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咨询问题集萃(增值税篇)(8)

2019-08-31 19:20

类固定资产时,按税法规定取得相关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

第二节 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90.企业购买的材料用于房屋在建工程以及企业自用轿车,该进项税可

以抵扣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

艇,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购买的材料用于房屋在建工程和企业自用的应征消

费税的小轿车的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

91.我公司是一新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处于筹建期,目前购进一批钢

材用于修建厂房,为此支付的运费能否准予抵扣进项税金?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

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

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

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

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

工程。”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

生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

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用于修建厂房购进钢材的运输费用计算的进

项税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92.自建房屋购买的照明灯具、电线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如果是租赁房屋用作办公场所,正常营业后购进的灯具

用于维修或更换,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

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根据上述规定,灯具和电线都属于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因此,购进的灯具、电线及其维修和更换,无论其载体

为自建或租赁,均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93.我公司于2008年9月成立,主营业务为热力供应,2009年开始建设桂林苏桥经济开发区集中供热项目,已购入部分无缝管并取得增值税发票,请问:管道的进项税金能否抵扣?我公司形成的其他固定资产如

桥梁、集汽站等,如有相应的增值税发票能否抵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

应税劳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

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因此,你公司购进这部分进项税属于不动产的,以及形成不动产在建工

程的,是不得抵扣的。

94.煤矿企业井下生产掘进过程中使用的水泥、沙子、钢材等材料的进

项税是否可以抵扣?(备注:建造辅助巷道时使用)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所称建筑物,是指供人们在其内生产、生

活和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2”的房屋;所称构筑物,是指人们不在其内生产、生活的人工建造物,具体为《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3”的构筑物;所称其他土地附

着物,是指矿产资源及土地上生长的植物。

根据上述规定,巷道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为“03-5-3-26”的构筑物,因此建造巷道使用原材料的进项税不

能抵扣。

95.我们是一家生产变压器的公司,公司刚购建了三个四十吨的行车设备(生产用的大型起重吊装设备),同时为了遮风避雨,在行车外围又搭建了钢结构的活动板房屋面和屋顶,这样在行车的下面,形成了一个非露天的生产场所。在搭建活动板房的过程中,为了节约成本,活动板房四面的屋面板就铆在行车的支撑钢架上,活动板房的屋顶也部分依托了行车的支撑钢架来承重。现在的问题是,行车和活动板房是否都属于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范围,修建行车和活动板房所取得的进项税能否申

请抵扣?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

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第二十一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以下简称免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

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

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

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

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

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购建的生产用的大型起重吊装设备---行车,不属于上述不得抵扣进项税的范围,其购建行车所取得的进项税可以按规定抵扣。但在行车设备上修建的活动板房属于上述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购

建活动版房所取得的进项税不可以按规定抵扣。 96.单位安装监控设备取得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建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建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

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监控设备作为智能化楼宇和配套设施不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97.一般纳税人企业维修中央空调的费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指: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

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和配套设施。 因此,企业购进中央空调的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其发生的

修理费也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

98.一般纳税人购买用于企业内部职工食堂的炊具设备,能否抵扣进项

税额?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非增值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

应税劳务,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企业内部职工食堂的炊具设备属于集体福利,所以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99.企业为职工购买的工作服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可以抵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

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企业购买服装取得的专用发票属于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是不得

抵扣进项税额的。

100.一般纳税人新购置一辆55座的客车,用于接送员工上下班,请问

能否抵扣其进项税额?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

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新购用于接送员工上下班的客车,属于集体福利

范畴,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10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销售、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

能否计算进项税额予以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288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采取邮寄方式销售、

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不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102.按简易办法征税是否可以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点规定,按简易办法征

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103.我公司系小型水利发电公司,税务机关审批我公司发电收入按简易办法缴纳增值税(税率6%),请问我公司外购材料和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能够在销项税额中扣除吗?我公司销售材料是否按照17%缴纳增值

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点规定,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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