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丘缓坡利用规划(5)

2019-08-31 19:42

浙江省缙云县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规划

方溪乡953.0公顷,占2.6%; 石览乡 462.4公顷,占1.3%; 新川乡526.5公顷,占1.4%; 双川乡 258.1公顷,占0.7%。 南溪乡107.3公顷,占0.3%; 木栗乡 23.1公顷,占0.1%。

2.4 可供开发利用低丘缓坡土地数量及评价

2.4.1 可供开发利用的条件范围

并非所有低丘缓坡土地均能开发利用,对已有的建设用地必须首先予以扣除,出于国土生态安全、粮食生产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多方面考虑,还必须扣除生态用地面积、农保地面积、地质灾害高易发区和中易发区面积、有古树名木或珍贵树种分布以及生长茂盛成片的林地面积。因此,在低丘缓坡土地面积中,扣除如下五项面积后余下的部分才有条件允许进行开发利用:

(1)已有建设用地;

(2)划入基本农田保护范围的农地;

(3)规划生态公益林、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项目建设范围的林地; (4)有古树名木、珍贵树种分布以及生长茂盛成片的林地; (5)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和次重点防治区。

2.4.2 可供开发利用低丘缓坡土地面积

缙云县低丘缓坡土地样点中,属于建设用地的样点19个,落入基本农田保护范围的样点43个,落入生态公益林建设范围的样点72个,属于有古树名木、珍贵树种分布以及生长茂盛成片的商品林地的样点49个。考虑到可能产生重复计算的因素,在扣除上述样点后,还有39个点落入地质灾害重点防治区范围。合计222个点,计面积222308.3公顷。

由此可见,全县364个低丘缓坡土地样点中,属于可供开发利用范围的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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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为142个。全县36577.5公顷低丘缓坡土地面积中,扣除上述五项面积后,则潜在的可供开发利用面积为14269.2公顷,占全低丘缓坡面积的39.0%,占全县土地总面积的9.5%。

2.4.3 可供开发利用低丘缓坡土地评价

1、按坡度级评价

低丘缓坡土地进行开发利用时,其地貌改造程度及开发建设成本与所处坡度的大小直接相关。低丘缓坡土地坡度分为缓坡与斜坡,缓坡优于斜坡。对全县14269.2公顷可供开发利用低丘缓坡土地,按坡度级分析,结果如下:

(1)缓坡地上可供开发利用面积:属于缓坡地范围的可供开发利用低丘缓坡面积为7637.0公顷,占全县可供开发利用面积的53.5%。

(2)斜坡地上可供开发利用面积:属于斜坡地范围的可供开发利用低丘缓坡面积为6632.2公顷,占全县可供开发利用面积的46.5%。 2、按海拔高程评价

海拔的高低也与地貌改造程度及开发建设成本密切相关,出于地形与交通条件的限制,低海拔一般优于高海拔。

(1)海拔低于300米:属于该范围的可供开发利用低丘缓坡面积为7235.1公顷,占全县可供开发利用面积的50.7%。

(2)海拔300~500米:属于该范围的可供开发利用低丘缓坡面积为7034.1

公顷,占全县可供开发利用面积的49.3%。

3、按交通可及度评价

交通可及条件依据至县乡道以上交通干线的距离长短进行评价,分?1.0公里、1.0~2.5公里、?2.5公里等三级。至交通干线的距离越短,则交通可及条件越好。

(1)?1.0公里:至县乡道以上交通干线1.0公里范围内的面积8240.0公顷,占全县可供开发利用面积的57.8%。

(2)1.0~2.5公里:在该范围内的面积5124.8公顷,占全县可供开发利用面积的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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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5公里:在该范围内的面积904.4公顷,占全县可供开发利用面积的6.3%。

4、按土地属性分布

按土地属性分析,选用抽样调查结果数据,将可供开发利用低丘缓坡土地按基本属性划分为林地、非林地2类,各类土地的面积分别为:

