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远东二期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标准条款(9)

2019-08-31 16:07

(2) 在收到资产服务机构划款的下一个工作日【10:00】之前,托管

银行将收款确认凭证传真给计划管理人,并在托管银行报告日(T+5日)向计划管理人出具《托管报告》,其中T日为租金回收计算日,下同;

(3) 资产服务机构于资产服务机构报告日(T+5日)向计划管理人出

具《资产服务机构报告》,计划管理人与资产服务机构核实本期租金回收期间的本金回收款和收入回收款;

(4) 计划管理人根据《托管报告》确定是否发生流动性支持启动事件。

如果每个托管银行报告日专项计划账户内可供分配的资金无法按时足额支付优先级受益凭证持有人的当期预期收益,则构成流动性支持启动事件。计划管理人将通知远东,并根据《流动性支持贷款协议》在流动性支持启动日(T+6日)与远东共同向流动性支持机构发出通知;

(5) 流动性支持机构确认指令后,于流动性支持机构划款日(T+7日)

【16:00】前将规定数额的流动性支持资金划入专项计划账户,托管银行收款后于当日将收款确认凭证传真给计划管理人;

(6) 若发生差额支付启动事件,计划管理人应于差额支付启动日

(T+8日)向差额支付承诺人发出差额支付指令,并公告启动差额支付事宜;

(7) 差额支付承诺人应于差额支付承诺人划款日(T+10日)【16:00】

前将差额支付指令中载明的资金附言汇付至专项计划账户;托管银行收款后于当日向计划管理人发出收款确认函;

(8) 计划管理人按照《标准条款》约定的分配顺序拟定当期收入分配

方案,制作《收益分配报告》和《资产管理报告》。于计划管理人报告日(T+11日)将《收益分配报告》和《资产管理报告》向受益凭证持有人披露,同时传真给托管银行,并报中国证监会等主管部门备案;

(9) 计划管理人于计划管理人分配日(T+12日)向托管银行传真分

配指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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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托管银行在核实《收益分配报告》和《资产管理报告》及划款指

令后,于托管银行划款日(T+13日)【16:00】前按划款指令将专项计划当期应分配的受益凭证所有收益和本金划入登记结算机构指定账户;

(11) 在兑付日,登记托管机构应将相应款项划拨至各证券公司结算备

付金账户,各证券公司根据登记托管机构结算数据中的预期支付额的明细数据将相应款项划拨至受益凭证持有人资金账户。

12.2 专项计划的分配顺序

计划管理人应按照下列顺序对专项计划账户内的资金进行相应的分配或运用。 12.2.1

收入科目项下的资金按照如下顺序进行分配(若同一顺序的多笔款项不能足额分配时,按各项金额的比例支付,且不足部分在下一期支付):

(1) 支付专项计划应承担的税收;

(2) 支付登记托管机构的受益凭证上市、登记、资金划付等相关费用; (3) 支付计划管理人的管理费、托管银行的托管费、监管银行的监管

费、资产服务机构的服务费、跟踪评级费、审计费,并在10万元限额内支付其他专项计划费用; (4) 支付应付的优先级受益凭证的预期收益; (5) 支付超过10万元限额的其他专项计划费用; (6) 剩余资金转入本金科目。 12.2.2

本金科目项下资金按照如下顺序进行分配(若同一顺序的多笔款项不能足额分配时,按各项金额的比例支付,且不足部分在下一期支付):

(1) 转入收入科目项下一定数额资金,以确保收入科目项下资金可以

足额支付本标准条款第12.2.1款第(1)至(4)项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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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支付应付的优先级受益凭证的本金;

(3) 优先级受益凭证本金全部偿付完毕后,剩余专项计划资产(包括

但不限于剩余专项计划资金和全部基础资产)将按其当时原状分配给远东(作为次级受益凭证持有人)。

第十三条 信息披露

专项计划存续期间,计划管理人应按照本标准条款和《募集说明书》和其他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以及《试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受益凭证持有人进行信息披露。 13.1 信息披露的形式

