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煤集团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手册(9)

2019-09-01 12:06

龙控发〔2011〕125号

黑龙江龙煤矿业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印发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办法的通知

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分子公司:

为认真贯彻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要求,加强龙煤集团各分子公司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有动力现象矿井)防突管理工作,结合龙煤矿业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矿井实际情况,特制定《黑龙江龙煤矿业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要求遵照执行。

二Ο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黑龙江龙煤矿业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要求,加强龙煤集团各分公司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有动力现象矿井)防突管理工作,在地质保障、开拓布局、防突治理及效果检验方面提高防突工作总体水平,做好超前预测、超前治理工作,结合龙煤集团生产矿井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分子公司和各矿井分别成立瓦斯地质保障机构,配齐专业技术人员,保证瓦斯地质工作正常开展。分公司必须配臵地质副总工程师,地测部地质技术人员不少于6人,工资及奖励享受安全生产一类部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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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测部设臵瓦斯地质科,其中专职瓦斯地质和物探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主要负责制定分公司的瓦斯地质工作细则,编制分公司长远、年度瓦斯地质勘探计划,负责区域瓦斯地质资料的收集整理,建立区域瓦斯地质数据库,研究分析矿区地质构造和瓦斯的赋存规律,掌握矿井重点瓦斯区域的分布,提报各矿井瓦斯地质预报,监督指导各矿井瓦斯地质工作。

第二条 各矿井必须配臵地质副总工程师,将地测科改为基层单位,待遇按采掘区管理,地质技术人员配臵必须满足生产需要(各矿井可根据井型大小、构造复杂程度、水文地质复杂程度定编地质技术人员)。地测科设臵瓦斯地质物探组(专业工程师2人以上),总人数不少于4人。

第三条 地测科配备瓦斯、构造、水患等物探探测仪器,总台数不少于3台。其中瓦斯、构造探测物探设备根据实际需要可选择便携式地质探测仪、瑞利波探测仪、坑透仪等;水文地质物探设备可选择直流电法仪、瞬变电磁仪。物探设备由集团公司统一采购,所需费用集团公司承担60%,分公司承担40%。

瓦斯地质物探组主要负责编制矿井瓦斯地质勘探和物探的年度、月计划,组织实施采掘工作面的物探工作,收集整理各种勘探资料,建立矿井瓦斯数据库,编制和完善矿井和采区瓦斯地质图,为生产工作面提供各种瓦斯地质资料和瓦斯地质预报。

第四条 新施工的各类钻孔必须采取瓦斯煤样,测定煤层的瓦斯压力和含量。新提交的地质勘查报告须将瓦斯作为重点章节叙述。对属沼气带井田、氮气带-沼气带并存的井田及二氧化碳含量大于5m3/t煤井田的精查地质报告,应查明各主要可采煤层的瓦斯压力和含量及变化梯度。

第五条 新水平设计之前须具备经过审批、有效的生产矿井地质报告或延深水平地质报告,其高级储量比例须大于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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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新采区设计之前具备施工条件的必须进行三维地震勘探,查清落差大于5米以上的断层、3米以上的断点,其水平误差不超过20米。新设计采区高级储量比例必须大于60%。

现生产水平和生产采区高级储量比例达不到要求的要尽快安排井下补充勘探,其中突出矿井和有瓦斯突出危险矿井必须在2012年底前完成勘探。拟接续水平和采区按接续时间安排勘探。

第七条 编制采区设计、编制采、掘作业规程之前必须及时编制提交采区地质说明书、回采和掘进地质说明书。

回采地质说明书编制前必须对工作面进行坑透物探,查明工作面内落差大于1米的断层和火成岩侵入体,并在工作面开出后五天内提出,其内容应重点说明工作面内构造、火成岩、瓦斯、水文地质条件及对生产的影响等。

掘进地质说明书必须在编制掘进规程前10天内提出,其内容应重点说明施工前方可能出现的构造、煤层、瓦斯富集区、火成岩带、水患等情况及对生产的影响等;回采、掘进地质说明书经矿总工程师或专业副总工程师批准后提交给生产单位。

