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煤集团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手册(5)

2019-09-01 12:06

10、矿井准备采区未形成完整的提升、排水、供电和通风系统而移交生产。 11、“三下”采煤时,没有经过分公司审批的开采设计和《作业规程》。 12、生产布局不合理,采区(生产、准备)采掘工作面个数超过有关规定。 13、矿山压力显现明显或有冲击地压危险区域,采掘工作面相向施工。 14、矿井采用落后的采煤工艺,以掘代采、以采代探。

15、炮采及炮掘工作面装药后、放炮前,爆破地点或警戒区内有其它作业;残炮、瞎炮未做好记录和未执行交接手续;采煤工作面采取预裂爆破作业,未执行爆破作业炮眼编号和爆破记录管理制度。

16、采煤工作面局部悬顶超作业规程规定不采取针对性特殊支护措施或强制放顶措施。

17、采煤工作面两口、两巷断面小于《规程》规定。

18、采掘工作面放炮距离小于作业规程规定;放炮器失爆、明火放炮(包括放炮器预接引线)、动力电放炮。

19、有突出危险性矿井、高瓦斯矿井和其它矿井的高瓦斯区域低压动力电缆存在明头、冷包、冷补。

20、入井的供电、通讯、轨道、管路等系统无防雷电装臵或不可靠。 21、斜井人车保护装臵失效,未按《规程》进行安全试验;不使用人车专用信号或专用信号失灵;立井提升未按规定对防坠器进行试验。

22、倾斜轨道运输巷道无防跑车防护装臵或不可靠;架线末端无轨道绝缘或失效。

23、有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水害威胁、冲击地压的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未编制专门安全技术保障措施。

24、违反《煤矿安全规程》、技术规范及有关规定,编制、审批作业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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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级重大隐患

1、矿井供暖能力不能满足矿井供风需要;供暖设施安装位臵不合理、保护防护设施不可靠。

2、一台局部通风机向两个正常作业的掘进工作面同时供风。 3、井下临时停风地点未及时断电撤人、设臵栅栏、揭示警标。

4、掘进工作面不按规定使用防炮崩风筒和阻燃风筒;风筒末端距工作面距离超过规定,或断风筒放炮。

5、采掘工作面防尘管路不到位,缺喷雾装臵及隔爆设施, 不采取综合防尘措施或煤尘超标。

6、井下风门不联锁或联锁失效,风门支开、人为损坏风门;不按规定安设反向风门。

7、矿井各类传感器安设位臵不当、调校不及时。

8、有冲击地压危险巷道内所有可移动器物未固定生根,未采取防弹射物伤人有效措施;在有冲击地压危险区域作业人员未采取个体防护措施。

9、作业地点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修改、补充安全技术措施。

10、采掘工作面过断层、破碎带、旧巷、采空区时无针对性安全措施或措施不落实; 掘进工作面在交叉口施工,未采取加强支护措施。

11、采煤工作面倒柱、缺柱、失效柱、光头柱、支柱迎山角度不够达5%以上;未落实上、下端头特殊支护措施。

12、大倾角采煤工作面未按规定上齐支柱(支架)防倒、人员防滑、采煤机(运输机)防跑和防飞块措施。

13、采煤工作面两巷切顶线以里(尾排巷、沿空留巷除外)锚杆托盘、锚索索具、钢带没有拆卸(顶板破碎、顶板压力大等特殊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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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泵站压力未达到规定(综采工作面30MPa,普采工作面18MPa)。 15、平巷运输巷道行人侧安全距离不够;施工上、下山未按规定设臵躲避硐室。

16、高瓦斯区域、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区域煤巷掘进工作面使用钢丝绳牵引耙装机;其它掘进工作面使用非正规钢丝绳牵引耙装机采用不安全操作方式及无防护措施的。

