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煤集团煤矿安全生产管理手册(8)

2019-09-01 12:06

核的真实性、权威性。

(三)深入推进瓦斯综合治理,强化防突工作。坚持以重大灾害预防为主的原则,按照“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要求,以防突为核心,深化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严格执行防突有关规定,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优先采用开采保护层卸压消突措施,不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的,采取区域预抽消突措施,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严格执行“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瓦斯综合治理措施,做到抽、掘、采平衡,实现抽采达标。高度重视石门(井筒)揭煤和应力集中区的瓦斯管理工作,强化瓦斯抽采,提高瓦斯抽采效率。

(四)强化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突出抓好井下作业人员岗位操作技能、风险危害识别、遇险自救互救等知识培训,由“必知必会”向“必做必用”延伸,提高作业人员自主保安能力。坚持一线工人培训与管理人员培训并重,突出加强矿、井、段、班组长的培训,重点搞好管理人员专业深度、管理能力、决策处臵和安全法规的专项学习培训,不断增强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管理意识和风险意识,不断提高研究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五)进一步强化事故追查和责任追究。

1、对发生的1至2人事故,龙煤集团将组织有关部门按照 “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严肃追查,掌握事故规律,吸取事故教训,避免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2、矿井发生一次死亡1人责任事故,给予主管副矿长行政记大过处分;发生一次死亡2人责任事故,给予主管副矿长撤职处分,给予矿长记大过处分,书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一次死亡3人(含3人)以上责任事故,给予矿长、书记和安全副矿长撤职处分。发生一次死亡6-9人责任事故,给予分公司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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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职记过处分。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责任事故,执行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年度内煤矿累计死亡2人,给予煤矿责任主管副职免职;累计死亡3-4人,给予矿长、安全矿长记大过处分,书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累计死亡 5人,给予矿长、书记和安全副矿长免职。

3、地面厂处发生死亡1人责任事故,给予责任主管副职撤职;一次死亡2人(含2人)责任事故,给予厂(处)长、书记撤职处分。年度内累计死亡2人,给予厂(处)长、书记免职。

4、对于瞒报、迟报或隐瞒事故的,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5、绩效薪金实行安全一票否决,凡考核年度内发生一次10人以上或发生两次3人以上死亡事故,超出百万吨死亡率的取消全部绩效薪金。

四、组织领导

(一)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安委会主任由集团公司总经理担任,成员由机关各有关部室负责人组成。

主 任:孙永奎

副主任:刘慧利 沈 霆 姜 明 陈启文 孙成坤 张连成 白小平 成 员:供应分公司、安全监察部、科技发展部、资源环保部、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基本建设部、办公室、宣传部、工会 。

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安全监察部,作为安委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二)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能。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集团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全集团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分析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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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控发〔2011〕124号

黑龙江龙煤矿业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印发龙煤集团强化瓦斯治理工作刚性规定的通知

鸡西、鹤岗、双鸭山、七台河分子公司:

为贯彻国家发改委、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1〕26号),进一步提高龙煤集团瓦斯治理水平,集团公司特制定《龙煤集团强化瓦斯治理工作刚性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执行。

二Ο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龙煤集团强化瓦斯治理工作刚性规定

为强化龙煤集团各分子公司瓦斯管理,提高瓦斯防治能力,认真贯彻国家发改委、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1〕26号)要求,结合龙煤集团实际,特制定龙煤集团强化瓦斯治理工作刚性规定。

一、瓦斯超限就是事故,必须严肃追查。因瓦斯治理工程不到位造成瓦斯超限的,追究矿长和开拓掘进副矿长责任;因瓦斯抽采率达不到要求造成瓦斯超限的,追究通风副矿长责任;因设计不完善或地质预报不到位造成瓦斯超限的,追究矿总工程师责任;瓦斯超限应报未报的,要按照瞒报事故有关规定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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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二、矿井采、掘工作面因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个月内发生2次瓦斯超限的,追究矿长、通风副矿长责任,由矿长向分公司公开做出检讨;1个月内发生3次以上瓦斯超限未追查处理,或因瓦斯超限被责令停产整顿期间仍组织生产的矿井,追究矿长责任;分子公司1个月内多次发生瓦斯超限的,由分公司总经理向龙煤集团公开做出检讨。

三、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开采保护层的,必须开采保护层,否则不许回采;已经开采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实施停产处理,否则追究矿长和总工程师责任。 四、所有采煤工作面要坚决取消上隅角风机和风幛开采,否则不准开采(临时性或调压开采除外,但必须由分公司总工程师签批)。

五、矿井采、掘工作面(回风)风流中或其它作业地点瓦斯浓度超过3%(含3%)的,追究矿长、分管副矿长和总工程师责任。

六、凡矿井发生瓦斯超限报警,要有一名矿通风系统领导(总工程师、通风副矿长、通风副总工程师)在1小时内到现场指挥处理。

七、矿井、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指标达不到《煤矿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要求的,一律严禁生产,否则,追究矿长、生产副矿长责任。

八、人为破坏风门、瓦斯传感器,擅自提高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监测系统管理不善,造成经常误报警,私自挪探头、调低探头数值、瞒报、虚报瓦斯监测数据的,从严追究矿长、总工程师和相关副矿长的责任。

九、对于突出煤层,没有采取区域和局部“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或经区域验证、措施效果检验后,瓦斯含量达到或超过8m3/t、瓦斯压力达到或超过0.74MPa,仍从事采掘活动的,追究矿长、专业副矿长、总工程师责任。

十、采煤工作面投产前,必须由矿长、总工程师组织专业人员对工作面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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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治理工程及措施进行全面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不准生产,否则,追究矿长和生产副矿长责任。

十一、加强井巷揭煤管理,严格落实揭煤制度,突出矿井和高瓦斯矿井因设计措施不完善,落实不到位,造成误揭煤或其它构造,追究矿长、专业副矿长和总工程师责任。

十二、采掘工作面供电系统不合理,或由于设备失爆产生重大隐患,发现一处,追究机电副矿长责任。

十三、因不按程序开采,生产工艺不合理,人为造成矿井应力集中,没有采取卸压措施,发生动力现象造成瓦斯超限的,追究矿长、总工程师责任。

十四、采区或采掘工作面设计不合理或不能满足瓦斯治理工程需要的,追究矿长、总工程师责任。

十五、在采区设计、作业规程编制前必须提供可靠的地质说明设计,对地质资料不清,不准进行设计,否则,追究矿长、总工程师责任。

十六、此规定由各分子公司党委、分子公司具体执行。各分子公司要设立举报电话或举报箱,实行举报制度。

十七、根据事故或隐患的严重程度以及对此规定的执行情况,按工作管理层级对相关人员给予公开检讨、行政记过、调离岗位或撤职等处分。

十八、瓦斯超限的处理结果在10日内由分子公司报龙煤集团安全监察部、科技发展部、组织部及纪委备案。

十九、此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解释权归龙煤集团。

二〇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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