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否计算抵扣进项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970号)规定:中国铁路包裹快运公司(简称中铁快运)为客户提供运输劳务,属于铁路运输企业。因此,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中国铁路小件货物快运运单》列明的铁路快运包干费、超重费、到付运费和转运费,可按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
税额。
根据上述规定,《中国铁路小件货物快运运单》运费可以按规定计算抵
扣进项税额。
121.我公司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可以申报抵
扣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进口环节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税款管理的通知》(国税发〔1996〕32号)规定:对海关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开据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标明有两个单位名称,即既有代理进口单位名称,又有委托进口单位名称的,只准予其中取得专用缴款书原件的
单位抵扣税款。?
122. 丢失海关完税凭证应如何办理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第二条规定,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
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
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
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海关缴款书,应在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期限内,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完税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缴款书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进行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
方可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123.一般纳税人丢失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或抵扣联,该如何抵
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八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
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
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124.取得汇总填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附发票清单,能否抵扣进项税
额?
答: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二条的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可汇总开具专用发票。汇总开具专用发票的,同时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销售货物或者
提供应税劳务清单》,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因此,取得的汇总填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附发票清单,不能抵扣进项
税额。?
第五节 抵扣期限
125.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完税凭证的申报抵扣期限是多
少天?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
额。
第二条规定,实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申请稽核比对。未实行海关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管理办法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海关缴款书,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
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12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铁路运输发票
的抵扣期限是多少天?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文件仅规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认证抵扣期限为180天。同时该文件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号)附件2《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5号)第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十条第(三)款等文件中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可以在自发票开具日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
束以前申报抵扣的规定。
因此,铁路运输发票暂时没有规定抵扣期限。
127.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进项抵扣凭证可以当月认证当月抵扣
吗?
答: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40号)第七条规定,辅导期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应当在交叉稽核比对无误
后,方可抵扣进项税额。
另根据《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规定了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认证、稽核比对和异常发票的审核检查工作比照增值
税专用发票有关规定执行。
因此,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
车销售统一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统一发票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在当月认证或采集后还不能在当月抵扣,必须取得《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后并按照比对结果通知书上列明的发票份数、金额、税额、抵
扣时间进行抵扣。
取得的非公路内河运输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购买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可以当月采集数据,在次月申报期申报当月税款的时候抵扣。
128.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否有留抵期限?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
项税额后的余额。
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因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
期继续抵扣。
因此,对于留抵税额的抵扣并无时间上的限制。
第七章 税收优惠 第一节 增值税的起征点
129.个体工商户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无论销售收入多少都需要交
增值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
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
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
(一)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 (二)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 (三)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前款所称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三十条第一款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
销售额。
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
案。
另根据《关于重新调整增值税 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桂财税〔2008〕95号) 第一条规定,全区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重新调整为: (一)增值税: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3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销售额200元。
因此,个体工商户按上述标准申报缴纳增值税。
第二节 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一、法定的免税项目
130.《增值税暂行条例》“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税规定中所称“农业”、“农业生产者”和“农业产品”是指什么?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农业产品”是指初级农业产品,
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
131.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超过原值的物品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七)
项规定,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
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因此,增值税纳税人以外的其他个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无论是
否超过原值都免征增值税。?
132.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1995〕第52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所列免税项目的第一项所称的“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
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133.生产销售各种奶制品是否按照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