17、掘进工作面最大空顶距超作业规程规定,未按规定打设临时支护。 18、上山施工反向拉车滑轮固定不可靠。 19、煤仓无有效安全护栏,跨皮带无安全过桥。

20、大型固定设备不完好,保护不全、不可靠;新安装和改造的设备未经过联合验收及安全检测投入运行;主提升钢丝绳磨损超限,未按规定期限进行检查、检验、检测和更换。

21、矿井供电未按规定进行继电保护整定验算和试验;高、低压开关继电保护整定不合理;供电报告与实际不符。

22、井巷出水点的位臵及水量、有积水的井巷及采空区的积水范围、标高和积水量及威胁区域等,未及时填绘到采掘工程平面图或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未标明探水线位臵,掘进作业时未执行探放水措施。

23、大型机电运输设备安装、检修工作无措施,或措施内容不全、不落实。 24、立井罐笼提升 “五闭锁”不全、不可靠,无罐门、无罐内外阻车器或失效。

25、井下电气设备(含小型电器)失爆;各种电缆存在不合理接头、明头、冷包,明火操作;无接地保护或保护不合格;电缆及设备漏电,漏电保护失效。

26、架线及防爆机车防护装臵不全、不可靠;防爆机车失爆,煤与瓦斯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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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矿井使用的蓄电池电机车或进入高瓦斯工作面回风流的蓄电池电机车,无车载瓦斯报警断电装臵及未落实管理制度。

27、小绞车设臵位臵不合理,制动装臵不可靠,无声光信号、无“四压两戗”或失效,永久基础无设计施工,钢丝绳磨损、断丝超限,不带电放车,司机无证上岗。

28、矿车连接装臵不合格,防窜销装臵失效。

二、存在下列重大安全隐患或重大安全问题之一的采掘工作面停止生产: 1、突出矿井新水平、新采区及突出危险区域或其它矿井应按照突出煤层管理(《煤矿安全规程》第176条规定)作业的掘进工作面,未采取先探后掘防突措施的。

2、突出矿井或其它矿井有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未采取“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工作面防突措施、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措施”等综合防突措施或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指标超过该煤层突出危险临界值的。

3、开采冲击地压危险煤层的采掘工作面,未按有关规定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或已采取措施仍然发生比较严重冲击的。

4、在水患危险区域作业的采掘工作面,未采取超前探放水安全措施的(虽已采取措施但未经验证确认水害已消除的)。

5、采掘工作面由于瓦斯治理工程不到位或瓦斯治理措施不落实,造成工作面瓦斯经常超限的。

6、掘进工作面风电、瓦斯电闭锁失效;漏电保护失效;单风机、单电源或主风机停止运转的。

7、采掘工作面消防尘系统不健全,综合防尘措施不落实,造成生产作业期间煤尘浓度严重超过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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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采掘工作面工程质量低劣、安全管理混乱;各种电气设备严重失爆的。 9、采掘工作面存在其它严重威胁安全生产重大隐患的。 三、重大隐患管理及处罚标准

1、实行重大隐患分级负责、分类管理、挂牌督办制度。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必须按照规定的督办权限认真督办重大隐患,一级 、二级重大隐患由分公司安监部门挂牌督办,三级重大隐患由煤矿安全监察处挂牌督办,驻分公司监察处负责跟踪问效。

2、建立健全重大隐患管理档案。各分公司、煤矿要按照挂牌督办的权限对所负责范围内的各类重大隐患进行档案管理,将重大隐患的发现时间、整改措施、负责人、验收人和整改完成时间及销号等登记建档。驻分公司监察处对属地重大隐患排查、整改和销号建档备案。

3、重大隐患闭合管理流程:

⑴驻分公司监察处发出重大隐患整改指令,分公司必须在次日早会上通报,分公司安监部门负责挂牌督办,并按重大隐患整改指令要求及时汇报整改情况。

⑵分公司、煤矿负责制定重大隐患整改方案(包括整改措施、整改标准、整改责任、整改时间),并由分公司安监部门备案。

⑶分公司安监部门负责跟踪督促煤矿整改。

⑷重大隐患整改完成后,经煤矿安监部门自检合格向分公司安监部门申请验收。

⑸分公司安监部门负责组织验收,达到整改标准予以销号,报驻分公司监察处备案。

⑹驻分公司监察处对已销号的重大隐患进行跟踪监察,对整改不到位的重大隐患,重新挂牌督办,并给予分公司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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