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某单位提供汽车融资租赁业务,其租金收入一直都在地税交纳营业税,可是最近国税部门却说要交增值税,到底应该如何判断交什么税? 答: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
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融资租赁是指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即: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条件购入设备租赁给承租人,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 因此,如果该企业不是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的汽车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汽车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
增值税;租赁的汽车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营业税。 12.饮食店、餐馆销售烧卤熟制品应缴纳营业税还是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261号)规定,对饮食店、餐馆等饮食行业经营烧卤熟制食品的行为,不论消费者是否在现场消费,均应征收营业税。而对专门生产或销售食品的工厂、商场等单位销售烧卤熟制食品,应当征收
增值税。
13.销售坐落于江面上的浮桥应该按照销售不动产征收税收,还是应该
按照转让其他资产计征增值税?
答: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
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九、销售不动产 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 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销售建筑物或构筑物、销售其他土地附着
物。”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规定:
“第二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
气体在内。
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
工程。
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
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
工程。”
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
通知》(财税〔2009〕113号)文件中《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1994)中将其他桥梁、架及坝、堰、水道列为代码为03
类,属于构筑物。
因此, “浮桥”属于其他桥梁,为构筑物,销售浮桥应按 “销售不动
产” 缴纳营业税。 第二节 视同销售
14.公司分离出一个独立法人企业,分离时分给该企业一部分原材料,
这部分原材料做进项税额转出还是做销售收入?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因此,公司给予分离出的独立法人的分公司的部分原材料属企业无偿赠
送行为,根据以上规定,应做视同销售处理。
15.我公司将与上海世博会举办方协议,在与会期间提供公司的产品用于免费发放给购票入会的客人或者其他参展商,世博会将有醒目的标志
对我们的产品进行标语宣传。请问,上述产品是否征收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
人,视同销售货物。
因此,贵公司用于免费发放给购票入会的客人或者其他参展商的产品应
征收增值税。
16.商业零售企业组织促销活动,活动期间顾客凭达到一定金额的购物小票可得到企业赠送的指定商品(即绑赠促销),请问:上述赠送行为
是否属于“无偿赠送” ?是否应按视同销售界定上述行为并计算增值税销项税 ?商业零售企业购进用于进行上述赠送行为的商品,其进项
税额可否抵扣?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
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
货物的运输费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 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
销售额:
(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 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
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顾客消费达到一定金额,贵公司可凭购物小票赠送指定商品,属于发生了上述视同销售的情形,应做增值税视同销售处理。发
生的进项税额只要取得了合法的抵扣凭证就可以正常申报抵扣。
17.单位将自产水泥用于自建厂房,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四)项和第二十三条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
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
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因此将自产货物用于自建厂房的,在增值税方面应作视同销售货物处理。 18.企业用自己生产的笔记本电脑发放给员工作为福利,是否要缴纳增
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根据以上规定,企业用自己生产的笔记本电脑发放给员工应视同销
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19.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企业自身的业务招待是否应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第二十二条 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
际应酬消费。”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将自产产品用于本企业业务招待,应缴纳增值
税。
20.自产自用的用于生产环节的工具在增值税上是否视同销售?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
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
人。”
根据上述规定,自产自用的用于生产环节的工具在增值税上不需作
视同销售处理。
21. 用自有固定资产对外投资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一)??(六)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
因此,用自有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应当按照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 22.我公司与A公司生产同类货物。A公司年初库存不足把我公司存于A公司仓库的商品借来予以销售,并于三月后在我公司需要销售时还了这批货物。请问,同类货物的借货还货是否要认定我公司与A公司存在
交易?是否应做销售处理?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
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您公司与A公司的“借货还货”行为属于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因此应交增值税。 23.为了外地客户购货方便,公司将货物移送到外地的仓库,客户购货
时,货物直接从当地仓库发出,此种情况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属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这里的用于销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规定,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