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3以科学经营为核心,大力提高森林质量和综合效益
加大投入力度、政策扶持和科技支撑,建立林地质量评价定级制度,科学利用林地,提高森林经营水平;实施森林质量工程和特色经济林工程,挖掘林地增产增收潜力,大幅度提高森林质量和林地生产力,构建健康稳定的森林生态系统。
2.4.4以优化结构布局为手段,统筹区域林地保护利用 围绕林区可持续发展林业战略,分区、分类、分级、分等确定林地保护利用方向、重点、政策和主要措施,保障重点公益林、重点工程建设、木材及林产品生产基地、国家生态屏障等对林地的需求。对不同区域林地实行有针对性的差别化保护利用政策,规范林地利用秩序,促进林地利用的区域协调,确保林区林地保护利用整体效益最大化。
2.4.5以创新管理制度为突破,形成林地保护利用管理新机制
完善用途管制、定额转用、分级保护、差别管理等林地保护利用制度和差别化补偿政策等;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技术等手段,改革和完善林地保护利用机制,形成有利于保护林地和发展森林资源的管理机制,提高林地保护利用宏观调控能力,强化规划实施执行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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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 林地保护
3.1 用途管制
3.1.1林地转为建设用地
林地必须用于生态建设和林业发展,不得擅自改变用途;进行勘查、开采矿藏和各项建设工程,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必须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核手续。2011-2020年,总额控制在3785公顷以内。 3.1.2林地转为其他农用地
禁止毁林开垦将林地转化为其他农用土地。在农业综合开发、耕地占补平衡、土地整理过程中,不得挤占林地。对国有林业局、国有林场已经开垦种植、破坏的林地要逐步还林。
3.1.3公益林地
已区划界定的公益林地,全面落实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制度和管护责任制。严禁擅自改变国家级公益林的性质、随意调整国家级公益林地的面积和范围或降低保护等级。禁止在国家级公益林地采石、采沙、取土,严格控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工程建设占用征用国家级公益林地。除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外,不得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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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一级国家级公益林地。 3.1.4临时占用林地和灾毁林地
临时占用林地期满后必须按要求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及时植树造林,恢复乔灌植被。加强林地和森林生态系统的防灾、抗灾、减灾能力建设,减少自然灾害损毁林地数量,对灾毁林地应及时进行修复治理。 3.2 分级管理 3.2.1等级划分
坚持全面保护与突出重点相结合的原则,根据生态脆弱性、生态区位重要性以及林地生产力等指标,对林地进行系统评价定级,划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4 个保护等级。
Ⅰ级保护林地是林区重要生态功能区内予以特殊保护和严格控制生产活动的区域,以保护生物多样性、特有自然景观为主要目的。包括流程1000 公里以上江河干流及其一级支流的源头汇水区(包括区划的国家级公益林中的江河源头部分)、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汗马、额尔古纳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乌玛、阿尔山、阿鲁、兴安里、奎勒河、毕拉河省部级自然保护区)。重要水源涵养地(包括区划的国家级公益林江河两岸的区域)、森林分布上限与高山植被上限之间的林地(包括区划的国家级公益林区划为大兴安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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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脊两侧的区域)。在现有199.48万公顷的基础上,规划到2020 年,面积持平。
Ⅱ级保护林地是林区重要生态调节功能区内予以保护和控制经营利用的区域,以生态修复、生态治理、构建生态屏障为主要目的。包括除Ⅰ级保护林地外的国家级公益林地、军事禁区、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国家森林公园、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的林地。在现有100万公顷的基础上,规划到2020 年,增加5万公顷。
Ⅲ级保护林地是维护区域生态平衡和保障主要林产品生产基地建设的重要区域。包括除Ⅰ、Ⅱ级保护林地以外的其他公益林地,以及国家、地方规划建设的丰产优质用材林基地(主要指林区实施和区划的工程造林、速生丰产林、抚育间伐丰产林基地,立地条件、交通条件好的商品林经营区)。在现有390万公顷的基础上,规划到2020 年,增加到433万公顷。
Ⅳ级保护林地是需予以保护并引导合理、适度利用的区域,包括未纳入上述Ⅰ、Ⅱ、Ⅲ级保护范围的各类林地。规划到2020 年,面积为215万公顷。 3.2.2分级管理
根据林地的保护等级,分别制定相应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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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级保护管理措施:实行全面封禁保护,禁止生产性经营活动,禁止改变林地用途。
Ⅱ级保护管理措施:实施局部封禁管护,鼓励和引导抚育性管理,改善林分质量和森林健康状况,禁止商业性采伐。除必需的工程建设占用外,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改变林地用途,禁止建设工程占用森林,其他地类严格控制。
Ⅲ级保护管理措施:严格控制征占用森林。适度保障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城乡建设用地,从严控制商业性经营设施建设用地,限制勘查、开采矿藏和其他项目用地。重点商品林地实行集约经营、定向培育。公益林地在确保生态系统健康和活力不受威胁或损害下,允许适度经营和更新采伐。
Ⅳ级保护管理措施:严格控制林地非法转用和逆转,限制采石取土等用地。推行集约经营、农林复合经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合理安排各类生产活动,最大限度地挖掘林地生产力。 3.2.3分等管理
利用地形、土壤、植被因子、采用定性评定和定量评价相结合的方法,综合评定林地生产力等级,并结合交通区位等指标,将林地质量划分为Ⅰ、Ⅱ、Ⅲ、Ⅳ、Ⅴ等5个等级。根据不同的林地质量等级,林业局可结合当地实际,提出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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