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66咨询问题集萃(增值税篇)(3)

2019-08-31 19:20

所在地缴纳税款。? 第三节 混合销售

24.什么是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怎样交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

售行为。

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

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

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

因此,在同一项销售行为中既包括销售货物又包括提供非应税劳务的,如果是销售货物与提供非应税劳务是由同一个纳税人实现,价款是同时

从一个购买方取得的。则属于增值税的混合销售行为。”

“第六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

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5.我们是一家建筑公司,向其他公司提供自产的钢结构厂房同时负责

安装,请问是应该缴纳增值税,还是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1)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2)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

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对纳税

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2)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你公司向其他公司提供自产的钢结构厂房同时负责安装如符合上述条件的,应分别核算,销售自产货物缴纳增值税,提供安装服务缴纳

营业税。

26.建筑装修企业承揽装修业务的同时提供外购的装修材料和室内家具等,所承包的工程大部分为包工包料(非自产材料),如果材料的比重大于50%,是否应缴纳增值税? 50%的界定是看全年的营业额中材料的

比重吗?那么在业务实际发生时可以开增值税票吗?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

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

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

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六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

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 建筑装修企业承揽装修业务的同时提供外购的装修材料

和室内家具等,不属于上述细则第六条规定的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的情况,属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混合销售行为,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不得开具增值税票。 第四节 价外费用

27.增值税纳税人收到客户的违约延期付款利息是否要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

外收费。

因此,收到的违约延期付款利息属于增值税销售额的价外费用,需要缴

纳增值税。

28.销售方收到购买方的赔偿金,要并入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

的价外收费。

因此,如果购销业务实际存在,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赔偿金应作

为价外费用,征收增值税。

29. 供电公司收取的逾期付款滞纳金和违章用电罚款,是否缴纳增值

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的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

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

的价外收费。

供电公司收取的用电逾期付款滞纳金和违章用电罚款是用电过程中收取

的价外费用,应按规定并入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

30.包装物押金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对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包装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

税。

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规定,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

销售额征收增值税。

31.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

征收增值税。请问 “逾期”的期限应如何确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的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一年

(含一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征税。

32.我单位是一个销售小汽车的4S店,请问我们帮客户代理上牌、代

办保险收取的保险费和车辆牌照费,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等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牌照费不作为价外费用

征收增值税。

因此,你单位随汽车销售提供的代理上牌、代办保险收取的保险费和车

辆牌照费不缴纳增值税。

33.机动车销售企业为客户代办银行按揭而收取的手续费需交纳增值税

吗?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一条第五项规定,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征收增值税,单独提供按揭服务和代办服务业务,并不销

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

34.某公司购销铝石,采购时以收购为主,销售时用火车发运到铝厂。铝厂要求二票结算,一票为增值税专用票,一票为公路联运票。联运票由运输单位开具给铝厂并由该公司转交给铝厂。铝厂给该公司汇来的运

费是否记入收入交纳增值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 (一)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代垫运输费用: 1.承运部门的运输费用发票开具给购买方的; 2.纳税人将该项发票转交给购买方的。

联运票由运输单位开具给铝厂(购货方),由该公司(销货方)转交给铝厂,如果符合上述2个条件,可以不作为该公司(销货方)的价外费

用并入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35.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购货方支付银行承兑汇票一张。销货方将该汇票贴现,支付贴现息后并向购货方收取等额贴现息(开具收款专用发

票),请问单独收取的贴现息是否缴纳增值税?

答:单独向购货单位收取的贴现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应作为价外费用处理,按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

增值税。

第三章 纳税人的认定和管理 第一节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

36.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法定标准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条

例第十一条所称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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