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2区划范围
1.禁止开发区:含汗马自然保护区、额尔古纳自然保护区、北部原始林区管护局(含永安山、乌玛、奇乾林业局)3个规划局(自然保护区)。
2.限制开发区:含阿尔山、绰尔、绰源、乌尔旗汉、库都尔、图里河、伊图里河(含温河经营区)、克一河(含诺敏森林经营所)、甘河、吉文、阿里河、大杨树、毕拉河(含北大河林业局阿木珠苏和北大河林场)、金河、阿龙山、满归、得耳布尔、莫尔道嘎、根河19个林业局(所)。 5.1.3保护利用方向
1.禁止开发区:保护国土生态安全,恩和哈达河、乌玛河、阿巴河、激流河源头水源涵养,保护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资源及其生态环境,最大限度的保持森林生态系统以及自然景观的完整性和维护生物多样性的基本稳定,保护原生林地。
2.限制开发区:莫尔道嘎河、得耳布尔河、根河、海拉尔河、诺敏河、甘河水源涵养,壮大矿产开发和精深加工业,壮大森林生态旅游业,培育大径级材为主要经营目标,发挥冷资源优势,壮大貂狐等动物的养殖加工业,发展中草药、种植业和食用菌等特色产品的培育加工业,建成全国最大的电工木生产基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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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南部水土保持,以种苗培育、营造林为主,加强退耕还林工作,大力发展种植业、养殖业、非林非木产业,提供工业原料林产品;南部绰尔河、海拉尔河、哈拉哈河水源涵养,阿柴旅游景区建设,以发挥森林生态景观优势,壮大森林旅游业,突显森林文化旅游业,发展森林生态文化产品,保护该区的生态和自然景观,发挥绿色无污染优势,壮大食用菌、山野菜等特色食品培育加工业。 5.2 差别管理 5.2.1禁止开发区
严格保护禁止开发区的林地资源。严格控制人为因素对禁止开发区自然生态的干扰,严禁任何有悖于保护目的的各项林地利用活动,禁止开发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确需占用林地的,要组织论证评估,尽量缩小使用林地规模。禁止各类项目占用Ⅰ级保护林地。 5.2.2限制开发区
保障限制开发区生态用地需求。适度支持环境友好型的特色产业、服务业、公益性建设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较强的中心城镇建设使用林地;禁止可能威胁生态系统稳定、生态功能正常发挥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各类林地利用方式和资源开发活动;严格控制林地转为建设用地,逐步减少城市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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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工矿建设占用林地数量;通过生态脆弱区和退化生态系统修复治理,积极扩大和保护林地,逐步增加森林比重。 5.3 宏观调控 5.3.1目标调控
强化省级宏观调控能力。根据各区林地保护利用方向、政策,综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发展趋势,资源环境条件,林地利用现状和潜力等因素,分别确定各林业局森林保有量、征占用林地定额等林地保护利用的约束性指标,以及林地保有量、林地生产率、重点公益林地比率、重点商品林地比率等预期性指标,强化林地保护利用的调控。 5.3.2调控责任
强化林区林地保护利用责任。约束性指标和主要林地保护利用任务分解下达到林业局,明确林业局林地保护利用责任,由林管局作为责任主体组织实施、严格落实。预期性指标通过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以引导,逐步实现。 5.3.3管理政策
落实区域林地保护利用管理政策。各林业局在林管局规划指导和控制下,积极配合区域发展战略的实施,切实落实所属区域的林地保护利用政策和差别化管理政策,加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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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内林地保护利用的统筹协调,做好各级林地保护利用的相互衔接,促进形成统筹协调的林地保护利用秩序。
第6章 规划实施保障体系
6.1 规划体系 6.1.1分级规划
分级编制林管局级、林业局级的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下一级规划应根据上一级规划编制,并与同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层层落实林地保护利用各项目标、任务、措施和管理政策。
6.1.2规划严肃性和权威性
林管局级、林业局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由林管局组织编制、颁布实施和监督管理。呼伦贝尔市、兴安盟、及其各部门编制的城乡、交通、水利、能源、旅游、工业、农业、环保和生态建设等相关规划,应与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相衔接,符合林地保护利用的方向和要求,必须符合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和总体布局安排。应严格依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从严审查各类规划的征占用林地规模和标准,切实落实各项林地保护利用制度和政策。规划的衔接工作由林管局负责统筹落实。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一经批准,具有法定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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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 6.1.3规划修订
严禁擅自修改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确需对规划进行修改和完善的,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修改,同时对规划修改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合法性等进行专家评估和论证,在实施评价的基础上进行修改,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后颁布实施。凡涉及规划局部修改的建设项目,未经有权机关批准,不得擅自修改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扩大建设用地规模、改变用地布局、林地保有量。 6.1.4规划监管
6.1.4.1实行公众参与和公告制度
各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修编,要坚持林业管理部门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针,认真组织听证和论证,切实提高规划决策水平。
林地保护利用规划批准后,应向社会公告,加强对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的宣传,提高全社会对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及实施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规划意识,接受社会舆论监督。 6.1.4.2加强监督检查和执法
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实行专项检查与经常性的监督检查相结合,发挥法律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和公众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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