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备条件的要布臵岩石巷道施工穿层钻孔进行瓦斯预抽,严禁“拼刺刀”,推广使用千米钻机和长钻孔钻机施工区域本层预抽钻孔,也可采取地面钻孔、穿层(顺层)钻孔等方法预抽,只有经效果检验瓦斯压力、含量在规定以下情况时,方准进行生产活动。
没有开展区域效果检验的工作面必须实施停产处理,否则追究矿长和总工程师责任。
第二十三条 采掘工作面根据地质预报,前方遇特殊地质构造时,必须超前打钻测定瓦斯压力和含量。当煤层瓦斯含量≥8m3/t、压力超过≥0.74MPa时,必须实施采取打钻抽放、卸压防突措施,经效果检验合格后,方可生产。
第二十四条 局部防突措施应优先选用超前钻孔(包括超前预抽瓦斯钻孔和超前排放钻孔)防突措施,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松动爆破、水力冲孔等其它防突措施,用钻屑指标法、复合指标法、R 值指标法进行措施效果检验合格后,方可生产。
第二十五条 加强井巷揭煤管理,严格落实揭煤制度,突出矿井和高瓦斯矿井因设计措施不完善,落实不到位,造成误揭煤、遇构造后果的,追究矿长、专业副矿长和总工程师责任。
第二十六条 防突超前钻孔、检测钻孔的施工由防突机构人员遵照设计、标准执行,检测人员在现场监督是否符合要求并进行检测,当工作面前方经物探(钻探)发现有地质构造变化时,工作面必须停止前进,施工释放钻孔和检测钻孔后实施效果检验,如指标超过规定,则必须增加释放钻孔数量并进行瓦斯抽放,直至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生产。
第二十七条 防突检验人员负责掌握措施实施的相关情况、突出预兆等,根据措施效果检验填写报告单。当检验指标超过规定,则禁止工作面前进,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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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给当班负责人、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通风副总工程师、地质副总工程师。
由于地质条件或其它原因不能执行所规定的防突措施时,必须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现场调查,然后提出修改或补充措施,并按照原措施审批权限进行审批,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并有记录可查。
第二十八条 防突措施实施时间要在《规程》中明确规定,措施实施完成后进行效果检验,当班措施实施、检验工作没有完成或检验指标不符合标准的,下班继续进行实施防突措施和检验,直到检验合格为止。
第二十九条 各分公司要对突出矿井(有动力现象矿井)落实本办法,采取“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原则,分矿制定防突工作具体规划,7月末前完成规划,报集团科技发展部,并纳入分公司月份考核工作中,龙煤集团将对各分公司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规划兑现。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龙煤集团。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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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股发〔2011〕132号
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暂行)的通知
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分公司:
现将《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暂行)》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二Ο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黑龙江龙煤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机电运输安全管理若干规定(暂行)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加强煤矿机电运输安全管理,提升龙煤集团所属煤矿机电运输安全保障水平,有效控制和减少煤矿无计划停电、停风和机电运输事故,杜绝由于煤矿机电运输各类事故引发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专业管理
第一条 各分公司、专业管理部门、供电部门及煤矿等各个层面职能管理部门,必须明确分工、履行职责:分公司和煤矿的机电专业领导和职能部门对分管的单位及业务负管理责任,对企业机电运输的技术、业务管理负业务保安责任;安监部门负安全监管责任;其它专业对所使用的机电运输装备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强调煤矿安全生产环节用装备必须管装备的管理理念,区分事故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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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划分与事故责任划分,杜绝只用不管、推卸责任、推诿扯皮等粗放式管理。
第二条 加强技术档案管理,各单位必须建立和完善技术档案,各系统、设备的改造、大型检修必须详实记入档案;推广计算机档案管理,分公司机电管理部门、供电公司、煤矿机电管理部门的图纸、档案、设备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内容必须纳入计算机管理,2012年12月底龙煤集团各分公司必须全部实现计算机档案管理。
第三条 在设备安装及改造投入运行前,分公司机电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及时完善、补充和制定新的操作规程,操作规程必须符合设备运行要求;制定各种新、老设备的各类保护试验规定,各类保护的试验不能依赖原保护的自检功能进行试验,必须进行检验性试验,以确保保护的可靠性,分公司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大型固定设备保护使用、试验情况的专项检查。
第四条 加强机电运输系统改造的设计、施工、性能检测及验收管理,供电系统、提升系统及其它机电运输系统改造必须严格进行设计和论证,严格按照设计施工,投入运行前必须严格进行技术性能检测和联合验收,验收不合格、达不到安全运行条件不得投入运行。
第五条 各分公司、供电管理部门、供电公司及煤矿,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要求,设臵煤矿供用电安全监管机构,配齐专业监管人员,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建立重要情况协调沟通机制,切实加强煤矿供用电安全监督检查力度,提高煤矿供用电安全管理水平,确保煤矿供用电安全可靠。
第六条 各分子公司供电部门、煤矿必须制定和完善供用电应急预案,建立应急联动的协调机制,开展应急预案联合演练工作,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
第七条 强化专业安全管理,各分公司的机电、安全监察等部门必须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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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局供电专业管理和安全管理的责任,分公司每年对各用电单位下达全面的系统参数,至少每年由分公司业务部门牵头,组织供电、设计等部门对井上下供电系统继电保护整定进行一次全面审核,确定各级保护整定值;定期组织供电安全检查。
第二章 煤矿供电
第八条 建立供电系统定期检修制,各分子公司供电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电网的相关要求安排检修,认真落实执行国家有关供电线路、供电设备检修维护制度,做好定期检修和日常维护,根据煤矿安全供电需要,及时更新改造供电线路;煤矿必须每月安排一次区域供电系统计划检修,一年对全矿供电系统全面计划检修一次。
第九条 提高各级供用电设备先进性、可靠性,各种供电设备、用电设备的选择必须合理、可靠,必须具备可靠的通讯接口;今后龙煤集团各分公司及所属煤矿各级供电系统的建设和改造必须把住设计、选型关,必须选择国内最先进的技术和装备,地面供电开关必须采用气体绝缘组合开关,杜绝新系统落后装备、重复投入的现象;目前仍在使用的不可靠技术和装备必须于2012年内完成改造。
第十条 向煤矿供电的变电所的双回路电源应来自上一级不同的区域变电所;变电所的主变压器的容量必须满足煤矿供电负荷的当前和发展的需要;变压器必须带电分列运行,具备有载调压功能;矿井、主扇、提人立井绞车、抽放泵站、主排水泵、采区变电所等主要用电设备及场所不低于两回路供电且供电线路上不得分接任何其它负荷。
第十一条 提高电网运行质量,定期进行各级电网的谐波、对地电容电流等方面的检测,本着“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控制谐波的产生和影响,积极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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