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咨询问题集萃(增值税篇)(9)

2019-08-31 19:20

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依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

(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因此,你公司用于发电的外购材料和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另外,你公司销售材料要按照17%缴纳增值税,同时此部分购进材料的

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104.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批复》(国税函〔2005〕54号)规定,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是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作为委托方和承运单位的中介人,受托办理国际货物运输和相关事宜并收取中介报酬的业务。因此,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支付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作为运输费用抵扣进项

税额。

另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

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第三节 进项税额转出

105.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库存是否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需要补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

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因此,一般纳税人办理注销时,库存不需要作进项税额转出,不需要补

缴增值税。

106.火灾或自然灾害造成的存货损失,进项税额是否要转出? 答:自2009年1月1日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

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因火灾造成的存货损失的进项税额不需

转出处理。

107.请问一家从事办公耗材销售的商贸企业其购入的耗材已抵扣进项税,企业从仓库中领出一些自用,这部份已抵扣的进项税是否要转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

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

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

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根据上述规定,从事办公耗材销售的商贸企业,购入的耗材已抵扣进项税后自用一部分,如果不是用于上述不得抵扣的范围,不需作进项

转出。

108.企业购入的固定资产用于生产经营一段时间后对外出租,请问该

项固定资产已抵扣的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

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另外,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五条规定,纳税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列情形的,应在当月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净值×适用税率。本通知所称固定资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按照财务会计

制度计提折旧后计算的固定资产净值。

109.公司购入的货物没有销售,过了保质期,如医药公司购进的药品存放过期等,要报废处理,是否属于正常损失?这部分的进项税要转出

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

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此,纳税人生产或购入在货物外包装或使用说明书中注明有使用期限的货物,超过有效(保质)期无法进行正常销售,需作销毁处理的,可

视作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的正常经营损失,不纳入非正常损失。 110.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

抵扣的进项税额的,进项税应如何转出?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

售额、营业额合计。

111.从仓库领用原材料用于研发新产品,该原材料的进项税额是否需

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

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因此,研发领用原材料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属于上述不得抵扣项目,属

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所需,不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112.电梯公司销售电梯,并负责维护保养,在日后保养过程中需消耗些物品。请问,这部分消耗算不算是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并作进项

转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梯保养 维修收入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90号)电梯属于增值税应税货物的范围,但安装运行之后,则与建筑物一道形成不动产。因此,对企业销售电梯(自产或购进

的)并负责安装及保养,维修取得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 电梯销售并保养,属混合销售行为,其保养一并征收增值税,所以保养

过程中的消耗物品不必转出,可依法抵扣。

第四节 抵扣凭证

113.纳税人购置工程车辆,取得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否抵扣进项

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第三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机动车取得的税控系统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属于扣税范围的,应自该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第一条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抵扣期限,由90天延长至180天。)认

证通过的可按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扣税凭证。 因此,纳税人购置工程车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是税控系统开具

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

114.某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今年新购买一部货车,在收到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时,在“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内填写的

是该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请问能否作进项税额抵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控系统有关工作的紧急通知》(国税发〔2008〕117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机动车(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和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必须使用税控系统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零售企业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机动车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统一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向其他企业或个人销售机动车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规定填写。 根据上述规定,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内应填写贵公司的纳税人识别号,而不是组织机构代码,否则

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115.超市从农贸公司购买农产品,取得对方公司所开具的货物销售发

票,请问取得的普通发票可以抵扣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

的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计算公式: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因此,取得农产品销售发票准予按照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

进项税额抵扣。

116.取得国外的运输发票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吗?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增值税的地域适用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鉴于进口货物企业取得运输发票,运输劳务的承运起运地在境外,不属于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因此取得国外

的运输发票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117.我单位是付款方,收到物流公司2010年6月开具的公路运输发票,由于保管不当造成发票丢失,作为付款方采取什么措施进行抵扣增值

税?

答:在申报抵扣前丢失运输发票的,该运输发票所计算的进项税额不得

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

118.单位购进一批货物,因货物数量很多,因此委托一家运输公司分多次运送,最后结清运费时,开具了一张汇总的运输发票,单位取得这

张运费发票是否可以正常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七条第(四)项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凡附有运输企业开具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运

输清单,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119.一般纳税人取得某运输单位自开的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未加盖开票人专章,是否可以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 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号)第六点规定,为提高货运发票的扫描识别率,自开票纳税人、代开票中介机构和税务机关在开具货运发票时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税发〔2006〕67号以及其他相关规定,保证发票字迹清晰、打印完整,不得压线和错位。自开票纳税人开具货运发票时,不再加盖开票人专章。 因此,未加盖开票人专章的货运发票是符合规定的发票,可以作为进项

税额抵扣凭证。?

120.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取得《中国铁路小件货物快运运单》的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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