采区地质说明书在正式设计之前三个月前提出,重点说明区内构造、煤层、火成岩赋存状况、水文地质条件及对生产的影响等,详细论述各可采煤层的瓦斯成分、含量,经分公司批准后提供给设计部门使用。

第八条 新掘送的各类巷道,可采用物探、钻探等手段,必须查清工作面前方50米内地质构造发育和瓦斯赋存情况及水患情况后方可施工。巷道超前物探必须保证连续性,并且连续两次物探之间重复物探巷道长度不少于20米。

第九条 各分公司、矿井、采区须编制瓦斯地质图,并定期收集资料及时更新。分公司矿区瓦斯地质图每年修改一次,矿井瓦斯地质图每半年修改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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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区瓦斯地质图每季修改一次。

第十条 分公司矿区瓦斯地质图由分公司负责编制和修改,矿井日常瓦斯地质图、采区瓦斯地质图由矿负责修改,瓦斯研究院、分公司地测部负责技术指导。矿井新煤层瓦斯地质图由瓦斯研究院负责编制,分公司地测部和所在矿地测大队配合。井下瓦斯测试数据的采集由瓦斯研究院指导,由矿负责采集。

第十一条 各矿井瓦斯地质图每年度必须由资质单位审核、评估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 矿区瓦斯预报以四个矿区做为预报范围,通过采集各种勘探与生产揭露的瓦斯资料,建立区域瓦斯数据库,并进行综合分析,并每半年向各分子公司预报。预报以瓦斯研究院为主,各分子公司有关部门配合。

第十三条 矿井瓦斯预报应利用勘探与井下生产揭露的资料编制完善矿井和生产采区瓦斯地质图,研究瓦斯赋存规律,对矿井进行瓦斯地质预报。以分公司为主,龙煤瓦斯地质研究院配合,每季预报一次。

第十四条 采区、采掘工作面瓦斯预报由各矿根据已有资料和新收集物探资料随时总结分析,对见煤点、构造带、裂隙发育带等瓦斯富集区要提前做出预报。采区瓦斯预报每月预报一次;采掘工作面施工前进行预报,并在施工过程中随时预报。

第十五条 掘进工作面超前物探地质预报必须于物探现场工作结束后24小时内发出;物探异常区钻探验证或直接采用钻探手段探测的地质预报必须于钻探结束后12小时内发出。地质预报经总工程师审查同意后必须及时发至有关领导、业务部门和施工单位,并履行签字手续。临时地质预报或允许掘进通知单经总工程师同意后也可由地测副总或地测科长签字发出。

第十六条 健全防突机构。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矿井的分公司和矿要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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臵专职防突机构,列属通风部门,要有一名副处长(分公司)或副科长(矿)专门负责防突工作,配备技术人员不少于2名,防突人员的配备必须满足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实施和效果检验工作的需要。

第十七条 突出矿井要配备齐全防突钻机等设备,建立防突实验室,实行专业化管理。没有按规定进行检测的工作面严禁生产。

第十八条 坚持正规回采。矿井生产计划的编制必须以矿井消突瓦斯抽采达标煤量为限,计划开采煤量严禁超出瓦斯抽采达标煤量。通风部门和计划部门要严格把关,保证准确合理。

矿井必须保持水平、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正常接替和衔接。只有在矿井采区主要系统形成后,方准进行巷道布臵和回采。

第十九条 矿井水平设计必须依据经过批准的生产矿井地质报告和矿井瓦斯地质图进行采区划分各水平巷道布臵。

采区设计、回采规程和掘进规程编制必须依据经过批准的采区、采掘地质说明书和瓦斯地质图进行编制。

第二十条 矿井采区和工作面布局必须依据瓦斯地质资料,明确开采顺序。突出煤层的布臵要避免压力集中,有利于防火防突。逐步取消下山剃头开采和孤岛煤柱回采。采区投产前,必须按设计完成相关瓦斯治理工程,否则不许生产。

存在剃头下山回采的分公司立即制定规划,限期整改,没有设计、规划和没有按期完成工程计划的要追究矿长、总工程师责任。

第二十一条 突出矿井必须进行区域预测工作,当检测指标超限时,必须采取区域防突措施。

第二十二条 区域防突措施要优先采取开采保护层和区域预抽瓦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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