专项计划信息披露事项将在以下指定网站上公告:

(1) 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cs.ecitic.com (2)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bankcomm.com (3) 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13.2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时间 13.2.1 定期公告

(1) 《资产管理报告》

计划管理人应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方式,于每个计划管理人报告日向受益凭证持有人提供一份专项计划的《资产管理季度报告》,并于专项计划设立日后每个公历年度4月30日前向受益凭证持有人提供专项计划的《资产管理年度报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监局备案。

《资产管理季度报告》和《资产管理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基础资产运行情况;原始权益人、计划管理人、监管银行、托管银行等参与人的履约情况;专项计划账户资金收支情况;需要对受益凭证持有人报告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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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报告由计划管理人负责编制,经托管银行复核后于指定网站上公告。 (2) 《托管报告》

托管银行应于每个托管银行报告日向计划管理人提供一份专项计划的《托管季度报告》,并于专项计划设立日后每个公历年度4月30日前向计划管理人提供专项计划的《托管年度报告》,计划管理人应向受益凭证持有人大会披露,并报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监局备案。

《托管季度报告》和《托管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说明报告期内专项计划的账户资金划转情况;计划管理人在投资运作、专项计划费用开支等问题上是否存在任何损害受益凭证持有人及/或受益凭证持有人利益的行为,是否严格遵守了《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募集说明书》及《托管协议》的约定进行;若计划管理人未遵守有关规定,托管银行应说明发现的问题,托管银行就此采取的措施及计划管理人的改进状况。

(3) 《资产服务机构报告》

资产服务机构应于每个资产服务机构报告日向计划管理人提供一份专项计划的《资产服务机构季度报告》,并于专项计划设立日后每个公历年度4月30日前向计划管理人提供专项计划的《资产服务机构年度报告》,计划管理人应向受益凭证持有人大会披露,并报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监局备案。

《资产服务机构季度报告》和《资产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报告期内是否发生资产服务机构解任事件、当期租金回收、逾期租赁款、提前退租、租赁合同变更、诉讼进展、租赁物件运行不正常、保险赔偿等情况。

(4) 《审计报告》

审计机构应自专项计划设立日起每个公历年度4月30日前向计划管理人提供一份专项计划的《审计报告》,并由计划管理人对外进行公告。《审计报告》内容主要包括报告期内计划管理人对专项计划资产管理业务运营情况进行的年度审计结果和会计师事务所对专项计划出具的单项审计意见。

(5) 《收益分配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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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管理人应于专项计划每个兑付日前,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方式披露《收益分配报告》,披露该次受益凭证的分配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权益登记日、兑付日、兑付办法以及每份受益凭证的兑付数额。

(6) 《跟踪评级报告》

专项计划存续期间,评级机构应当于每个公历年度4月30日前向计划管理人提供一份专项计划的《跟踪评级报告》,并由计划管理人对外进行公告,根据专项计划的资信状况及时调整信用评级、揭示风险情况。

(7) 《清算报告》

专项计划清算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计划管理人应向托管银行、受益凭证持有人出具《清算报告》。《清算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专项计划终止后的清算情况,及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的审计意见。 13.2.2 临时公告

专项计划存续期间,如果发生下列可能对受益凭证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临时事项,计划管理人应在知道该临时事项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方式向受益凭证持有人作临时披露,并向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监局备案:

(1)未按《募集说明书》和《标准条款》约定分配收益; (2)优先级受益凭证信用等级发生调整;

(3)基础资产发生超过受益凭证未偿本金余额5%以上,或者当期应分配金额10%以上的重大损失;

(4)原始权益人、计划管理人、托管银行或者基础资产涉及法律纠纷,可能影响受益凭证按时分配收益;

(5)基础资产现金流预期发生重大变化;

(6)原始权益人、计划管理人、托管银行、资产服务机构、流动性支持机构、差额支付承诺人违反专项计划文件的约定,对受益凭证持有人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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