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咨询问题集萃(增值税篇)(6)

2019-08-31 19:20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当按照适

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

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购进固定资产;

(二)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

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

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因此,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出售的如果是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属于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出售的是自己使

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则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70.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物品,税率是多少?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

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

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71.我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在2009年5月收购一破产企业资产,其中的机器设备是破产企业在90年代购入已使用近10年的旧设备,购入时对方只能给我公司开具4%的普通发票,我公司也未抵扣进项税。9月由

于部分设备过于陈旧不能满足生产需要,故计划出售,但对出售此设备适用的增值税率存在疑虑。依据财税〔2009〕9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虽然财税〔2008〕170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但我的理解是因为2009年1月1日购进的新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故在销售时也要按照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但我司不属于此种情形,故我理解我公司应该采用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以上理解是否正确? 答: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第二条规定,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按下列政策执行: 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固定资产,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

号)第四条的规定执行。”

(二)纳税人销售旧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所称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

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条规定: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

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

货物的运输费用。”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规定: “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

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

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计提

折旧的固定资产。”

因此,如贵公司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的固定资产,并且该固定资产不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那么应按规定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否则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如贵公司是销售旧货的,应按简易办法依据4%征收率

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款。

第五章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和销售额

第一节 应纳税额的确定

72.公司在产品保修期内免费为客户提供维修服务,免费维修所消耗的

材料或更换的配件是否需要视同销售或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

送他人。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

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的产品在保修期内出现问题,进行免费维修消耗的材料或免费更换的配件,属于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须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另外,由于保修期内免费保修业务是作为销售合同的一部分,有关收入实际已经在销售时获得,该公司已就销售额缴纳了税款,免费保修时无须再缴纳增值税,维修领用零件也不需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 73.商贸企业向供货企业收取的促销费、入场费、条码费、广告费、销

售返利费等费用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贸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

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的规定: (一)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所取得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

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商业企业向供货方

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

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74.一般纳税人商业企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所销售的货物是

按差价开发票,还是按货物的全价开发票?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根据此规定,采取以旧换新方式销售货物,应按货物全价计税,并开具发票,而不是按

差价开具发票。

75.汽车修理公司主营修理修配汽车业务,兼营保养和清洗汽车的服务。对于兼营的保养清洗服务如果没有单独核算,是否要一并缴纳增值

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

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行为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应当分别核算应税行为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其应税行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

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行为营业额。

因此,对于主营修理修配汽车业务并兼营保养清洗服务等非增值税应税

项目,即营业税应税项目的,如果未单独核算,应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增值税应税劳务与营业税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和营业额,分别缴纳增

值税和营业税。 第二节 折扣销售

76.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何征增值税?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

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77.我公司发生销售折扣业务,在开具时于同一张发票上注明了销售额和折扣额,但却将折扣额填写在发票的备注栏,请问是否允许抵减销售

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

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第六章 进项税额

第一节 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

78.我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融资租赁生产机械设备一台,租赁方已缴纳增值税,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我单位可以抵扣该固定资产

的进项税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中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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