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6) 合格投资:系指“计划管理人”将“专项计划账户”内的资金以同业存款方式存放于“托管银行”。“合格投资”中相当于当期分配所需的部分应于“专项计划账户”中的资金根据“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进行现金流分配之前到期,且不必就提前提取支付任何罚款。
(87) 中国: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88) 法律:系指宪法、法律、条约、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以及由政府机构颁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89)
1.2
元:系指人民币元。
解释
除非其他专项计划文件中另有特别定义,本标准条款已定义的词语或简称在
其他专项计划文件中的含义与本标准条款的定义相同。
第二条 当事人
2.1 认购人
1.2.1 认购人是指签署《认购协议》并以其合法拥有的人民币资金购买受益凭
证,由计划管理人用该等资金购买基础资产,并按照其取得的受益凭证享有专项计划利益、承担专项计划资产风险的人。
1.2.2 参与本专项计划的认购人应当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机构投资者
(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禁止参与者除外)。认购人在认购受益凭证及交付认购资金时应已充分理解专项计划风险,具有足够的风险承受能力。
2.2 计划管理人
名称: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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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王东明
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新源里16号琨莎中心16层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第三条 认购资金
3.1 资金的委托管理
认购人基于对计划管理人的信任,同意加入专项计划,以其合法拥有的人民币资金认购受益凭证,并由计划管理人依据签署的《认购协议》和本标准条款的约定以自己的名义,为认购人的利益,将认购资金用于购买基础资产;计划管理人同意接受认购人的委托,在遵守本标准条款及《认购协议》条款和条件的前提下运用前述资金。
3.2 专项计划推广期间
专项计划推广期间从中国证监会对专项计划作出批准决定之日(含该日)起至从该日起满60个工作日之日(含该日)的期间。在推广期内,认购人可在推广机构工作日内参与专项计划。如果任一档受益凭证认购人的认购资金总额(不含推广期间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均不低于该档受益凭证目标募集规模,则推广期提前终止。推广期间最后一日的上午11:00点为认购人缴款截止时间,该日为受益凭证缴款截止日。
3.3 认购资金的交付
认购人应签署《认购协议》并按照合同约定在认购人缴款截止时间之前办理划款手续。认购人认购资金划入计划推广专户并经计划管理人确认的,视为认购人已参与专项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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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认购资金的保管
3.3.1 计划管理人在托管银行处设立单独的计划推广专户,专门用于接收、存
放推广期内认购人交付的认购资金。专项计划推广期内,任何人不得动用计划推广专户内的认购资金。专项计划成立后,计划管理人负责到托管银行办理计划推广专户的相关销户手续。
3.3.2 专项计划成立后,计划管理人将委托托管银行保管专项计划资金,托管
银行应依据《托管协议》的约定保管专项计划资金,并监督计划管理人对专项计划资金的使用。
第四条 专项计划
4.1 专项计划的名称
专项计划的名称为“远东二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计划管理人根据专项计划文件管理、运用和处分专项计划资产时,应注明前述名称。
4.2 专项计划的类型
专项计划的类型为证券公司客户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4.3 专项计划的目的
计划管理人设立专项计划的目的是接受认购人的委托,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规定,将认购资金用于购买基础资产,并以该等基础资产及其管理、运用和处分形成的属于专项计划的全部资产和收益,按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向受益凭证持有人支付。
4.4 专项计划的投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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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 专项计划所募集的认购资金只能根据《认购协议》及本标准条款的约定,
用于向远东购买基础资产。
4.4.2 计划管理人有权指示托管银行将专项计划账户中待分配的资金进行合格
投资。
4.5 专项计划成立
4.5.1 专项计划推广期内各档受益凭证认购人的认购资金总额达到该档受益
凭证目标募集规模,推广期终止,经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计划管理人宣布专项计划成立,并向托管银行提交验资报告,同时将专项计划募集资金全部划转至已开立的专项计划账户。
4.5.2 专项计划成立后,认购资金在认购人交付日至专项计划设立日前一日期
间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代扣银行手续费)并由计划管理人于推广期结束之次日支付给认购人。
4.6 专项计划不成立
4.5.1 推广期结束时,若出现各档受益凭证认购人的认购资金总额低于该档受
益凭证目标募集规模,专项计划不成立。计划管理人将在推广期结束后10日内,向认购人退还其所交付的认购资金及其在交付之日至退还日之前一日期间发生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4.5.2 前述条款的约定为《标准条款》特别条款;该特别条款并不因专项计划
成立与否而改变对专项计划当事人的合法约束力,具有独立于《标准条款》的特殊法律效力。
4.7 专项计划的存续期间
专项计划的存续期间为自专项计划设立日起至专项计划终止日止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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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专项计划资金的运用和收益
5.1 专项计划资金的运用 5.1.1 购买基础资产
计划管理人应根据《资产买卖协议》的规定,在专项计划设立日【15:00】之前向托管银行发出付款指令,指示托管银行将专项计划募集资金划拨至原始权益人指定的账户,用于购买基础资产。托管银行应根据《资产买卖协议》及《托管协议》的规定对付款指令中资金的用途及金额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应于专项计划设立日【16:00】前予以付款。 5.1.2 合格投资
(1) 在本标准条款允许的范围内,计划管理人可以将专项计划账户中的
资金进行合格投资,即将该等资金以同业存款的方式存放于托管银行。托管银行根据计划管理人的划款指令调拨资金。合格投资必须在托管银行进行。
(2) 合格投资中相当于当期分配所需的部分应于专项计划账户中的资金
根据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进行现金流分配之前到期。专项计划资金进行合格投资的全部投资收益构成收入回收款的一部分,计划管理人应将投资收益直接转入专项计划账户项下的收入科目,如果计划管理人收到该投资收益的退税款项,应将该款项作为收入回收款转入收入科目。 (3) 只要计划管理人按照专项计划文件的规定,指示托管银行将专项计
划账户中的资金进行合格投资,托管银行按照本标准条款和《托管协议》的规定将专项计划账户中的资金用于合格投资,则计划管理人和托管银行对于因价值贬值或该等合格投资造成的任何损失不承担责任,对于该等投资的回报少于采用其他方式投资所得的回报也不承担责任。
5.2 专项计划资产
5.2.1 专项计划资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产:
(1) 认购人根据《认购协议》及本标准条款第三条交付的认购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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