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
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根据国税函〔2000〕514号文件关于“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不征收增值税”的规定,对于从人民银行批准从事融资租赁的单位租入的固定资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对于从其他单位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只要取得了固定资产的所有权,租入的属于抵扣范围的固定资产,并取得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可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的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
销项税额中抵扣。
79.建筑物已经有专门的消防设施,但是由于生产设备使用了易燃的化学物质,为了降低火灾风险,专门为机器设备配置了灭火器,请问灭火
器的增值税进项税可以抵扣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的规定,灭火器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
(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46”的公安消防设备。
因此,贵公司购进的灭火器的进项税可以抵扣。
80.按《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的相关规定,将特许权使用费计入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征收了进口环节的关税和增值税,其中
的增值税可以抵扣吗?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
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
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
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
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第十九条 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
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进口的上述货物,如不是用于上述不得抵扣的范围,取得合法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可
按规定进行抵扣。否则不得抵扣。
81.我公司购买一套财务软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该进项税能否
抵扣呢?
答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
条规定,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在内。 二、根据《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规定,自2000年6月24日起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也就是说,软件产品是增值税应税项目,而不是营业税应税
项目,所以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如果贵公司购买的软件产品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的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范围的,则不得抵扣,否则可以凭
取得的专用发票抵扣。
82.铁路运输发票哪些项目可以抵扣?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
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
扣: ??;(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
的进项税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四)项所称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
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根据上述规定,铁路运输发票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可按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其他项目不属于增值税规定中的运输费用性质的
杂费,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83.厂内二次倒运原料开具的运输发票可否抵扣进项?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购进或者销售货物以及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支付运输费用的,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
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因此,厂内二次倒运原料所取得的运输发票也可按7%的抵扣率计算抵扣
进项税额。
84.企业出售2008年购进、提前解除海关监管的进口免税设备,是否
允许抵扣已缴的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设备解除海关监管补缴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58号)规定,根据海关进口货物减免税管理规定,进口减免税货物,应当由海关在一定年限内进行监管,提前解除监管的,应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补缴税款。为保证税负公平,纳税人在2008年12月31日前免税进口的自用设备,由于提前解除海关监管,从海关取得2009年1月1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其所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销售上
述货物,应当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85.报社印刷广告所用的购进纸张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广告收入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8号)的规定,纳税人为制作、印刷广告所用的购进货物不得计入进项税额抵扣,因此,纳税人应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
项税额。确定文化出版单位用于广告业务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应以广告版面占整个出版物版面的比例为划分标准,凡文化出版单位能准确提供广告所占版面比例的,应按此项比例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86.我公司目前既有出口业务也有内销,但目前暂时无内销业务,请问购买的电脑、复印机等办公设备作为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
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
因此,如果你公司新购买的办公设备既用于出口也用于内销业务其进项
税额可以按规定申报抵扣。
87.企业既生产应税货物又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如果原材料和固定资产不能准确区分用于哪类项目,其进项税额该如何抵
扣?
答:一、原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二、固定资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不含免征增值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因此,既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又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的固定资产,其进
项税额准予抵扣。
88.供电企业进行城市电网改造购进的材料如水泥杆、铁塔、变压器、
配电设施等进项税能抵扣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的规定,“《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代码28为:输电、配电和变电专用设备、输电线路:铁塔输电线路、铁杆输电线路、水泥杆输电线路、木杆输电线路、
电缆输电线路、其他输电线路;代码61为变压器;”
因此,电杆、铁塔、变压器、配电设施既不属于构筑物也不属于以
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其进项税可以按规定
进行抵扣。
89.我公司为化工企业,今年新建了一座填料塔和锅炉,并增加了几座工业生产用槽,构建这些槽、锅炉、塔类资产取得相关增值税进项税额
能否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一条明确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中,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是指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固定资产范围,即《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所规定的“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而对于一般纳税人的不动产以及用
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购进货物,是不准予抵扣进项税额的。 同时,《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对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进行了界定,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
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下称“财税〔2009〕113号文”)对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范围做了进一步详细规定,对建筑物、构筑物明确了范围,而对地上附着物给予了限制解释(详见该文件及《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
附件)。
通过《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附件,财税〔2009〕113号文更明确了准予抵扣固定资产的具体范围。如企业的工业用池、罐、工业生产用槽、
桥梁、架、塔、烟囱等类资产,属于《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03类,这类资产如炼油企业的储油罐、其他工业企
业用罐,无论是金属或非金属构成,都在不得抵扣范围内。 还应注意《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对于化工生产线上的槽归入272而不在代码03范围内;各类塔、烟囱属于固定资产分类的代码03范围内,但塔式化工设备如填料塔等归入2711。锅炉则归入《固定资产分类与代
码》(GB/T14885-1994)中代码前两位为“06”的通用设备。 所以,根据财税〔2009〕113号文规定,化工企业在构建槽、锅炉、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