持机构”未于该“兑付日”的前一个“流动性支持机构划款日”补足差额资金;或
(b) 截至任何一个“预期到期日”的前一个“托管银行报告日”“专项计
划账户”内可供分配的资金不足以偿付完毕“优先级受益凭证”的本金。
(74)
计划管理人解任事件:系指以下任一事件:
(a) “计划管理人”被依法取消了办理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资
格;
(b) 发生与“计划管理人”有关的“丧失清偿能力事件”;
(c) “计划管理人”违反“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处分“专项计划资产”或者
管理、处分“专项计划资产”有重大过失的,违背其在“专项计划文件”项下的职责,“有控制权的受益凭证持有人大会”决定解任“计划管理人”的;
(d) 在由于“计划管理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相关约定,并由此导致
“受益凭证持有人”不能获得本金和预期收益分配时,“有控制权的受益凭证持有人大会”决定解任“计划管理人”的;
(e) 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内,如果出现“计划管理人”实质性地违反其在
“《标准条款》”中所作出的陈述、保证和承诺,“有控制权的受益凭证持有人大会”决定解任“计划管理人”的。
(75)
资产服务机构解任事件:系指以下任一事件:
(a) “资产服务机构”未能于“回收款转付日”根据“《服务协议》”按时付款
(除非由于“资产服务机构”不能控制的技术故障、计算机故障或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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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支付系统故障导致未能及时付款,而使该付款到期日顺延),且在“回收款转付日”后【3】个“工作日”内仍未付款;
(b) “资产服务机构”停止经营或计划停止经营其全部或主要的租赁业
务;
(c) 发生与“资产服务机构”有关的“丧失清偿能力事件”;
(d) “资产服务机构”未能保持履行“《服务协议》”项下实质性义务所需的
资格(特别是从事与基础资产有关的融资租赁业务的资格)、许可、批准、授权和/或同意,或上述资格、许可、批准、授权和/或同意被中止、收回或撤销;
(e) “资产服务机构”未能于“资产服务机构报告日”当日或之前交付相关
“报告期间”的“资产服务机构季度报告”(除非由于“资产服务机构”不能控制的技术故障、计算机故障或电汇支付系统故障导致未能及时提供,而使“资产服务机构”提供“资产服务机构季度报告”的日期延后),且在“服务机构报告日”后【3】个“工作日”内仍未提交; (f) “资产服务机构”严重违反:(1)除付款义务和提供报告义务以外的
其它义务;(2)“资产服务机构”在“专项计划文件”中所做的任何陈述和保证,且在“资产服务机构”实际得知(不管是否收到“计划管理人”的通知)该等违约行为后,该行为仍持续超过【15】个“工作日”,以致对“基础资产”的回收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g) “有控制权的受益凭证持有人大会”合理认为已经发生与“资产服务
机构”有关的“重大不利变化”;
(h) 仅在“远东”为“资产服务机构”时,“资产服务机构”未能落实“《服务
协议》”的规定,在“专项计划设立日”后【90】日内,仍未能按照“《服务协议》”的约定对“《服务协议》”指明的所有“基础资产文件”原件进行保管。
(76)
托管银行解任事件:系指以下任一事件:
(a) “托管银行”被依法取消了专项计划受益凭证托管银行的资格; (b) “托管银行”没有根据“《托管协议》”的规定,按照“计划管理人”的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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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转付“专项计划账户”中的资金,且经“计划管理人”书面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仍未纠正的;
(c) “托管银行”实质性地违反了其在“《托管协议》”项下除资金拨付之外
的任何其他义务,且该等违约行为自发生之日起持续超过【15】个“工作日”;
(d) “托管银行”在《“托管协议》”或其提交的其他文件中所作的任何陈述、
证明或保证,被证明在做出时在任何重要方面是虚假或错误的; (e) “评级机构”给予“托管银行”的长期主体信用等级低于【A】级; (f) 发生与“托管银行”有关的“丧失清偿能力事件”。 (77)
权利完善事件:系指以下任一事件:
(a) 发生任何一起“资产服务机构解任事件”,导致“资产服务机构”被解
任;
(b) 当“评级机构”给予“资产服务机构”的长期主体信用等级低于【BBB】
级或短期主体信用等级低于【A-2】级;
(c) 发生与“原始权益人”有关的“丧失清偿能力事件”;
(d) “评级机构”给予“原始权益人”的长期主体信用等级低于【BBB】级或
短期主体信用等级低于【A-2】级。
(78)
权利完善通知:系指发生“权利完善事件”后,“原始权益人”和/或“计划管理人”按照“《资产买卖协议》”的约定的向“承租人”、“保证人”、“保险人”、“担保物权人”和其他相关方(如需)发送的通知。 (79)
丧失清偿能力事件:就“原始权益人”、“计划管理人”、“资产服务机构”、“后备资产服务机构”、“托管银行”、“监管银行”、“流动性支持机构”及“差额支付承诺人”而言,系指以下任一事件:
(a) 经相关监管机构同意,上述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或相关
监管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上述机构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的申请; (b) 其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布上述机构破产且该等申请未在【120】
个“工作日”内被驳回或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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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上述机构因分立、合并或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向相关监
管机构申请解散;
(d) 相关监管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上述机构解散; (e) 相关监管机构公告将上述机构接管;
(f) 上述机构不能或宣布不能按期偿付债务;或根据应适用的法律被视
为不能按期偿付债务;或
(g) 上述机构停止或威胁停止继续经营其主营业务。 (80)
重大不利变化:系指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律地位、财务状况、资产或业务前景的不利变化,这些变化对其履行“专项计划文件”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81)
重大不利影响:系指根据“计划管理人”的合理判断,可能对以下各项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情况、监管行为、制裁或罚款:(a)“基础资产”的可回收性;(b)“原始权益人”或“资产服务机构”的(财务或其他)状况、业务或财产,或(c)“原始权益人”、“计划管理人”、“资产服务机构”、“托管银行”、“监管银行”、“流动性支持机构”、“差额支付承诺人”履行其在“专项计划文件”下各自义务的能力;(d)“受益凭证持有人”的权益;(e)“专项计划”或“专项计划资产”。 1.1.8 其他定义 (82)
赎回:系指如“计划管理人”或者“资产服务机构”发现“不合格基础资产”,“计划管理人”按照“《资产买卖协议》”的规定通知“原始权益人”对“不合格基础资产”予以“赎回”。 (83)
抵销:系指“承租人”依据法律法规行使抵销权且被抵销债权属于“原始权益人”已转让予“专项计划”的“基础资产”。 (84)
有控制权的受益凭证持有人大会:系指按照《标准条款》的规定召集并召开的“有控制权的受益凭证持有人”的会议。 (85)
划款指令:系指“计划管理人”向“托管银行”发出的要求其划付资金的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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