(1)林地面积:属于林地的可供开发利用低丘缓坡林地面积为11857.5公顷,占全县可供开发利用面积的83.1%。

(2)非林地面积:属于非林地的可供开发利用低丘缓坡非林地面积为2411.7公顷,占全县可供开发利用面积的16.9%。

2.4.4 可供开发利用低丘缓坡土地空间分布

本县的低丘缓坡土地主要分布在县中北部壶镇、新建两块河谷盆地周围,呈现离散分布状态。在空间分布上,可供开发利用低丘缓坡土地与不符合利用条件的其它低丘缓坡土地相互交织。这就决定了进行低丘缓坡土地开发利用时,其开发区域内必将有较多数量的基本农田、生态用地等不可供开发利用低丘缓坡土地需要保护,这样会影响到低丘缓坡土地开发的空间利用效率。

以缙云县最新的土地资源详查资料为基础,经补充调查后进行统计分析,得到各乡镇的可供开发利用低丘缓坡面积如下:

五云镇809.3公顷,占全县可供利用资源的5.7%; 壶镇镇 2063.1公顷,占全县可供利用资源的14.4%; 新建镇1424.5公顷,占全县可供利用资源的10.0%; 新碧镇 285.2公顷,占全县可供利用资源的2.0%; 东渡镇625.2公顷,占全县可供利用资源的4.4%; 东方镇1904.2公顷,占全县可供利用资源的13.3%; 舒洪镇672.6公顷,占全县可供利用资源的4.7%; 大洋镇14.4公顷,占全县可供利用资源的0.1%; 大源镇643.3公顷,占全县可供利用资源的4.5%; 溶江乡639.8公顷,占全县可供利用资源的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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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溪口乡351.9公顷,占全县可供利用资源的2.5%; 七里乡938.8公顷,占全县可供利用资源的6.6%; 胡源乡226.1公顷,占全县可供利用资源的1.6%; 雁岭乡854.2公顷,占全县可供利用资源的6.0%; 白竹乡497.5公顷,占全县可供利用资源的3.5%; 三溪乡182.8公顷,占全县可供利用资源的1.3%; 前路乡 956.5公顷,占全县可供利用资源的6.7%; 城北乡 580.8公顷,占全县可供利用资源的4.1%; 方溪乡175.2公顷,占全县可供利用资源的1.2%; 石览乡154.6公顷,占全县可供利用资源的1.1%; 新川乡60.0公顷,占全县可供利用资源的0.4%; 双川乡150.5公顷,占全县可供利用资源的1.0%; 南溪乡44.5公顷,占全县可供利用资源的0.3%; 木栗乡14.2公顷,占全县可供利用资源的0.1%。 详见:

附表1《低丘缓坡及可供利用土地资源面积统计表》; 附表2《低丘缓坡及可供利用土地资源属性分析表》; 附图1《缙云县海拔分布图》; 附图2《缙云县坡度分布图》;

附图3《缙云县低丘缓坡及可供开发利用资源分布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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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规划总则

3.1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低丘缓坡综合开发利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20号)等文件精神,从缙云县山多田少、耕地资源紧缺、低山丘陵资源相对丰富的实际情况出发,按照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统筹安排和合理调整低丘缓坡土地利用结构,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适度开发低丘缓坡土地资源,逐步提高低丘缓坡土地在生态安全和粮食安全中的保障作用以及各类建设的供地能力,保障地方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3.2 规划原则

根据以上指导思想,低丘缓坡开发利用总体规划遵循以下原则:

3.2.1 坚持保护生态、可持续发展原则

科学协调好低丘缓坡土地的可持续利用与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之间的关系,使低丘缓坡开发利用既能满足当代经济社会建设的需求,又不损害后代人生存和发展的需要。

3.2.2 坚持因地制宜、科学用地原则

在科学分析和综合多种利用需求的基础上,根据低丘缓坡土地的适宜性表现,因地制宜确定其利用方向,贯彻“宜农则农、宜建则建、宜林则林”的科学用地原则。

3.2.3 坚持利用与节约并举原则

提倡节约用地,杜绝粗放型、无节制用地方式,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用地效率的提高。

3.2.4 坚持以人为本、生态优先的原则

按照“一要吃饭,二要环境,三要建设”的要求,从人与自然协调发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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